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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家园] 关于名苑篮球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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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静安,关于篮球架的事情,我觉得你做得有点自私.首先,此处有没有篮球架,你买房时应该看清楚,为什么你看见这是短头路,却看不到篮球架呢?其次,设施属于全体业主的,锻炼和娱乐也是全体业主的权利,为什么你有求得安静的权利却要粗暴剥夺别的业主的锻炼和娱乐的权利呢?第三,你口口声声说代表了一幢业主的心声,可你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心声吗?一幢,不过是十几幢中的一幢而已.诚然,事情可以协商,尽可能妥善照顾各方利益,但是你一次又依次拆了篮球架,只能说明你为了一己之利损害了他人利益,只能说明你的素质不比你口口声声讨伐的人好.你是一个已经做父亲的人,就这样给你的孩子树立榜样?就这样教育孩子损人利己?本来我不想说什么,但是看到你屡屡拆卸公共设施损人利己反而振振有辞,真是觉得这个世道很多事情看不明白了,故而忍不住发言,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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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制造事端还是咋地?1号的居民要的是全体业主合理安排时间使用这个场地,静安对按规定时间使用篮球场地是持理解态度的。如果影响1号人休息的、你若身为父亲你的孩子在影响别人休息的时候,你是如何教育孩子的,你不也损人利己?借此机会警告那些早上8点前或更早的打篮球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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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告诉你个事实,买房确实不清楚有这个,你是不住这里不关心这个。今天你突然说起这个,感觉想制造事端,我为静安说下公道话,目前只是认可按规定时间使用篮球架。将心比心楼主若住此地,也会对这些没教养的人不按规定时间运动而影响别人休息的损人利己者有所反感进而到愤怒的!篮球场地有规定运动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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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按时运动,不要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为原则。楼主不经调查随便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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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招聘公务员的面试将会电视直播以显示“公平”
众目睽睽下的表演就是魔术——那是骗术
全体业主的权利、业主的锻炼和娱乐的权利——就是魔术的障眼法
应彻底杜绝扰民的设施、设备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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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牺牲小我为大我,就是弱势者的利益为小,而以集体利益之名,强加在另一部分人头上就是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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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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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同样住在篮球架旁的业主,我也来说几句:
从入住以来,我们常常是早上六点多就被吵醒(最早5点多),篮球在地上的弹跳声此起彼伏,放佛震动就在耳边;
晚上最晚是12点多还有人在打,你可以去物管查查我给他们在晚上10点以后打电话的次数就知道了;
甚至是雨天的晚上..............
到了难得的周末下午我们想小睡片刻,楼下人声鼎沸,原来是10几个中学生在比赛,边上还有拉拉队大叫大嚷........
LZ说我们不能剥夺他人锻炼和娱乐的权利,我也想问问,小区是我们的家还是运动场? 我们业主的休息权,居住权又在哪里?
由于所谓的大家利益,个体的正当利益、权利就可以抹杀?那就是你所谓的公德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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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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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我们论坛上一位人士之发言:

[quote]原帖由 王者之剑归来 于 2008-7-25 16:42 发表
人啊,生活总要产生垃圾,大家向往美好生活,可总有难如人意之事啊,五千年文化沉淀,小农意识成了主流,我们缺乏把公德作为主流意识的容纳和大度。试问;哪个楼的业主会说(我们一致要求把垃圾房放在我家门前,或者说放到小区外吧,马路上也行,)人吃五谷就有生百病的可能,我想起诉物业的那位先生也会有居家生活产出的垃圾吧?

[ 本帖最后由 serenity 于 2008-11-19 14: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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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王者之剑归来 于 2008-7-26 09:40 发表
关于垃圾收集垃圾收集过程肯定会给个别离垃圾集中点近的业主带来不便,实际上是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大家都清楚影响近处业主生活的垃圾原产地就是小区(含维权业主的生活垃圾)所以其性质是群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侵扰,而物业对该个体(含多个受侵权的业主)本身并不等于侵权(除非物业将小区外的垃圾拉进来侵犯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设想将每单元门口设垃圾点,也有个再集中的需求,不可能将每单元的垃圾直接送到垃圾填埋场吧?我看即便三期有中转站,垃圾收集过程还是要有从单元到小区集中后再运往中转站的过程.另外说说物业管理费,只要业主把自家产出的垃圾拿出家门了,就是已经接受垃圾集中与清运的保洁服务,如果你不交费则明显侵犯了其它业主的权利.小区垃圾集中点影响部分业主生活,确有其事是个大问题,但是不能推给物业管理,要由业主公决,少数业主必须服从于多数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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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王者之剑归来”此所谓的公德心,哈哈

我们都知道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10日内清除垃圾处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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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马甲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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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安,我没找到你宝宝照片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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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几个背时鬼,现在还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多10多年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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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时间海369 于 2008-11-19 15:13 发表
静安,我没找到你宝宝照片的帖子


是我删除的,既然这儿专门提了,那边就没必要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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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没有结果,还协商个鬼啊。当然要实在的安宁,其他的都是空话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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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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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光明点,哈哈,还是显真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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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就在暗处,得意的笑:lol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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