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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ngyangyang12-

“虚假宣传”绿城翡翠城:梧桐郡准业主的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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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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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txgougou 发表于 2019-6-21 16:24
那你是真没看过合同。还真有写整个西北区精装交付

你说的没错,我是没看过合同,所以如果合同确有你所描述的条款,而现在摇号的部分也确实属于合同描述的整个西北区的一部分,就简单了,直接拿合同起诉!不用找什么房管部门,杭州当下存在的一切乱象都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关,找他们?只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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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yang12- 发表于 2019-6-24 10:55
合同有明确的统一精装描述,相关资料证据业主也已经提交相关部门。维权群里的业主被上门警告,可见维权是 ...

确有证据不要提交相关部门了,相关部门有用的话杭州房地产市场就不会那么无序了,直接联名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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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yang12- 发表于 2019-6-24 10:53
是驴城自己先前宣传梧桐郡是精装,合同里面约定梧桐郡也是精装好不好,他自己欺诈宣传打自己的脸,为什么 ...

不是说你们不能维权 只不过这个情况下 99%的吃瓜群众不希望你们维权成功 懂吗 毕竟绿城这样一改 对参与摇号的1W8户人家是好事

换句话说 你们维你们的权 我们摇我们的房


以前支持维权 是因为开发商的所作所为 打击了大部分人利益 而这次不一样 你们是幸运的 又有点小不幸 但是总体还是很值的羡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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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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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绿城这么做确实不道义。不过,对前期业主来说,维权目标还不如更现实些,刚好趁此机会,要求绿城对精装严控质量,明晰建材,提高标准,做成精品!
精装,尤其赶工期的精装,千万不能迷信、放任绿城,都一个样!
如果业主能得到一个高品质的精装,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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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sakura0114 发表于 2019-6-21 16:26
照你这么说开发商可以胡编乱诌的宣传,最后什么责任都不用负责咯

从法律层面讲就是这样,不然签什么合同呢?有网友回复我说合同有条款注明,那我的态度就是很简单,直接起诉,别找什么相关部门了,说不好听点差不多一条裤子的事。如果合同未注明那还真的没用,最终也就是道德层面上的所谓谴责,再说了,现在还有哪家开发商要脸面了,只要钱到手,其它的随你折腾去吧,你见过主管部门严查过开发商吗?尤其是这两年的精装房包括万科的未来城,别说宣传承诺,就是签了合同照样坑你,这样的案例不少,可你见到行业监管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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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铃铛妈妈 发表于 2019-6-21 16:30
宣传是不是邀约,是不是合同文本,这是一个问题,绿城这个套路,想不通啊,就是精装也不愁卖啊

精装是不愁卖,但是现在的精装的后遗症太多了,水分那么多,虽然从中多赚一点钱(如果精装这块外包开发商不但赚不了多少还很难把控质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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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hine902 发表于 2019-6-24 14:48
不是说你们不能维权 只不过这个情况下 99%的吃瓜群众不希望你们维权成功 懂吗 毕竟绿城这样一改 对参与摇 ...

这些老业主并没有什么真正损失,有点不闹白不闹的意思,结果肯定是闹了也白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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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5: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是高教 发表于 2019-6-24 15:46
精装是不愁卖,但是现在的精装的后遗症太多了,水分那么多,虽然从中多赚一点钱(如果精装这块外包开发商 ...

大概是翡翠城这个超级大盘真的要卖完了吧,合伙的开发商准备快点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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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4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清山清 发表于 2019-6-24 15:34
绿城这么做确实不道义。不过,对前期业主来说,维权目标还不如更现实些,刚好趁此机会,要求绿城对精装严控 ...

据一期业主介绍一期十月交付,但现在屋里还是白墙。绿城前面三期已经不再施工,不知道是什么情况,还打着赶工期的幌子四期改毛坯。看到各个公众号评论,有说绿城高层互dou,可怜业主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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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拉一下梧桐郡业主群呗,是二期准业主。 wx: lsylovef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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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yang12- 发表于 2019-6-24 16:50
据一期业主介绍一期十月交付,但现在屋里还是白墙。绿城前面三期已经不再施工,不知道是什么情况,还打着 ...

杨柳郡一期就是因为赶工,精装修这块让业主非常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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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4: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狗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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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边维权边参加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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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闲林街道 喝茶的不办事的 跟开发商一条裤子
贤林信步不也这样吗,开发商还举报业主 让派出所谈话 害的维权业主都不敢弄,说你以后小孩子要不要在这个地方上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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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非扣一点装修钱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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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2: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开心下,摇到这个盘了,价格至少目前行情下杠杠的好。比一二三期的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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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2: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摇到四期的俺们小伙伴是不是可以期待下毛培变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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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们联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从律师专业角度出发,结合多年从业经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答疑解惑。

1

前期准业主可不可以维权?

可以,那是你们的权利。

比如说,即便不在规划红线内,要建一个我们原本并不知情的垃圾中转站,都可以反对。

对于概念中的“同一个小区内、不同组团的房子”的建设情况,对于可能对我造成的不利影响,准业主们当然有表达反对的权利。

问题在于,准业主们的这种维权,可能会有什么结果呢?

Q1.1从法律层面来看,维权能不能站住脚?

不能。

最为基础的前提,准业主是基于什么身份来主张权利?

准业主和房产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由“销售合同”这一契约来约束。以笔者的经验,这份销售合同中,绝对没有关于其他组团的约定。也就是说,准业主们对别的组团没有直接的权利,房产公司也不会对此有直接的义务。所以不能。

那么,相邻权呢?“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比如,一楼人家产生噪音,五楼的住户受不了,他们仍能界定“相邻”,可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现在新推组团似乎跟绝大部分的维权者们相去甚远,不知道是否有第一排的业主可以证明它们的毛坯交付对自己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基本上也没可能。

Q1.2法律不行,那么道德呢?信誉呢?

看对方的商业信誉有多高。

这些都不是硬性的约束。开发商愿意和谈,多数是基于自身品牌形象维护的需要。

2

是不是虚假宣传?

不是。看《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定义。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这里,都界定在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请问,准业主们可以套用上述哪一条呢?

按目前的信息来看,很多人提到之前房产公司有宣传是“精装住区”,那么对于这样的说法,房产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之前在精装修维权的文中也提到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法律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有很大的区别,通俗地讲,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常见的重要影响因素,譬如游泳池、健身房、会所等设施的改动即属于上述范围,这样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若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在开发规划范围外的(也即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一般得不到支持。

要注意,房产公司的宣传“精装住区”,是否有过硬的证据资料,他们的物料中是否均注明“以上……不作为承诺,具体以政府最终审批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为准。”这样的字样?

3

是不是欺诈?

不是。

法律上的所谓“欺诈”是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请看关键词:“故意”、“事实”。

再加上,如开发商的声明中所说,每个组团在开售前,各类证件齐全,经过审批,进行买前公示等等。

好了,能懂了吗?

4

能不能“以一赔三”?

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面一个问题已经回答了,这够不上“欺诈”,所以这里也没有“三倍”。

5

他都说了可退房,是不是表明他违约了?
不是。
同意退房和违约,中间不是等号。
还是请参见精装修维权那篇文,“解除合同”基本对应的是“根本性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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