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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上家”??大家都来评评理!管理局也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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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P>机管局今天来电催,说政苑已经早就交付了,不是1月份就交了钥匙了吗?还要怎样交付?</P>
<P>呵呵,哪位TX比较专业,把这个住房交付的含义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在此说明一下,我看他们雇的这些打电话的人,可能真的不懂法。</P>
<P>那人还气势汹汹的说,你政苑这个房子,前面70个平方是房改房,哪来什么综合验收?</P>
<P>我想知道,我们今后的三证,是不是会注明有70个平方属于房改房性质,余下的面积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还有,即使是房改房,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是否就可以不验收了?就算是,那么余下的几十平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是否单独按照有关规定验收?那么,我家具体哪里70平方属于房改房,哪里的面积属于经济适用房,是否有待验收部门上门画个线?</P>
<P>是不是很荒唐?很滑稽?可是我笑不出来!</P>
<P>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提高 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FONT color=#ee1111>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FONT>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产、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环保、商贸、电力、电信、邮政、绿化、人防等部门和住宅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行“归口管理、分级验收、统一发证”的原则。
  组团规模在300户(含300户)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组团规模在300户以下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发证。
  第五条 住宅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场站、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绿地包括公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交付期限(分期实施的,应明确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关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及交付期限完成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区,应以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
  较大规模的组团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可按组团分期进行验收。
  第八条 住宅区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二)各单项工程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应当拆除的房屋已全部拆除,拆迁户已合理安置,施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
  (四)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第九条 申请住宅区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三)各单项工程验收备案表及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所有单项工程已按工程编号、施工编号、建筑面积、用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单位等内容制定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不予验收;对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验收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一条 住宅区综合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住宅区综合验收标准应当在住宅区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分专业审阅有关资料;
  (四)各部门在《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分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作出综合鉴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除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绿化的专项验收可作为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提前进行项目验收外,一般不再进行其他单项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综合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再次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完毕。
  对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给开发建设单位《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住宅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六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出示《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后1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移交配套设施及产权。配套设施移交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正常运作。其中属临时过渡设施的,仅移交使用权,待城市基础设施完备、临时设施不再需要时,交还原开发建设单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参加综合验收的各部门应当建立综合验收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进行验收。对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3 0:47: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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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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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验收通不过,将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府苑新村到现在综合验收也没有通过,听说是违反设计规划,在高压线下建房,问题不解决,验收就通不过。新建小区,消防、规划等任何一方面通一过,综合验收就通不过,而验收不行问题往往难以解决。结果是,综合验收通不过,房产证拿不到。府苑新村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不足猴年马月才能拿到房产证。政苑也可能成为这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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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尽管很多TX选择了不交房子来抗争,但是其实我们真的想早点把房子交掉!毕竟,买了那个房子的,也有喝我们一样的公务员,其中有年轻人等着新房结婚的,有孩子想就近入学的,我们也不想耽误人家。所以,机管局,麻烦你们督促开发商,抓紧落实。只要让我们看到综合验收报告、退补实测面积差价、拿到三证,立刻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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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给鸡冠饰物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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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流水清清</I>在2005-9-23 21:26:37的发言:</B>
所以,尽管很多TX选择了不交房子来抗争,但是其实我们真的想早点把房子交掉!毕竟,买了那个房子的,也有喝我们一样的公务员,其中有年轻人等着新房结婚的,有孩子想就近入学的,我们也不想耽误人家。所以,机管局,麻烦你们督促开发商,抓紧落实。只要让我们看到综合验收报告、退补实测面积差价、拿到三证,立刻交房。</DIV>
<P>有道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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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就该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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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房的大多数上家都这样,钱谁不喜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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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P>还有自行车库,叫他们来量一下,相差这么多。即使有公共部分,也没差那么多。都是一帮什么玩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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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u_david</I>在2005-10-12 13:45:51的发言:</B>
都是给鸡冠饰物局害的···</DIV>
<P>赞同!!大家不要相互指责,事情主要责任在鸡冠失误管理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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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请刷新</I>在2005-9-16 10:31:42的发言:</B>

<P>我们好不容易购买了上次的腾空房,至今已经办理好了购房手续,所买的房子也已经实地查看过了。按理说,这个房子的使用权等产权已经是属于我的了。如果说“上家”因新房装修等原因,不能按期搬家,我可以理解。可事实是,这个“上家”一直都是把房子租给别人,房子里没有其自身的任何家具。更令人气愤的是,“上家”至今还不打算让租户腾出去,还要再拖!大家评评看,这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吗!但愿管理局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否则,下次你们还想顺利拍卖、交接第二批腾空房吗?!</P>
<P>说得平心静气一点,你“上家‘即使现在没有拿到”三证“,但至少你现在已经实际上拥有了政苑房子的使用权了!</P></DIV>

现在楼主拿到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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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600611</I>在2005-10-14 10:48:30的发言:</B>
不交房的大多数上家都这样,钱谁不喜欢啊</DIV>

呵呵···也在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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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请刷新</I>在2005-9-16 10:31:42的发言:</B>

<P>我们好不容易购买了上次的腾空房,至今已经办理好了购房手续,所买的房子也已经实地查看过了。按理说,这个房子的使用权等产权已经是属于我的了。如果说“上家”因新房装修等原因,不能按期搬家,我可以理解。可事实是,这个“上家”一直都是把房子租给别人,房子里没有其自身的任何家具。更令人气愤的是,“上家”至今还不打算让租户腾出去,还要再拖!大家评评看,这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吗!但愿管理局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否则,下次你们还想顺利拍卖、交接第二批腾空房吗?!</P>
<P>说得平心静气一点,你“上家‘即使现在没有拿到”三证“,但至少你现在已经实际上拥有了政苑房子的使用权了!</P></DIV>
<P>怎么?又不是我卖给你的,我收我的房租,你只要到买你房的事管局拿房就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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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5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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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通过上述方式在10月初拿到了,现正在装修。下个月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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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P>呵呵···恭喜LZ!</P><P>请问是补偿了上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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