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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2个概念(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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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民主是个好东西 于 2009-3-5 20:33 发表


本来就说讨论吗?我觉得我是正确的,你如果说觉得我错了,请发表你的观点。还有,我觉得我说的道理很好理解,并不需要什么律师的专业知识,如果你希望理解的话。



你是说你也不是专业人士???

我还以为呢?

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

不喜欢发表似是而不一定是的见解

个人风格不同

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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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民主是个好东西 的帖子

停在小区道路上,像现在一样,就是不影响他人的地方。民主,麻烦您看事情客观一点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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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民主是个好东西 的帖子

你的观点,立足点就是错误的,你狭隘地曲解了所有权,认为所有权只包括了拥有一件东西的权利,并不包括使用一件东西的权利。对于车辆,我们是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对于小区公共部分,我们是有使用权的。小区里不能停车,就侵犯了我们对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权。
不要说什么小区是共有的,停了车就侵犯了别人的使用权,小区的使用权是大家的,既是有车业主的,也是无车业主的,我相信无论有没有车,业主都会认为把车停在小区里是合理的、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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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民主是个好东西 的帖子

我说了“把所有车停在小区里”了吗?注意,我说的是“把车停在小区里”,并且尽量想办法合理规划车位,尽量多地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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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民主是个好东西 于 2009-3-5 18:34 发表


请注意,我没说不应该尽量想办法解决停车问题,这与本贴的主题是两回事,好不好!


引用一下你的原文:
第1个概念:很多业主都觉得,自己在小区里买了房子,自己的汽车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进入小区或者停在小区内。我觉得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业主并不具备车辆进入小区的天然权利,除非你买了或租了车位。
       第2个概念:小区道路(我指的是主干道)就应该停车。我觉得这个想法也是错误的。

你观点是:买了房子,汽车不一定能够进小区;小区道路不一定能够停车。
这种观点从立足点到推论都是错误的,同时也脱卸了解决停车问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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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iayi 于 2009-3-5 20:36 发表
其实钻牛角尖真的于事无补


真如我对的下面这一句话就持有不同看法,

即“占全体业主百分之50%以上”和“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而别墅区在国信嘉园占有的土地总面积,我们从图上一眼就能够看出有多少 ...


问题的关键是,小区道路在小区的规划中并不是用来停车的,而是后来改变的,这样的改变在物权法中需要50%的通过率,现在的总投票率在70%左右,那么,只要有超过20%的业主不赞成,就无法通过,也不能停车,别墅业主也许无法达到50%,但是,达到20%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争辩的意义了,正如太阳所说,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的机动车停放、行驶办法已经解决了。但是,背后的道理我觉得大家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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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ezug 于 2009-3-6 09:57 发表
停在小区道路上,像现在一样,就是不影响他人的地方。民主,麻烦您看事情客观一点好不好~~


停在小区道路上,就是占用了公共的资源,当然会对别人产生影响:
1、致使道路变窄,行车、行人都会困难;
2、基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你停了别人就不能停了;
我暂且只能想到两点,至于还有没有其他的影响,请大家补充。
“停在小区道路上就是不影响他人的地方。”看来我的帖子没有白发,还真有人这么认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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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aezug 于 2009-3-6 10:01 发表
你的观点,立足点就是错误的,你狭隘地曲解了所有权,认为所有权只包括了拥有一件东西的权利,并不包括使用一件东西的权利。对于车辆,我们是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对于小区公共部分,我们是有使用权的。小区里不能停 ... [/quote]
请注意分别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区别。你对你的车和你的房子当然是拥有专有的产权,所以你爱干吗干吗,只要不影响到别人。但是对共有产权的东西就不是这样了。我前面已经说了:“共有的产权当然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决定,那就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我们的第二次业主大会已经对此进行了约定,对于每位业主都有约束力。打个比方,国道的产权是全国人民共有的,你我都有一份子,那是不是你就可以在国道上占个停车位或者在国道上随意行驶呢?当然不可以,因为共有产权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决定。怎么决定?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法》就是共有人的共同决定。 ”

[ 本帖最后由 民主是个好东西 于 2009-3-6 17: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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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此事打住吧,没有必要再争论下去。希望大家本着维护小区整体利益的观点,支持新政实施起来,三个月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效果如何。如果弊大于利,纠正弊的既可。如今,我们的国家法治还不完善,需要一个实践过程逐步进行调整完善。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发展情况不一样,发展环境也不一样,发展条件更不一样,也无法照搬国外现成的。有些事情,专家们都没有解决的,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去争个青红皂白,我看俩位把思路转到讨论小区目前亟待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上去,譬如我提出的会所问题,此问题解决好了,有了钱,我们可以造立体车库。有一天,小区建设完善了,钱多的没处用了,也可以用来补贴停车费用。只要条件成熟,业主大会通过,应当都办得到。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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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太阳大哥!爱较真是我的优点,也是缺点。希望真理越辩越明,实际却说不定事与愿违,还是让时间来检验吧,还是埋头多干点实事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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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和民生均不可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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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1,小区规划的车位不够,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小区原来没有规划的地方就不能停车,做事不能这么死板的。
2,共有产权的地方,使用办法是由大家共同决定,我从来都是这么认为的。我要强调的是,如果共同的决定过分偏向了某一部分人,那么这个共同的决定本身也是违法的。像“民主”说的那种大家部分占优势业主决定不能在小区里停车的决定,是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的,而且我相信嘉园的业主也绝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3,停在道路对其他人的影响这一问题,“民主”又走了极端,考虑了停了车以后道路变窄引起的不便,却无视了不停车对更多业主引起的更大的不方便。

不想就这件事情讨论下去了,免得陷入无意义的口舌之争。

像开车撞人这种垃圾,要求业委会投票决定禁止其进入小区的权利,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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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大哥,我对“民主”本人没有任何意见,当初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时候也是极为支持的。“民主”为我们小区做了很多事情,让我非常佩服他的热情和干劲,也更是十分感谢他的。
其实让我感到无奈甚至愤怒的是,一方面我们的国民把很多本来不合理的观念、制度当作天经地义的事情来接受,自己应有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不知道去维护;另一方面很多人把责任当作权利来使用,为所欲为却得不到制约。
我知道在这里辩论下去是没有意义的,只是每当看到有人不把自己的权利当权利,特别是我觉得不错的人,总要忍不住想纠正他的观点,因为我觉得我们总要做点什么,让更多的人一起来做点什么。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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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有讨论价值;
我虽有一些观点,但是外人,不便瞎说。
祝国信嘉园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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