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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补偿并非是为了要回降价后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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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看了看这里的大家关于降价事件后的一些议论,对于业主要求KFS对于一期业主进行补偿,大家议论非非,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赞同的,也有对立的,我认为补偿并非为差价补偿,补偿的形式分为多种。
        我支持业主去维护自己的权益,KFS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走降价来提高销售业绩,从而获取资金回流吗?那么KFS是人,业主也是人,人与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名老业主我也赞同KFS应该适当的补偿下,其实对于KFS来说,小投入换取的是更广阔的天空,依然记得去年万科降价事件一出台,绿城的价格保卫战,获取了很多业主的支持,当时绿城的销售业绩非常的好,金城房产的价格保护权,得到了业主的赞同,其销售业绩也是非常的好,KFS降价我支持,你们降价会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益处,但是降价之后又会引发很多事件,业主们并非要求你们KFS给予补偿差价,如果你能在小区建设上做以提升,增加小区的投入,优化小区的环境,投入更多的小区商业效益等等,不仅提升自身名气,同时也给前期业主做了件好事。
        业主们其实你们也要认真的看待降价事件,降价对小区来说也是有好处,KFS资金回笼快了,小区的建设速度也加快,房子买的快了,我们的邻居也多起来了,好好的房子不会变成烂尾楼,漂亮的小区住在里面也舒服,你们说难道不是吗?
        任何事情都是有正反2面,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同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结果!

        本人学楼寡闻,随便聊聊,希望大家谅解,没谈到之处,还希望大家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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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上的补偿首先的前提是自身的合法权益或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损失而得到的一种填补!不过据我所知好像这些业主目前为止显然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哦!呵呵!
合同以及楼书未曾约定的部分并不属于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房产商当然有选择做或不做的自由选择权,房产商有履行合同承诺范围内的相关责任的义务,如果房产商没有切实履行所承诺的义务,业主不仅可以得到补偿,甚至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许可的权利也神圣不可侵犯,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任何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范畴,更加不可能为社会所公认的道德所称道!呵呵!
鄙人不反对业主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房产商寻求一定程度上的优惠措施,但坚决对某些仁兄动辄以向房产商索要补偿或者补差价的无理的观点或不合法行为嗤之以鼻!用一个还算给某些仁兄留点面子的比喻,僧人轻轻叩门祈求得到施主的施舍恩惠并无不可,施主大可以乐而施之或不乐而不施之,但如果是僧人将施舍恩惠视之为应得的而通过威胁或破门强逼夺取,那此时僧人只能称之为暴徒,而不再是释迦牟尼之信徒了,而其行为自然也就为法理和社会公理所不容了!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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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索要补偿或者补差价的无理的观点或不合法行为

你的思维里就是这些吗?

“索要”请用词恰当,这里好像并非用这个词。

言语上你犯了错误,因此,你对本人的理解上有很大的出入!

呵呵!

谢谢你的博弈。与你对弈,是我的荣幸,我很欢迎!

[ 本帖最后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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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2:33 发表
索要补偿或者补差价的无理的观点或不合法行为

你的思维里就是这些吗?

“索要”请用词恰当,这里好像并非用这个词。

言语上你犯了错误,因此,你对本人的理解上有很大的出入!

呵呵!

谢谢你的博弈。 ...

不管是“索要”或是其它什么行为动词,都改变不了我前文所说的补偿在法理上的前提条件,满足不了法理上的这一前提条件,一切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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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你怎么就肯定 满足不了呢?

话不能说的太大!

万一人家业主符合了,那你不是吃闭门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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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3:00 发表
:lol

你怎么就肯定 满足不了呢?

话不能说的太大!

万一人家业主符合了,那你不是吃闭门羹啊!

我早已说过,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不要说白忙要赔偿,就算倾家荡产也要赔偿的!但如果开发商履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开发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合法正常经营的行为!!
我也说过,业主认为自己符合权益受到侵害的条件,当然要自己举证,而房产商只需用合同或其履行合同的行为来举证其并未侵害合同范围内业主所享受的利益即可!从法理上而言,法理只会承认合法契约之内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为合法权益,很显然,某些业主所需要的所谓补偿既不属于契约之内的权益,也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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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KFS是人,业主也是人,KFS拿着合同办事,业主一样可以拿着相关文件办事,你的分析完全是KFS的角度,某种程度上说,不能给自己太多的自信,太自信的人,往往会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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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3:39 发表
KFS是人,业主也是人,KFS拿着合同办事,业主一样可以拿着相关文件办事,你的分析完全是KFS的角度,某种程度上说,不能给自己太多的自信,太自信的人,往往会很失败!

