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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gu83710

业主补偿并非是为了要回降价后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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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 , 不要抄袭我的文章啊,不要以为你换了件衣服我就不认识你了,真是的!

貌似你没有让我回答过问题好像,一直都是我在叫你回答会问,貌似从开始到现在我一直都是认同法理 及 合同,以及你所说的什么合法权利啊,什么这个法 那个法的,虽然我法律知识不是很好,但是我从来没有说过你说的不对吧,我也是赞同的哦,好像是你对我的看法有偏见,不能回复我的问题,还要胡搅蛮缠的给我带高帽子,还要把万科事件拿来做筹码。

说到万科,那么好了,万科业主闹事,砸门,很多人都说他们不合法,对于他们给予万科造成的损失,具我了解好像都给予了赔偿,万科业主,一直也在走合法的权益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得到相应的结果.

难道不是吗?

你是想通过你的观点组织大家去因为降价跟KFS谈判,还是怎么?

如果你是给大家讲法律课的话,我觉的 你一个回复 大家都知道了,如果你希望大家 不要学习万科业主去砸门,那么你一个回复说明 大家也知道了。

重要的是 如果你在这里阻止大家因为降价跟KFS谈判 那么你错了,你在做什么样的法理 合同 法规 这里都不会有人听你的,这里的业主 会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 根据相关的法律 以及 证据 证物 证人,利用法理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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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7:43 发表
哎呀 , 不要抄袭我的文章啊,不要以为你换了件衣服我就不认识你了,真是的!

貌似你没有让我回答过问题好像,一直都是我在叫你回答会问,貌似从开始到现在我一直都是认同法理 及 合同,以及你所说的什么合法权利 ...

提醒仁兄,万科业主的打砸行为不是“很多人都说他们不合法”才不合法的,而是从法理上判断其行为本身不合法才不合法的!相应的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依据以及法理上所承认的结果说明万科的业主所想要的类似补偿及补差价的权益是合法的,而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其先前的打砸行为是为法理不容,社会不耻的!
我一直很明确的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不要说白忙要赔偿,就算倾家荡产也要赔偿的!但如果开发商履行了合同的相关承诺条款,开发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合法正常经营的行为!!
我也说过,业主认为自己符合权益受到侵害的条件,当然要自己举证,而房产商只需用合同或其履行合同的行为来举证其并未侵害合同范围内业主所享受的利益即可!从法理上而言,法理只会承认合法契约之内以及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为合法权益,很显然,某些业主所需要的所谓补偿既不属于契约之内的权益,也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其它权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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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
请问 书面契约 及 口头契约 是否合法?

你只需要回答 合法 或者 不合法

多的话不用说,说多的话,就自己承认自己输了。从此不要在口水网出现.

敢不敢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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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 思索下再做决定,切忌不可鲁莽啊!

俺吃点饭喝点水 再跟你继续博弈!

冲动是魔鬼,你也不想输的哦!

嘿嘿!

想好答案之后,直接回复,稍后我会回来回复与你!

[ 本帖最后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8: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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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拿金成这种跳梁小丑当例子真是搞了,绿城就更不用说了,宋卫平自己都说软话了

原帖由 gugu83710 于 2009-2-19 10:44 发表
我看了看这里的大家关于降价事件后的一些议论,对于业主要求KFS对于一期业主进行补偿,大家议论非非,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赞同的,也有对立的,我认为补偿并非为差价补偿,补偿的形式分为多种。
        我支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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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9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哟。。。

又来了位啊,我吃饭呢!

有什么观点就说出来吧!

看看你又是持有什么观点的人,如果跟那个人一样,那么请认真看过我们的对弈话题,在回复,如果不认真看过的话,还是跟那个一样的观点,本人不再多做回复!

请注意,请仔细看,请看过之后不要再重复。如果觉得这个回复不能满意,那么请回答我上面问 那个叫S什么什么人的问题,之后我回复你的意见,回答时请注意我给出的答案,2选1,有50%的准确率哦!记得要准确回答,不然有失水准啊!

“你是想通过你的观点组织大家去因为降价跟KFS谈判,还是怎么?

