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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ine1128

一个简单的道理,泊林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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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ine1128 于 2009-2-18 10:02 发表

你对上帝还提条件么???
不是任何企业都能满足,但你为什么就不做那些能满足的企业?

上帝要是干了不该干的是还能称之为上帝么!上帝也要遵守天条的!呵呵!
不管是哪个企业,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就是法理上认为好的企业!企业对于自己的经营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当然的拥有自由选择权并且履行合法经营的义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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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中央二台 于 2009-2-18 10:29 发表
[quote]原帖由 shine1128 于 2009-2-17 12:33 发表


你简单的脑子只能想出这种简单的逻辑!而且你根本不懂我的主题!

麻烦你,我要说的是赔与不赔的利害关 ...
就事论事,这位仁兄无需跟某些无视契约和法理的宵小之辈徒费人身攻击之举,虽然某些仁兄可能当得仁兄所言之词,但也无需明说!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8 10: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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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8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中央二台 于 2009-2-18 10:29 发表


什么口碑\信心,搞得冠冕堂皇的,你不就是要德信退你钱吗!
又想拿钱,又要搞个高帽子戴的,你说你不贱谁贱!
你的原话就是要 "补偿老业主,"不就是要钱吗

谁贱谁知道!
你这么义愤填膺,不就是想不给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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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18 10:29 发表

上帝要是干了不该干的是还能称之为上帝么!上帝也要遵守天条的!呵呵!
不管是哪个企业,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就是法理上认为好的企业!企业对于自己的经营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当然的拥有自由选择权并且履行 ...

合法经营就是法理上好的企业?
何谓法理?法+理!
你的太多想法就是建立在这里不正确的理念上,可悲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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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18 10:29 发表

上帝要是干了不该干的是还能称之为上帝么!上帝也要遵守天条的!呵呵!
不管是哪个企业,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就是法理上认为好的企业!企业对于自己的经营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当然的拥有自由选择权并且履行 ...

你有在自己下定义? 什么叫不改干的事情?
我们主张自己的想法,不正当吗?都像你一样,估计我们还活在三座大山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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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ine1128 于 2009-2-18 12:06 发表

你有在自己下定义? 什么叫不改干的事情?
我们主张自己的想法,不正当吗?都像你一样,估计我们还活在三座大山的年代!

获取不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叫不该干的事情!呵呵!
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才是正当,主张不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是不正当!你以为你随便主张就是正当么?真是不一般的幼稚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8 1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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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房产小老大 于 2009-2-18 12:27 发表
楼主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补偿是基本不可能的了。
你的理论很朴素,开发商在2期销售上去后,那利润出来补一期业主……这样大家双赢。
其实,开发商2期的价格利润空间已经不大了,如果再拿出来补偿一期的业主, ...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不要说白忙要赔偿,就算倾家荡产也要赔偿的!但如果开发商履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开发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合法正常经营的行为!!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8 12: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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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一切按合同办事,一切以国家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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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偿 并非 为补差价 希望大家理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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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0:30 发表
补偿 并非 为补差价 希望大家理解这个问题

补偿首先的前提是自身的合法权益或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损失而得到的一种填补!不过据我所知好像这些业主显然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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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孤陋寡闻了吧  还是好好学学 再来发表吧 你的补偿停留在金钱利益上,而我的补偿不是单单包括你的想法,还有更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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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1:31 发表
哈哈  孤陋寡闻了吧  还是好好学学 再来发表吧 你的补偿停留在金钱利益上,而我的补偿不是单单包括你的想法,还有更多的要求!

鄙人从未说过补偿只能通过金钱利益来实现,如有请仁兄明示!呵呵!
法律从未规定补偿的实现只能通过货币价值来予以体现,当然允许其它双方及法律认可的其他补偿方式,但无论何种补偿方式,补偿首先的前提是受偿方自身的合法权益或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损失,就目前而言,显然业主不符合这一基本要件,那么当然无法也不应得到法理意义上的任何形式合法的补偿!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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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就 那么肯定 他们 不符合条件呢 你有证据吗?单凭着合同来说,KFS是站主导地位,但是也有其他因素在里面,难道不是吗?

自身的合法权益 包括什么?
人身安全收到损害或损失 包括什么?

范围之广,理由之多,你的一句话 不符合 难道就不符合吗?

当然个人有个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我也不是对弈。

博弈嘛,大家都在持有自有观点来对弈的,这表明社会进步了,人类进步了!