KFS是人,业主也是人,KFS拿着合同办事,业主一样可以拿着相关文件办事,但别忘了,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什么事,前提都是他的权益是否合法,他的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偶合法,而不在于其是何种身份!呵呵!
鄙人的分析从未居于任何一方的角度,鄙人从来都是站在法理的角度分析问题,一个站在法理和公理角度的人当然是充满自信,如果在法理和公理面前人们都无法表现出自信的话,只能说是社会的悲哀,道德的悲哀了!而很显然,目前的社会虽然算不上完美,但法理和公理还是社会的主流这一现实还未曾得到改变,鄙人当然敢于依据法理和公理表现出鄙人的自信喽!呵呵!
太自信的人,可能会失败!但不太自信的人却的的确确往往会失败!这个才是为历史所证明了的,也是现代教育的一句箴言!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4: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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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从一开始,我就已经看出你是本着这个观点,来发表自己的意见,你的意见我是赞同的,我想说的是国内的法律还很不健全,有些案件最后的定夺不单单是从法律角度来判定,添加了很多人为因素,因此,很多事情都存在很多隐患。

我开个玩笑,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子,买这个房子的人加入有一个是 国家领导 的 亲戚什么的 ,他要补偿的话,结果又会怎么样呢?

呵呵~

所以不确定的因素还是很多。

过于自信是失败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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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5:07 发表
:lol

从一开始,我就已经看出你是本着这个观点,来发表自己的意见,你的意见我是赞同的,我想说的是国内的法律还很不健全,有些案件最后的定夺不单单是从法律角度来判定,添加了很多人为因素,因此,很多事情都存 ...

法制社会之下,法理之外的因素显然不是我们推崇的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和正当途径,也不鼓励这些法理之外的因素;如果人人都想依靠法理之外的因素解决问题,那么何来谈建设完善的法制社会!我不否认因为还有一些法理之外的因素,社会才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和不公平!自己都想通过法理之外的因素解决问题,何必还要去妄谈什么公正公平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通过法理之外的因素所获得的利益从古至今向来不为人所称道,向来是不容于法理以及公理,向来是不敢主动公之于众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5: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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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你不得不承认,法理之外的因素往往在很多事情上起到了确定性的因素,如果你能找出没有一件事情是因为这个因素导致最后的结果,那么再下甘拜下风! 从此消失口水论坛。

既然你也认同了,那么,还有什么继续博弈的呢?公平与不公平根本就无法衡量,如果你说业主们使用手段来获取胜利是不公平的话,那么从人性角度来说,KFS这些年来的哄抬楼价,又下调楼价,就是公平吗?就是天经地义吗?
如果你觉得KFS做的是公平的话,是天经地义,那么我一样说业主们使用这样的手段是也公平的,因为跟KFS学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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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5:49 发表
但是你不得不承认,法理之外的因素往往在很多事情上起到了确定性的因素,如果你能找出没有一件事情是因为这个因素导致最后的结果,那么再下甘拜下风! 从此消失口水论坛。

既然你也认同了,那么,还有什么继续博弈 ...

再次提醒仁兄,法制社会之下,法理之外的因素显然不是我们推崇的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和正当途径,也不鼓励这些法理之外的因素;如果人人都想依靠法理之外的因素解决问题,那么何来谈建设完善的法制社会!正是因为还有一些法理之外的因素,社会才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和不公平!自己都想通过法理之外的因素解决问题,何必还要别人去遵守法理之内的公平公正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通过法理之外的因素所获得的利益从古至今向来不为人所称道,向来是不容于法理以及公理,向来是不敢主动公之于众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呵呵!
楼价的上涨或者下调,显然是市场环境变化使然,跟现在其它普通商品价格或投资涨跌当然是一个道理,据我所知还有人把房产价格的上涨归咎于温州炒房团呢,只能说某些人对于市场经济还没有看懂,没有深刻了解!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某一类商品是否存在暴利只取决于由这个商品主导的市场是否成熟程度,而不取决于市场之内的一个单方面因素!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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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1,KFS这些年来的哄抬楼价,又下调楼价,就是公平吗?就是天经地义吗?符合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内容吗?

