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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武林门

只为一个公道--------强烈抗议最近几项停车的措施!!!支持的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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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职业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我的同事有很多西欧北欧北美人,
在谈到类似事件的时候,他们的看法惊人地一致,
虽然他们没说为什么都是这么想,
我的看法是,他们已经形成习惯了,形成法制社会的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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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再回过头来考虑这个6号公告的过程,

从常识考虑,这个公告至少包括如下事件:

1 修正了地面停车收费的标准
100-〉180

2 重申了消防通道不允许停车
http://www.hangzhoufz.gov.cn/BDApp/zcfgk/search/Preview.jsp?tablename=qgrdflk&id=162336
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火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3 修正了地下停车收费的标准
300-〉240

其它的我不清楚,就不再列举

这3项,第一项是重大变更,
按照我的观点,有必要告知广大业主,征询意见,
第二项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职权范围
参见杭州市对物业公司的评级标准,
其中甲、乙、丙的公共设施部分都对消防通道有要求,
丁级适用于建成年代较早,配套设施不足的(现代城不适用吧?)
第三项是地下车库当前所有人--开发商,单方面降低租金,是开发商的权利

好,接下来讨论其中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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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5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案例原则(欧美国家都是案例方式,中国大陆是法律方式)
我们看看业主和股市的类似性,

业主的力量是分散的,小股东和股民也是,
原则上董事会是代表所有持股人的,
业主委员会原则上也是代表所有业主的,
股份公司执行层向董事会负责,
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负责,
大股东不可避免地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控制和操纵董事会
开发商出于各种目的要操纵和控制业主委员会
(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时,它直接操纵物业公司)
小股东作为个体都会担心利益被侵占,在利益作用下会自相残杀(追涨杀跌)
业主作为个体都会担心利益被侵占,在利益和诱导作用下会自相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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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国内股市法律还是相对健全,我们可以参考一下: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o 董事的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o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o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在外股份10%或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o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股东大会通知须符合下列要求:
   o 以书面形式作出;
   o 载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
   o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o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以其他方式改组时,应提供建议交易的详尽条款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o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於对其他同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o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全文;
   o 明确标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o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公告方式发出。
  前文所述之公告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经公告,该项公告将被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布须刊登中文及英文版。

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o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o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o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o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o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o 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类别股份、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o 发行本公司债券;
   o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o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o 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 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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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6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P>哦~~~~~2件事的本质和目标是截然不同的</P><P>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公司的大小股东之间,待遇本身就存在不平等的,</P><P>小区应以追求和谐,平等,舒适为目标,你不可以按住房面积,或者说出的钱多少来区分待遇.住在这里的就是人,就是业主,大家都是平等的...............反之,谁会和"高档"的人住在一起?</P><P>就象这里某位领导说的,改革一定会有阻挠,改革必定有人吃亏,有人牺牲........</P><P>我晕~~~~~把小区当成驰骋的沙场了</P><P>别的不说了,总之,小区应该体现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当小区有人有困难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把他(们)牺牲了?</P><P>将心比心想想徒步从和平广场回家的人吧,想想他们有车居然被拒之门外的感受吧,说不定明天就轮到你我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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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6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十九楼</I>在2006-2-25 21:26:08的发言:</B>
我的职业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我的同事有很多西欧北欧北美人,
在谈到类似事件的时候,他们的看法惊人地一致,
虽然他们没说为什么都是这么想,
我的看法是,他们已经形成习惯了,形成法制社会的习惯了。

</DIV>
<P>你这点说得很对,只要是合法的政府,合法的政策,我们都应该先遵循;

<P>然而我敢说,小区里至少50%的业主都不清楚这个业委会的组成,同时&lt;&lt;6号公告&gt;&gt;部分条款的不合法已经是报纸上都刊登的.可就这么一个不合法的方案,我们目前还是在遵循(现在我们最多只能算个舆论).

<P>也说国外,非常注重"人""权".......但&lt;&lt;6号公告&gt;&gt;完全存在歧视一小部分有车的业主,一个业主的合法财产居然被拒之门外,理由是"没地方停放了"(事实上地库仍然有空位),请问业主的"权"是不是受到侵害了?如果按你说的国外的法制社会会怎么样?

<P>附加说一点:地库是小区的配套工程,附属设施,是所有业主的.......开发商是不能出售的,只是他现在卖给了小区业主,不怎么敏感.............假设他是卖给小区外个人或单位,这问题就很明显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6 6:58: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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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欧美的一些国家,
如果遇到不合理的处罚,
比如限速太低被罚款了,
首先,听警察的话,
否则,搞个暴力袭警可是重罪,
然后,尽可能保留证据,投诉。

以上仅限于两个如果,
对于当前情形是否适用,
我也是持有保留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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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一个问题来,
现在讨论
然而我敢说,小区里至少50%的业主都不清楚这个业委会的组成,同时&lt;&lt;6号公告&gt;&gt;部分条款的不合法已经是报纸上都刊登的.可就这么一个不合法的方案,我们目前还是在遵循(现在我们最多只能算个舆论).

