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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sg306

可怜的sj232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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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sg306 于 2009-2-19 10:59 发表


原来sj2329387 就是那个“心中有屎看谁都想死”的苏小妹!

这位仁兄的理解能力真的是“不一般”得让人难以企及相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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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0:47 发表
博弈远自人类的初期就已经形成,博弈观点各有千秋,你的观点我不可否认,但我的观点我依然不可否认。

鄙人尊重你发表观点的权利,但一定会依据基本的法理否认你的观点,一个违反契约精神和基本法理的观点显然无法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同,更何来谈人道主义、社会效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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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1:15 发表

这位仁兄的理解能力真的是“不一般”得让人难以企及相背!呵呵!


对你这种人就应该理解的“不一般”!面对特殊的人作特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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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sj2329387

你的 法律意思 还蛮强 知道契约精神 和 基本法相  消费者权益法 你知道吗?

如果不知道 可以回家学学,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言论自由,我感觉你过于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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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1:48 发表
sj2329387

你的 法律意思 还蛮强 知道契约精神 和 基本法相  消费者权益法 你知道吗?

如果不知道 可以回家学学,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言论自由,我感觉你过于偏激!

如果业主有切实证据表明房产商在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确实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大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伸张自己的权益,并且也可以得到舆情的支持,何必要到这里动辄以砸门及搞活动相威胁房产商呢?呵呵!究竟是何人过于偏激,恐怕公理自在人心!(动辄以砸门等暴力手段或搞所谓的什么活动相威胁不算偏激,那还有什么可以算得上偏激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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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口口声声的 房产商在合同及履行合同  合同之外的你有考虑过吗?

合同固然重要,但是合同之外的一样具有法律同等效益!

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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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3:49 发表
你口口声声的 房产商在合同及履行合同  合同之外的你有考虑过吗?

合同固然重要,但是合同之外的一样具有法律同等效益!

难道不是吗?

我从未说过合同是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依据,但合同毕竟是主要依据,当然从法理上而言,法理也承认合法契约之内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为合法权益,业主如有确实证据证明开发商侵害了业主合同之外法律所保护的其它合法权益,当然可以理直气壮的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呵呵!
任何合法主张自己权益的行为的前提都必须满足权益的合法性、有确实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以及主张行为的合法性,脱离了这几条当然就不存在什么合法的权益,也就更谈不上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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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一味的拿合同来说,可见你对合同法的理解颇为的深刻,本人很佩服,以后多跟你学习下。

你也认同了我的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继续关注,业主是怎么去利用有效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你说对不对?

这里发表也都是个人观点而已,最终的博弈还是KFS和业主们之间合法权益及自身利益方面,在法律的基础上去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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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4:45 发表
你一味的拿合同来说,可见你对合同法的理解颇为的深刻,本人很佩服,以后多跟你学习下。

你也认同了我的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继续关注,业主是怎么去利用有效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你说对不对?

...

业主或许可以通过理智的谈判及友好协商可以得到合同之外的一些利益,但一定不会是法理上所定义的“补偿”,而最多是KFS的一定的回馈或优惠罢了,当然这个前提也是KFS主动自愿而不是业主强求就可以得来的;如果说还有某些仁兄妄图通过类似万科和汇盛德堡的业主的某些非法行径得到相关利益的话,是断然无法得到法理以及公理的支持的,也必将体会到什么叫做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呵呵!
但据我在该论坛里所看到的某些所谓业主(不敢说是大部分)连基本的法理都搞不清楚,甚至想通过“搞活动”或“砸门”等行为来达到其无法称之为合法的目的,我很难想象这部分人今后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主张及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呵呵!
敬告某些仁兄包括某些版主,对不同意见者的谩骂、污蔑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说明某些仁兄的能力的确仅止于此,依据法理理智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是今后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法器!金都阳光门事件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业主就是某些仁兄的榜样!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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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复制来,复制去都是一句话,难道就没有别的啦!

呵呵!!

那我也同样引用下吧,很多事情都是要靠争取才能够得到的,一个死刑犯都要上诉,更何况业主呢!