如果你是给大家讲法律课的话,我觉的 你一个回复 大家都知道了,如果你希望大家 不要学习万科业主去砸门,那么你一个回复说明 大家也知道了。

重要的是 如果你在这里阻止大家因为降价跟KFS谈判 那么你错了,你在做什么样的法理 合同 法规 这里都不会有人听你的,这里的业主 会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 根据相关的法律 以及 证据 证物 证人,利用法理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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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花这么大的精力讲什么法理之类的东西,真是进水了!这种虚伪的家伙不知道以前是做什么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以前肯定是最不讲法理的,兜里有点货之后,就开始披上这种文明的虚伪来!要说法理,中国的法理很大一部分就是被房产商破坏的,需要法理的时候,讲法理,需要“法理之外的东西”时,就讲“法理之外的东西”,如此,所谓的法理就是一个借口而已,不讲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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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6:35 发表

恰恰相反,鄙人正是做了仔细分析后的正面回答,如果说有人含糊的话,只能说你所提的问题的条件和社会背景不明确,你这样的含糊问题,是不符合逻辑的,当然也是脱离逻辑思维的。有待进步!呵呵!

你他妈的卑鄙的人,不会回答问题我理解你,对于你的智商,确实有难度。但难道你傻到连问题也看不懂??

[ 本帖最后由 shine1128 于 2009-2-19 2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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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dahouse 于 2009-2-19 18:58 发表
花这么大的精力讲什么法理之类的东西,真是进水了!这种虚伪的家伙不知道以前是做什么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以前肯定是最不讲法理的,兜里有点货之后,就开始披上这种文明的虚伪来!要说法理,中国的法理很大一部 ...

他们最后的一件衣服也给你脱掉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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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19 17:54 发表

提醒仁兄,万科业主的打砸行为不是“很多人都说他们不合法”才不合法的,而是从法理上判断其行为本身不合法才不合法的!相应的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依据以及法理上所承认的结果说明万科的业主所想要的类似补偿及补差价 ...
看了这两天突然冒出来的这位极其勤快的仁兄的满口法理法规,实在忍无可忍,也说两句。1、你说房产合同是完善的、合法的吗?说白了其实是一种协议书,而且是一种开发商占强势,业主处于弱势的不平等的协议书。在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有主动要求业主签一份补充协议的吗?这样的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吗?2、房产法有规定开发商可以先拿一期业主甚或二期业主的钱去造房,然后把未交付的房子自行降价贱卖,这样做合法吗?如果这种是合法的,业主也完全有权力去抗争,使这种不合法的变合法。就像几年前,劳动法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考公务员,最后也不是通过某个事件而修改了吗?3、前几年,房地产商的暴利是有目共睹的。既然德信为自救,降价以快速回笼资金,为何还把大量资金砸向金沙项目,而置业主的利益于不顾。这样难道有道德、讲诚信吗?4、最后奉劝这位仁兄,如果不是开发商的托儿,就不要在这儿瞎掺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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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ugu83710 的帖子

一看就是托,法里,法里的!我看你生活的很累!
    变色龙!懒得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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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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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问题,大家认为中国的法制已经很完善了吗?没有任何的瑕疵了吗?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我将很高兴自己生活在一个如此有法可依,知道自己怎么做,知道做什么的国度。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国现在还是处在一个法制不断完善和健全的时代,即使是合同法,在小则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其实还是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就拿现在大家争论的事物来说,如果有健全的法律规定,那么就不会存在现在的争论。众所周知,我们的购房合同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经过多次修订之后的版本,为什么要修订,就是要与时俱进。现在我们做的,就是将问题明确化,让人们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我们现在做的,就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制更趋合理而做的努力,这是莫大的贡献。如果按照SJ所说,遵于法理,遵于现实,而没有批判的进去的精神,这难道就是正确的?墨守成规。不求进取,本本主义,这是你的悲哀……