难道不是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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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2:40 发表
你怎么就 那么肯定 他们 不符合条件呢 你有证据吗?单凭着合同来说,KFS是站主导地位,但是也有其他因素在里面,难道不是吗?

自身的合法权益 包括什么?
人身安全收到损害或损失 包括什么?

范围之广,理由之 ...

业主认为自己符合权益受到侵害的条件,当然要自己举证,而房产商只需用合同或其它履行合同的行为来举证其并未侵害合同范围内业主所享受的利益即可!呵呵!
你也知道范围之广,理由之广,你的一句话符合就符合了么?显然不是,从法理上而言,法理只会承认合法契约之内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为合法权益,很显然,某些业主所需要的所谓补偿既不属于契约之内的权益,也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呵呵!
换言之,如果某些业主所需要的所谓补偿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那么那些个买了中石油股票腰斩的千百万民众是不是也可以堂而皇之的要求中石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偿了!这个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道仁兄不觉得简直荒谬得可笑么?呵呵!
当然个人有个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我自是不会进行对弈!呵呵!
目前对弈的只是符合法理的观点和不符合法理的观点!如果法理都不去搞清楚,不去伸张法理,那只能说是社会退步了,人类退步了!
难道不是么?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3: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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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KFS是只能本着合同来办事,业主在合同上找不到漏洞,那么他们可以找合同之外,与合同具有同等效益的证据,难道不是吗?

所以你一味的本着合同为主的思维是错误的,往往很多人就输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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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3:51 发表
KFS是只能本着合同来办事,业主在合同上找不到漏洞,那么他们可以找合同之外,与合同具有同等效益的证据,难道不是吗?

所以你一味的本着合同为主的思维是错误的,往往很多人就输在这里!

我从未说过合同是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依据,但合同毕竟是主要依据,当然从法理上而言,法理也承认合法契约之内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为合法权益,业主如有确实证据证明开发商侵害了业主合同之外法律所保护的其它合法权益,当然可以理直气壮的通过合法途径伸张自己的权益!呵呵!
任何合法主张自己权益的行为的前提都必须满足权益的合法性、有确实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以及主张行为的合法性,脱离了这几条当然就不存在什么合法的权益,也就更谈不上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4: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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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金牛2009 于 2009-2-16 21:42 发表
建议德信向野风现代景苑学学。

听说今天好多人要砸野风的售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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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的特点:站着听他的子民说,做到心知肚明,就是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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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也认同我的观点,那么我觉的,大家在这里博弈也没有什么意思的,对吧。大家相互的观点,我们都是能够深刻体会的,我们关注业主们跟KFS的博弈,至于谁是最终的赢家,就看他们手中的法宝了。

业主要怎么做,我们没有权利去干涉,同样,KFS要怎么做我们也无权干涉。

我们只能说说我们每个人的看法,所以我觉的,继续博弈的意义也不是很大了,让他们自己业主去做自己要做的事情吧,我们可以提议,也可以默默的看看。

但不能对不符合自己观点的人出现语言上的抨击、侮辱、责骂!

[ 本帖最后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5: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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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4:58 发表
既然你也认同我的观点,那么我觉的,大家在这里博弈也没有什么意思的,对吧。大家相互的观点,我们都是能够深刻体会的,我们关注业主们跟KFS的博弈,至于谁是最终的赢家,就看他们手中的法宝了。

业主要怎么做,我 ...

业主或许可以通过理智的谈判及友好协商可以得到合同之外的一些利益,但一定不会是法理上所定义的“补偿”,而无非是KFS的一定的回馈或优惠罢了,当然这个前提也是KFS主动自愿而不是你强求就可以得来的;如果说还有某些仁兄妄图通过类似万科和汇盛德堡的业主的某些非法行径得到相关利益的话,是断然无法得到法理以及公理的支持的,也必将体会到什么叫做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呵呵!
但据我在该论坛里所看到的某些所谓业主(不敢说是大部分)连基本的法理都搞不清楚,甚至想通过“搞活动”或“砸门”等行为来达到其无法称之为合法的目的,我很难想象这部分人今后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主张及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呵呵!
敬告某些仁兄包括某些版主,对不同意见者的抨击、侮辱、谩骂、污蔑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说明某些仁兄的能力的确仅止于此,依据法理理智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是今后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法器!金都阳光门事件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业主就是某些仁兄的榜样!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5: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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