呵呵!

的确在你意思的观点,你很为重,难怪不能理解到我补偿的定义,过于偏激了,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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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5:24 发表
你复制来,复制去都是一句话,难道就没有别的啦!

呵呵!!

那我也同样引用下吧,很多事情都是要靠争取才能够得到的,一个死刑犯都要上诉,更何况业主呢!

呵呵!

的确在你意思的观点,你很为重,难怪不 ...

上诉是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要他的行为满足法理许可其生存的底线,那么其生存权就是犯人的基本权益,并且申告也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他行使的也是法律赋予它合法的权利和手段!呵呵!
我从未反对业主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尽管从法理上来分析,这一权益根本无法的到法理的有效支持!我也只是从法理上分析其申诉的可行性,免得某些仁兄徒费精力和财力在一个根本得不到法理支持的目的上!但是我是毫无疑问的对某些仁兄的所谓“搞活动”甚至“砸门”来实现自己的得不到法理支持的目的的确是嗤之以鼻的,姑且善意提醒警告之罢了!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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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学习海天业主的经验, 这两天多看看, 现学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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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不懂什么法理之类的,只知道有一点,每个人的立场不一样,思想也各异。谁都说服不了谁的,真正的评委只有所谓的权威的旁观者。所以,下去后二位可以平心静气的想想,二位自己的言论在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可以得到多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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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就认为我非要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呢?

此一时非比一时。

既然犯罪的人都是合法的,那么不犯罪的业主们更应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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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6:14 发表
你怎么就认为我非要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呢?

此一时非比一时。

既然犯罪的人都是合法的,那么不犯罪的业主们更应该是合法的!

鄙人从未说过仁兄要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如有请明示!呵呵!
在法理面前,不存在人是什么人以及什么样的人是合法的问题,法理只会判断人的行为以及目的是否合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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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行为和目的,那么好 业主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吗?

他们的目的也违反法律吗?

请回到 有 还是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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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6:57 发表
说到行为和目的,那么好 业主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吗?

他们的目的也违反法律吗?

请回到 有 还是 没有!

听其言观其行,奉劝仁兄仔细看看论坛上某些业主(不排除伪业主的可能性)的言论,鄙人早已提醒某些人不要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不合法的利益,但对事件的发展和结果当然乐于拭目以待!呵呵!
从法理上而言,法理只会承认合法契约之内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为合法权益,很显然,某些业主所需要的所谓补偿既不属于契约之内的权益,也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这两者都不属于能称之为合法么?显然不能!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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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为什么就不能回到我的问题呢?我答案都在告诉你,你只需要回答 是 OR 不是
或者 有 OR  没有

你在论坛上看到的,发生在实际当中了吗?说归说,做归做,还没有发生的事情,你就给人家带帽子,你说你是否强词夺理,无理取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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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7:11 发表
你还是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为什么就不能回到我的问题呢?我答案都在告诉你,你只需要回答 是 OR 不是
或者 有 OR  没有

你在论坛上看到的,发生在实际当中了吗?说归说,做归做,还没有发生的事情,你就给人 ...

鄙人也从未说过某些人的不触及法律底线的言论不合法,如有请明示,恰恰相反,鄙人指的恰恰是某些业主在论坛中言论的某些“搞活动”以及“砸门”等非法的行径,莫非仁兄以为这些可能发生的行径是合法的不成!鄙人无权也从未给别人戴帽子,鄙人只是依据法理对其言论中某些仁兄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莫非仁兄以为让某些仁兄突破法律底线而锒铛入狱的时候才去提醒其行为是非法的才对其更有好处!!!仁兄恐怕也不愿看到唯恐天下不乱者在旁窃笑诸兄愚昧无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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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不就是说万科事件,具我了解,万科事件好像没有人在论坛里发布要去砸门的吧!

还是希望你回答我的问题!

如果不能回答,那么请不要继续你的 法理 和 合同之谈 没有意义

口口声声的法理 最后 法理都没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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