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艳,女,1981年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齐艳、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杭州中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齐艳名下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的房产,成交价193万。在网拍成交后,执行员第一时间督促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间内自行完成腾退,并对被执行人齐艳及其家属作出了必要的安置安排。但被执行人以生活困难,孩子年幼等各种理由拒绝腾退并交付房产。执行员综合考虑其孩子年幼,丈夫又远在外地打工,家中琐事无人照应等因素,一直劝导其自动腾退,也曾多次联合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合力劝说始终无果。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齐艳全家共六口人,在温州市泰顺罗阳镇(县城)东大街41号有269.51平方米的临街而建的房屋,证明法院拍卖的抵押房产并非其唯一住房。 2017年2月9日,执行员再次明确同意其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要求,告知其自动迁出房屋后来法院领取房屋租金,或由法院为其支付第一房屋租金后自动搬迁。被执行人齐艳却坚持必须要先拿到房屋租金才同意搬迁。执行员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齐艳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法院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宣布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齐艳还暴力抗拒执行,抓咬伤两名执行干警,并怂恿家属带领年幼子女冲击执行现场,情节恶劣。法院对被执行人齐艳妨害执行的行为也将作出相应的制裁。 2017年2月16日,执行员赴杭州市拘留所提询被执行人齐艳,齐艳声泪俱下。她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不应该以身试法,她认为这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她来说是好事,以后一定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会将自己的亲身经历说给周围人听,让大家都了解法律,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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