以我的个人观点,
业主都不清楚这个业委会的组成不能成为业委会是否合法的依据,
业委会是否合法取决于其形成过程是否合法。

我找到如下依据:
http://sqb.hangzhou.gov.cn/main/file/article/6251/article_50714.jsp

7、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
(2)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8、业主大会筹备组如何成立?并做好哪些筹备工作??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社区党委领导下,由社区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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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找到一个更权威的资料:

http://zzhz.zjol.com.cn/gb/node2/node1307/node135252/node135263/userobject15ai1625398.html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应该说,以上两条已经说明了什么是有效业主委员会。
也说明了争议的时候应该向谁申述: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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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下去,发现更多东西: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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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中第15条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是否能达到,我个人表示怀疑。

另外,还可以查查备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备案可以补备案,如果发起条件不成立,那就可以要求作为非法了。
但是,是否非法不是叫叫的,也不是上报纸就完事的,
要提供依据,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
这个过程中,报纸可以起不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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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一下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成本,
假设有1000套房子,

找寻每套房子的业主平均需要三次,
每次需要10分钟,
那么一共需要30000分钟=500小时

以月工资3000计算,每小时价值20元
在这个扫楼过程中,总投入约10000元,
如果有10个业主代表共同分担,
每人平均需要花费价值1000元的50小时,
以每晚能工作4小时,需要12天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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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找到一个有用的资料:

http://www.hzfc.gov.cn/yb/di37/3.php

http://hzbbs.soufun.com/2010064411~-1/2226573_2226573.htm

其中杭州市的细化了什么叫业主人数较多,标准是100户以上
这个指导意见还是比较细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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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格式有点乱,请见谅

根据国家、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特提出以下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font color="#dc143c">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入住率达到 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 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font>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一)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筹备组由社区代表 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一般 30日内,由社区负责领导并召集,按规定做好各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并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的,在届满 2个月前,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在社区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的,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改选工作。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督促后 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业务指导。 三、筹备组的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的,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产生业主代表;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可根据业主人数多少,分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在 100户(含100户)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采用业主大会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形式,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当场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业主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发放到其所代表的每户业主,填写表决并经业主签字;业主代表应将回收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带到业主代表会议上。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赞同、反对及弃权意见和不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五)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六)社区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在国家、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传递或挨幢(单元)、户(报箱)张贴传单。 (七)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的业主不得串连其他业主抵制业主大会和筹备组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确定方法 住宅物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 100平方米 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 30%。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 5人以上单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 七、没有成立社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荐,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 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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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一不留神,又在这个议题上化了一个小时,
一共用掉2个小时了,
很抱歉,楼主想讨论的三个问题


然而我敢说,小区里至少50%的业主都不清楚这个业委会的组成,同时&lt;&lt;6号公告&gt;&gt;部分条款的不合法已经是报纸上都刊登的.可就这么一个不合法的方案,我们目前还是在遵循(现在我们最多只能算个舆论).

</p><p>也说国外,非常注重"人""权".......但&lt;&lt;6号公告&gt;&gt;完全存在歧视一小部分有车的业主,一个业主的合法财产居然被拒之门外,理由是"没地方停放了"(事实上地库仍然有空位),请问业主的"权"是不是受到侵害了?如果按你说的国外的法制社会会怎么样?

</p><p>附加说一点:地库是小区的配套工程,附属设施,是所有业主的.......开发商是不能出售的,只是他现在卖给了小区业主,不怎么敏感.............假设他是卖给小区外个人或单位,这问题就很明显了
</p><p>只有空谈一个
</p><p>后面两个,晚上如果有事件再讨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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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瞟到一篇上海的

http://www.spcsc.sh.cn/renda/node3075/node3106/node3109/userobject1ai1861.html

正在审议《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同样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明确说牵涉到这类收费,必须要业主大会。

不知道杭州适用的法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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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6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辛苦了~~~~~~~~~</P><P>看了你选N多规章,发现现在的业委会真的不合法,呵呵</P><P>其实&lt;&lt;6号公告&gt;&gt;目前大家都还是执行了,不管心理愿不愿意.起码大多数的车主还是按月180或260交了钱................</P><P>但是有少数实际困难的人,以各种方式进行抗议(目前无暴力事件),我想即使在国外也一样........论坛只能算个舆论,我们也只是舆论上的谴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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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主客气了,</P><P>我也是借你的宝地,聊聊我的个人想法。</P><P>互联网时代有一个变化,任何一个能上网会用网的人,</P><P>都可以借此扩大寻找信息的范围,</P><P>也扩大把自己声音送达的范围。</P><P>这真是很有趣的事情,</P><P>这种变化有好处,也有坏处,</P><P>总的来看,还是好处多一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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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P>跑题了,</P><P>干脆加个《吉祥馒头》的链接</P><P><a href="http://www.antiwave.net/mp3/06-02-20.mp3" target="_blank" >http://www.antiwave.net/mp3/06-02-20.mp3</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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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7 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十九楼</I>在2006-2-26 22:42:22的发言:</B>

<P>跑题了,</P>
<P>干脆加个《吉祥馒头》的链接</P>
<P><a href="http://www.antiwave.net/mp3/06-02-20.mp3" target="_blank" >http://www.antiwave.net/mp3/06-02-20.mp3</A></P></DIV>
<P>呵呵,又是&lt;无极&g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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