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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tou999

经济适用房出租将会受到查处,希望大家自率,为和谐社会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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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同意楼上看法,大家可以心平气和看待问题,理性的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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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浙大我同学居然在什么文新苑分了新房,上下层,180多平米!自己在西溪湿地还有排屋.
还是先查查浙大的老师,有多少分的房子在出租.

[ 本帖最后由 jjff2000 于 2008-8-7 14: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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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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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盆栽盆友,这个人有没有恶意你要擦亮眼睛啊。看看他以前的帖子吧,多么伪善。希望大家同心合力,把故意捣乱的人赶出我们小区。

datou999
新手上路
我的博客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4#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8-4 01:06 只看该作者
想钱想疯了吧,文鼎苑现在才多少钱?国家也真是的,那么多人没房住,却让有些人靠这个赚钱,不和谐,估计楼主是个不小的干部吧,鄙视你,真的很鄙视你,你做婊子也做的隐蔽点啊,那么新同志没房子住,那么多公司就职的职工为房子苦苦挣扎,你却靠这个赚钱,鄙视你啊,请你做婊子做的隐蔽些,不要伤了人民的心
UID873014 帖子17 精华0 积分21 阅读权限10 在线时间4 小时 注册时间2008-7-31 最后登录2008-8-6 查看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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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好心提醒,不听算了,大家尽管贴了房号出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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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查出租情况,          ,府苑,政苑,府新,等等统统查,哪个机构有这个胆子!!???
租,住,自愿,管得着吗.....”

这个同志似乎觉得自己是机关的,有特权,可以公然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这个放心,只要上了网,一切都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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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ke_222 于 2008-8-7 13:16 发表

浙大做清洁,省机关做清洁的也可以号称在省机关啊,还可以吹牛省长办公室随便进呢:lol


你真的够刻薄的了,机关里早该把你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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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住还是出租,最好不要干涉别人。

别人的事,管那么多干嘛呢?做人还是宽容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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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如果真的有人举报,税务局的人来查,还是要补交租房款的12%的税的,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大家还是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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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jff2000 于 2008-8-7 18:35 发表
不过如果真的有人举报,税务局的人来查,还是要补交租房款的12%的税的,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大家还是注意点.


房屋出租首先要派出所批过,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才允许出租,交税是肯定的了,举报,那是肯定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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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城市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法律):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租金内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同级财政。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租赁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出租人处以相当于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总额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租赁,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对出租人处以实际租金收入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出租人不依法纳税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监察部等2007年制定)(部门规章):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政府规章):
        “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十五、市建设、房产、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六)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此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杭州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对房屋出租问题也作了与前述法规范文件差不多的规定。

           因此,打算出租的各位邻居或许还是应该谨慎点为上。一定要出租也别那么大张旗鼓,呵呵~~

[ 本帖最后由 圣苑人家 于 2008-8-8 0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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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行我思 于 2008-8-7 08:36 发表



楼上知道有时出租经济适用房是多么的无柰吗?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没能分到经济适用房,先是租房,想想不能老是这样,2005年趁楼市低迷,在家人的支持下买了一套房子,花光了个人全部积蓄,还贷款了40余万元 ...


严重支持下!咱们情况差不多,背着那么多的贷款,每月还要惦记着别忘记还款!我比你更累一些的是,现在有了个宝宝,奶粉钱啊!!!!天上掉奶粉吗?

经曹处一番点拨,俺是看明白了,尽管俺的面积不到90,但是俺是铁了心出租了,谁拦着不给宝宝吃的,俺跟他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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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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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准备圣苑出租,市中心租房自住.犯了王法,我就住米市巷的铁房子.有人管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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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大处长不愧是搞法律的,到时给我法律援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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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的帖子

:handshake :victory: 太有才!太佩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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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tou999 于 2008-8-7 18:38 发表


房屋出租首先要派出所批过,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才允许出租,交税是肯定的了,举报,那是肯定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纯粹一心理变态者!!!估计是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失责,没有看管好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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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曹是聪明,但这明显是钻法律空子啊.如果大家愿意花这么多精力去钻,天下没有交税的事了.
就是商家卖东西,也说我是送给他的,他自愿把钱赠给我.不能交营业税;
开黑车的司机也会说:我是免费让他搭的,这个钱是他开始就赠送经我的.不能罚我;
老曹是司法干部,可不能这样给大家出馊主意哦
从法律上说,相互免费等价的赠送,这也是交易,明显的对价合同.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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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jff2000 于 2008-8-8 11:05 发表
老曹是聪明,但这明显是钻法律空子啊.如果大家愿意花这么多精力去钻,天下没有交税的事了.
就是商家卖东西,也说我是送给他的,他自愿把钱赠给我.不能交营业税;
开黑车的司机也会说:我是免费让他搭的,这个钱 ...

只能说明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只要合法,如何规避那是无可厚非的: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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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8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ke_222 于 2008-8-8 11:35 发表

只能说明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只要合法,如何规避那是无可厚非的:loveliness:


无语了,尽管贴你们的出租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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