[ 本帖最后由 zlodan 于 2009-2-20 19: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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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市场经济,我们也知道市场经济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其中市场经济有一条就是公平性。那么,请问,就目前的中国楼市来说,这种公平性存在吗?如果存在,也就是说SJ承认暴涨泡沫化的中国楼市价格是合理的?有正常的思维的人来说,这都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个就违背了市场经济最起码的要求。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要维持整体利益的一致性,那么,你认为现在的状态是整体利益的一致还是寡头利益的一致。是没有人强迫我们投资,买房,但是,SJ难道认为在特定的环境下,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可以在完全公平的状态下作出选择吗?显然,从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那么,作为现在的弥补市场经济滞后性作出的改善措施,我们业主维护自身利益的受损和进行的非暴力性的申诉难道有错吗?SJ不能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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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再沉默中消亡,就在沉默中爆发!中国为什么会存在,那就是在暴力中寻求的变革。当时的法理是什么,难道是国名党,联合国的规定吗?不是,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参加红军,抵抗,当时的社会,因为当局失人心,违民意。房产作为中国的老百姓来说,投入进去的不是100,200,而是一代,两代人甚至三代人的财富。暴跌和暴涨,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承受不起的。这时候和我们讲法理,都是白搭。因为,对于老百姓来说,合理不合理才是真正的。为什么外国是陪审员制度,最基本的法理精神就是合不合理。随便问一个人,杀人咋办,简单,偿命。那么,随便问一个人,降价咋办,补偿!

[ 本帖最后由 zlodan 于 2009-2-20 2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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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来一个我的偶像呵呵!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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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金牛2009 于 2009-2-19 19:50 发表
看了这两天突然冒出来的这位极其勤快的仁兄的满口法理法规,实在忍无可忍,也说两句。1、你说房产合同是完善的、合法的吗?说白了其实是一种协议书,而且是一种开发商占强势,业主处于弱势的不平等的协议书。在签合同 ...

1、请仁兄仔细看看仁兄当初所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违反了《合同法》哪条哪款再去妄言合法吧!提醒仁兄一句,政府统一的格式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呵呵!
2、论坛其它有关业内人士已经回答,仁兄自去查询,鄙人不在多费口舌了!呵呵!
3、鄙人不知哪条法律限定了房产商销售商品房的利润水平,也不知哪条法律规定了正当经营获取利润属于非法行为,据我所知房产商的利润水平好像还没有酒吧里一瓶洋酒的利润水平高吧!呵呵!奉劝仁兄清醒一点,现在是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仁兄不会连这点都没搞清楚吧!呵呵!
4、奉劝仁兄,多读几遍合同法再来到这里来大放厥词吧!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21 20: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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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2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21 20:28 发表

1、请仁兄仔细看看仁兄当初所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违反了《合同法》哪条哪款再去妄言合法吧!提醒仁兄一句,政府统一的格式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呵呵!
2、论坛其它有关业内人士已经回答,仁兄自去查询,鄙人不在多费 ...



没错,现在的合同法并没有违法,但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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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9-2-21 20:28 发表

1、请仁兄仔细看看仁兄当初所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违反了《合同法》哪条哪款再去妄言合法吧!提醒仁兄一句,政府统一的格式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呵呵!
2、论坛其它有关业内人士已经回答,仁兄自去查询,鄙人不在多费 ...
这位仁兄越说越离谱了,你的意思是说KFS个个都得向酒吧老板学啦,刀要磨得更亮些,宰得更很些。现在刀钝了,宰不动了,也只好降价处理了。再者,你说这合同法就没有有待完善的地方吗?是完全合理的吗?大家都会说有。如果你扪心自问,也会说有。人们只有通过据理力争,才能使我们的法理变得更合法、更合理、更合乎人性。当然,我们知道这会很艰难(尤其是牵涉到某些强势者的利益),不能通过一两件事件方能达到。否则,中国人就会成为真正的愚民,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最后还是那句话,仁兄如果不是喝了KFS奶水的托儿,就趁早离开,不要在这儿瞎掺和,自讨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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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金牛2009 于 2009-2-22 14:07 发表
这位仁兄越说越离谱了,你的意思是说KFS个个都得向酒吧老板学啦,刀要磨得更亮些,宰得更很些。现在刀钝了,宰不动了,也只好降价处理了。再者,你说这合同法就没有有待完善的地方吗?是完全合理的吗?大家都会说有。 ...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如果仁兄认为合同对仁兄不利,仁兄大可不签,没有谁会把刀架在仁兄的脖子上逼着仁兄签;同理如果房产商认为合同对自己不利,房产商当然也有权利拒绝签署合同,也没有谁会逼着房产商签!呵呵!
仁兄如果以为格式合同不能充分保护仁兄利益的话,仁兄有权提出补充协议,并与房产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高于格式合同!强调一点,协议签订的前提是双方要协商一致,别以为你想怎么签就可以怎么签的哦!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9-2-23 1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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