2,对于目前来说,业主有做了对KFS收到利益侵犯的事情吗?有砸过他们的场子,有扰乱社会治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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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6:18 发表
楼上的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1,KFS这些年来的哄抬楼价,又下调楼价,就是公平吗?就是天经地义吗?符合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内容吗?

2,对于目前来说,业主有做了对KFS收到利益侵犯的事情吗?有砸过他们的场子, ...

1、上一楼已经回答,“楼价的上涨或者下调,显然是市场环境变化使然,跟现在其它普通商品价格或投资涨跌当然是一个道理,据我所知还有人把房产价格的上涨归咎于温州炒房团呢,只能说某些人对于市场经济还没有看懂,没有深刻了解!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某一类商品是否存在暴利只取决于由这个商品主导的市场是否成熟程度,而不取决于市场之内的一个单方面因素!呵呵!”
2、听其言观其行,鄙人早已提醒某些人不要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不合法的利益,但对事件的发展和结果当然乐于拭目以待!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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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是正面回答,你按我要求的你给予我的回答,你这样的含糊回答,是不合法的,也是脱离逻辑思维的。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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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6:25 发表
你不是正面回答,你按我要求的你给予我的回答,你这样的含糊回答,是不合法的,也是脱离逻辑思维的。谢谢合作!

恰恰相反,鄙人正是做了仔细分析后的正面回答,如果说有人含糊的话,只能说你所提的问题的条件和社会背景不明确,你这样的含糊问题,是不符合逻辑的,当然也是脱离逻辑思维的。有待进步!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7: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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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回答里不是法理就是合同,我要你的回答是有 还是没有,难道这个也违规了逻辑思维吗?

如果你不能正确回答问题,那么你是失败的!

[ 本帖最后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7: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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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6:55 发表
你的回答处里法理就是合同,我要你的回答是有 还是没有,难道这个也违规了逻辑思维吗?

如果你不能正确回答问题,那么你是失败的!

鄙人也从未说过法理就是合同,如有请明示,但毫无疑问一个合法的合同是法理对合同双方纠纷判断的主要依据!
你提问题的前提和背景都没有明确,而鄙人的回答则是明确了结果的前提和背景,当然从逻辑上考虑更符合逻辑思维!呵呵!
如果你不能正确的提出问题,那么你是失败的!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7: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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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怎么连我的意思都看不明白呢,逃避我的问题。

我所讲的是你的每一个回复 内容里 重复很多的就是2个名词 “法理” 以及 “合同”

我看失败的人不是我,而是你。

过于的自信导致了你这次的失败,在肯本不能理解我的意义上,就给自己这么早的下了结论,不是失败是什么?

对于我的问题,你根本都不能直接了当的回到,难道你这是在逃避吗?

逃避是没有用的,要面对现实!

[ 本帖最后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7: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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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7:08 发表
:(

怎么连我的意思都看不明白呢,逃避我的问题。

我所讲的是你的每一个回复 内容里 重复很多的就是2个名词 “法理” 以及 “合同”

我看失败的人不是我,而是你。

过于的自信导致了你这次的失败,在肯 ...

怎么连我的意思都看不明白呢,逃避我的回答。
鄙人也从未说过法理就是合同,如有请明示,但毫无疑问一个合法的合同是法理对合同双方纠纷判断的主要依据!而法理以及合同是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体所共同遵守的主要准则和契约,当然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时候主要的判断依据!呵呵!
你提问题的前提和背景都没有明确,而鄙人的回答则是明确了结果的前提和背景,当然从逻辑上考虑更符合逻辑思维!呵呵!
我看失败的人不是我,而是你。呵呵!
过于的不自信导致了你这次的失败,在肯本不能理解我的意义上,就给自己这么早的下了结论,不是失败是什么?

对于我的符合法理和逻辑思维的回答,你根本无法正视,难道你这是在逃避吗?

逃避是没有用的,要面对现实!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7: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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