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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车位所有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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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DIV align=center><FONT size=4><B>小区车位等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不得进行牟利</FONT></B></DIV></TD></TR>
<TR>
<TD class=pt11line23>
<DIV align=center><a href="http://www.zzhz.com.cn/" target="_blank"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Times, serif">http://www.zzhz.com.cn</FONT></A>  <FONT size=+0>住在杭州网站</FONT> </DIV>
<P>
<P>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

<P>  <B>[生活案例]</B>随着私家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来万元钱!”

<P>  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

<P>  <B>[草案摘录]</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P>  <B>[记者点评]</B>确定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归属,是物权法草案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因与很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P>  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强调了业主对归个人专有部分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这一针对公共使用物品的归属进行的相关规定,更能体现建筑物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的归属,有利于对业主产权的保护。

<P>  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P>  草案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防止人们因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等问题的发生,减少邻里纠纷。</P>



<P><FONT color=#9acd66><B>来源:</B></FONT>每日商报<FONT color=#9acd66><B>时间:</B></FONT>7月25日</P>
<P>我们小区车位所有权是谁的???<b>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b>我们这个有约定吗?请KFS给予说明,要不买了车位感觉有点亏啊</FONT></P></TD></TR></TABL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6 8:17: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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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流水流年</I>在2005-7-26 8:08:11的发言:</B>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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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FONT size=4><B>小区车位等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不得进行牟利</FONT></B></DIV></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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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a href="http://www.zzhz.com.cn/" target="_blank"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Times, serif">http://www.zzhz.com.cn</FONT></A>  <FONT size=+0>住在杭州网站</FONT>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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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



<P>  <B>[生活案例]</B>随着私家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来万元钱!”



<P>  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



<P>  <B>[草案摘录]</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P>  <B>[记者点评]</B>确定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归属,是物权法草案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因与很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P>  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强调了业主对归个人专有部分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这一针对公共使用物品的归属进行的相关规定,更能体现建筑物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的归属,有利于对业主产权的保护。



<P>  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P>  草案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防止人们因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等问题的发生,减少邻里纠纷。</P>





<P><FONT color=#9acd66><B>来源:</B></FONT>每日商报<FONT color=#9acd66><B>时间:</B></FONT>7月25日</P>
<P>我们小区车位所有权是谁的???<B>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B>我们这个有约定吗?请KFS给予说明,要不买了车位感觉有点亏啊</FONT></P></TD></TR></TABLE></DIV>

您好!杭州目前在建和已建好的小区地下车位是可以有使用权转让的,同样也会受法律保护的。请您放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6 16:44: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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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依据?或者说以后物权法出来后会不会有什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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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7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流水流年</I>在2005-7-27 16:02:40的发言:</B>
有什么依据?或者说以后物权法出来后会不会有什么更改?</DIV>

你也太庸人自扰了,按你这么说以前这么多的车位买出了那该怎么办呀,我看以后国家要是真的有东西的话也是针对以后的,我也买了车位,当时也问了,可是后来还是想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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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所有权是业主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卖车位的钱应该归谁所有呢?是不是应该归属于广大业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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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P>按照以前的惯例是KFS把车位出售,或者长期出租 (一般都是70年)。</P><P>按照新的《物权法》意思已经很明确了-----产权是业主公有的</P><P>买车位的钱,就应该是业主公有的,应该用于小区公共建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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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都说了好些年了,连建委都说这个推出来你要好好盼盼,而且请注意前提还是业主和KFS可以约定,就是说在不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现在只是在征集意见,估计连二期交付还没正式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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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width="100%">

<TR>
<TD width=*><A><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message.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  <a href="http://bbs.zjol.com.cn/friendlist.asp?action=addF&amp;myFriend=coolight"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friend.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  <a href="http://bbs.zjol.com.cn/dispuser.asp?id=6206"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profile.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  <a href="http://bbs.zjol.com.cn/query.asp?stype=1&amp;nSearch=3&amp;keyword=coolight&amp;BoardID=2&amp;SearchDate=ALL"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find.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  <a href="http://bbs.zjol.com.cn/mailtco-light@163.com"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ail.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  <a href="http://bbs.zjol.com.cn/post.asp?action=re&amp;BoardID=2&amp;replyID=449667&amp;id=208033&amp;star=1&amp;reply=true"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reply.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  <a href="http://bbs.zjol.com.cn/post.asp?action=re&amp;BoardID=2&amp;replyID=449667&amp;id=208033&amp;star=1"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reply_a.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TD>
<TD width=80>第 <FONT color=#ff0000>5</FONT> 楼 </TD></TR>
<TR>
<TD colSpan=2 height=1>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TD></TR></TABLE></TD></TR></TABLE>
<BLOCKQUOTE>
<TABLE width="90%" border=0>

<TR>
<TD width="10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 <B></B>
<P><B>楼主真是傻得可爱!</B></P>
<P><B>没看有草案中的“约定”两字!</B></P>
<P><B>约定的实质就是由开发商说了算!</B></P>
<P><B>草案只是规定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部位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对独立的地下车库采用的是“约定”。</B></P>
<P><B>大家“google”一下就明白了!</B></P>
<P><B>没看见吗,现在许多小区都搞人车分流,小区道路上不能停车,要停到停地下车库,现在草案采用约定方式实质是归开发商所有,你不买地下车库就不让你停车。</B></P>
<P><B>再说得明白一点。</B></P>
<P><B>“约定”的深层次含义理解:</B></P>
<P><B>   地下车库从本质上从属于地上的住宅,在开发商未预售前,住宅与地下车库均归开发商所有,问题是:在预售时车库(地下车库)应随住宅走,还是可以单独处理销售呢?</B></P>
<P><B>  从理论上,地下车库的从属性决定应随地上住宅一起转让。</B></P>
<P><B>  但是,考虑到与现实情况相一致性,由开发商另行处理比较合适。(如果车库不能单独出售,而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那么房地产开发界就要天下大乱了,其中的利益超过几百亿,开发商是决不会答应!)</B></P>
<P><B>  但是,如果在草案中明说地下车库独立与地上住宅,可由发商单独处理出售,又与法理不符合。</B></P>
<P><B>  于是,草案采取模糊的表述方式---即“约定”。但事实上业主与开发商约定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实质是由开发商自行处置。</B></P>
<P><B></B></P>
<P><B></B></P>
<P><B>  这样的立法充分说明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道理。</B></P>
<P><B>草案摘录</B>
</P>
<P>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P></TD></TR></TABLE></BLOCKQUOTE>
<P>口水里这位仁兄还有独特的见解!</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0 16:08: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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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4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期的车位要15W啊,就画了这么个框框!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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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期购买量不会高的。似乎是40%卖完。有人有异议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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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剩三、四十个,楼上的朋友这可是千真万确的数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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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的,还有八九十个空位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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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什么好争了,大家到时候都看的到的,反正我看到的资料表明剩下的不多了,要不然销售小姐要老是催我们买了,任何东西你只要看销售小姐,没打电话给你的,说明就是不愁,打电话给你了,说明卖的不好了,这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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