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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ine1128

一个简单的道理,泊林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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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4:58 发表
既然你也认同我的观点,那么我觉的,大家在这里博弈也没有什么意思的,对吧。大家相互的观点,我们都是能够深刻体会的,我们关注业主们跟KFS的博弈,至于谁是最终的赢家,就看他们手中的法宝了。

业主要怎么做,我 ...

业主或许可以通过理智的谈判及友好协商可以得到合同之外的一些利益,但一定不会是法理上所定义的“补偿”,而无非是KFS的一定的回馈或优惠罢了,当然这个前提也是KFS主动自愿而不是你强求就可以得来的;如果说还有某些仁兄妄图通过类似万科和汇盛德堡的业主的某些非法行径得到相关利益的话,是断然无法得到法理以及公理的支持的,也必将体会到什么叫做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呵呵!
但据我在该论坛里所看到的某些所谓业主(不敢说是大部分)连基本的法理都搞不清楚,甚至想通过“搞活动”或“砸门”等行为来达到其无法称之为合法的目的,我很难想象这部分人今后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主张及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呵呵!
敬告某些仁兄包括某些版主,对不同意见者的抨击、侮辱、谩骂、污蔑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说明某些仁兄的能力的确仅止于此,依据法理理智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是今后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法器!金都阳光门事件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业主就是某些仁兄的榜样!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5: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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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补偿的定义是多种,而在你脑子的定义 往往就是你说理解的那些。
因此,你到现在还并非理解我说的补偿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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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情是要争取的,而并非别人送给你肉吃,为什么犯了死罪的人还要上述,原因就在于此!

你的观点还是有些偏激,我只能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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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5:19 发表
有些事情是要争取的,而并非别人送给你肉吃,为什么犯了死罪的人还要上述,原因就在于此!

你的观点还是有些偏激,我只能这样说!

上诉是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要他的行为满足法理许可其生存的底线,那么其生存权就是犯人的基本权益,并且申告也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他行使的也是法律赋予它合法的权利和手段!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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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的请求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合法的。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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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怨沸腾的社会不是会一个合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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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5:51 发表
业主的请求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合法的。难道不是吗?

业主的请求及要求,不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而是在只有其请求及要求属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其主张请求及要求的行为是否合法,不能说明其主张的权益是否合法!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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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那我还真不知道,谢谢你提醒我啊

但是我也提醒你,只要不是脱离法理的话,不管是主动也好,还是被动也好,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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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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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shin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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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6:22 发表
哦,那我还真不知道,谢谢你提醒我啊

但是我也提醒你,只要不是脱离法理的话,不管是主动也好,还是被动也好,都是合法的!

再次提醒仁兄,业主的请求及要求,不是只要不脱离法理都是合法的,而是在只有其请求及要求属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其主张请求及要求的行为是否合法,不能说明其主张的权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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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18 12:51 发表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不要说白忙要赔偿,就算倾家荡产也要赔偿的!但如果开发商履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开发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合法正常 ...

KFS的行为并为违背当初所签订的不是很合理的合同,但是他的实际操作,变相的已经对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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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现在都是在讨论已经造成结果是否符合法理,但是,大家不要忘记,这样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降价不是事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这只是一个诱因而已,而之所以会有现在的事情,是因为我买了德信的房产。那么,事情的讨论分析应该从本源也就是事物最原始的状态上去说,那么请问,在当初德信的房产营销上是否都符合法理,还是打了法理的擦边球?这样一个卖方市场中,到底是应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还是继续捍卫着暴利的继续?法理的本源是什么,法的精神是什么?是公平!但是,在事物最出状态的时候就是不公平的,那么再来分析这个结果是否公平,还要为因为恶心生出的肿瘤非要说是良性的而辩白,那又是一种什么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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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lodan 于 2009-2-25 21:09 发表
其实我们现在都是在讨论已经造成结果是否符合法理,但是,大家不要忘记,这样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降价不是事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这只是一个诱因而已,而之所以会有现在的事情,是因为我买了德信的房产。那么,事 ...

如果仁兄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德信当初的房产营销采取了欺骗或者暴力威胁等不合法理的手段迫使老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老业主完全可以据此证据向法院主张退房或补偿的权益!呵呵!而如果仁兄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德信当初的房产营销采取了欺骗或者暴力威胁等不合法理的手段迫使老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老业主当然要对自己所签订的合同负完全的责任!
法理的本源是什么,法的精神是什么?是公平!市场上并没有绝对的弱势或绝对的强势,双方随时存在角色转换的可能。因此法理只承认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因此无论对于KFS还是购房者都要负法理所规定的相应责任,而切实的履行合约就是最起码的责任,如果法律连这最起码的责任都保护不了,何来谈法理的公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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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26 09:32 发表

如果仁兄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德信当初的房产营销采取了欺骗或者暴力威胁等不合法理的手段迫使老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老业主完全可以据此证据向法院主张退房或补偿的权益!呵呵!而如果仁兄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德 ...

请注意,不是负法理所要求的责任,你说的是负法律所要求的责任!确实弱势和强势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但是在目前来说确是绝对的。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所有的法律都是在依据一定的法理而制定出来的,也就是他的表象。也许法理是永恒的,不变的,因为这是人性中做原始的契约精神,是一种准则,但是,我们不能就坚信因此他的表象,也就是法律条文也是合理的永恒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任何的事物都是有其不确定性,也许这个法律在当时是适合这个时代的,但是也许现在就有其不足和缺陷。
依据法理,可以制定出良法和恶法,但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都是法,既然制定出了,就有其的约束力,我们必须去遵守。但是,一步恶法的制定,确是对法理的最大的亵渎。而之所以说是其良法还是恶法,并不是制定法的人说,而是由人民的意志决定。当大多数的人民说是好的,那才是好的,最终需要的是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但是,无论法理如何,契约如何,都不要忘记,在这里面最核心的不是法理,而是人!人才是最具有主动能动性。所有的法理最终是由人去支持,若失去人心,那么也就是一纸空文。
人的智力是有限,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能预料的到,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制定出最完善的法律,依据法理。而一切都是具有一个时代的局限性。我们不能拘泥不前,认为一切圣贤制定的都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只是那一些毫无知觉的木偶而已。
对于论坛中SJ总是以法理说事,不否认,法理是没错,毕竟经过了数百年的洗礼,但是,不要忘记,现在我们所产生的问题不是法理的问题,而是依据法理制定的法律条文是否完善合理的问题。
我想SJ应该是律师出生,那么,既然如此,应该更加了解这其中的问题。如果还是这样偷换概念,答非所问,令人无奈……
我们现在做的,就是要去揭示,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诠释目前的法律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如果我们不斗争,不进取,那么,怎么进步?现在可以说是只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但是,最终还是为大家的利益而努力。我们是实践者,而不是像SJ一样的理论派,真的要做的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正去营造这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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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不想入非非 的帖子

:L 现在有说没按照合同办事么,合同就规定降价啦老业主不能进自己家门口么,这个收啦钱的大叔你空啦多去看看星星,楼主只是解释德信和其他有些不同,只是证明买德信的期房风险远远大于买其他KFS的期房!请买的是准业主么考虑好。我们只能说到这,买不买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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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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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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