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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高峰

请做好物管续聘或者新聘物管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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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投过,反对
并写了四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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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反对了,现在怀疑的是统计结果的公开和公平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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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表决票的计算方法违反了《浙江省物管条例》,属于无效!这次表决计票不能按照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该先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再进行选聘物管的表决!
另外,表决为何偷偷摸摸的进行?物管为什么不能将工作报告在橱窗中张贴?业主委员会为什么不在橱窗张贴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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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票数计算问题。整个小区表决票总数是多少?包括住宅、商铺等在内共计是多少表决权?根据政苑小区销售时公布的成套住宅数为2140套(不包括商铺和综合楼、配套用房等)。也就是说,加上商铺,政苑小区的表决权超过2200票,配套商铺、综合楼、配套用房的表决权是谁行使的,共几票?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附:

       1、杭州房产测绘网,政苑小区测绘数据数据计算本小区表决权数。

       http://www.fcch.cn/cehui/loupan_search.asp?fcid=61

      2、政苑小区概况。政苑小区是为省级机关干部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位于杭州西北角的大学城附近,与浙大毗邻,占地544亩,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建有79幢住宅楼和两幢公建楼。在79幢住宅楼中,有55幢为多层住宅,共1394户;小高层住宅(含十一层与十二层两种类型)24幢,共682户;两幢各为18层的高层住宅,共64户。小区内总共有2140套住宅。目前,部分住户已入住。

    http://www.house-china.net/housenew/shownews.asp?newsid=180







  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http://www.hzsqw.cn/hzsq/gdjd/servicecontent.jsp?topicID=162866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投票权数确定办法计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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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北高峰 于 2008-11-22 17:22 发表
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表决票的计算方法违反了《浙江省物管条例》,属于无效!这次表决计票不能按照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该先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再进行选聘物管的表决!

要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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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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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反对

支持另外物管来政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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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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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了反对,写四五条反对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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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下文
业委会忙着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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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一次顶上来
两年了,一百二十万上哪去了》?
物业走了没有哇?
业委会和物业联合办公了?
整一个大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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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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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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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发帖提醒太迟了,到现在还没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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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届业主委员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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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奸式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用毕生精力忽悠党和政府 (2009-01-01 16:39:19)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68296731_0_1.html

[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09-1-17 14: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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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同人物管还是政苑的物管吗?

物管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还交物管费的是傻蛋还是良民?愚昧啊。

[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09-3-9 1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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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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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谁来接手物管,事关业主利益基本问题一定要弄清:业主有哪此共有资产?谁来行使资产所有权?每年的详细收支要公布,物管的义务和要求,有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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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另聘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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