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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谁希望“业主委员会”越迟成立越好,那就抓住“入住率60%”不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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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B>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kingniu</I>在2006-2-26 11:46:13的发言:</B>
<P>还有重要一条:</P>
<P>业主问:业主委员会何时能成立?</P>
<P>物业(非KFS):根据富阳建设局有关规定,要符合“入住率60以上,或入住30%以上,时间两年以上!</P>
<P>感觉上认识有误!!!!!!</P>
<P>当时众业主反问我们入住了没有??????</P>
<P>感觉这一问题上物业绝对没有摆正位置!业主提议:对入住概念的认识问题是次要的,关键是能否站到业主同一立场上来!物业与业主应该是鱼水关系,哪怕真正入住率不够,物业也应该“创造条件”与业主一起去争取!</P>
<P>这一问题是“躲得过正月躲不过十五滴”!</P><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 align=middle border=0></DIV>
<P>这应该是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P>云顶的业主估计90%以上已经收房。但是,鉴于云顶楼盘的休闲性质,业主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把它定位为“第二居所”。这样的话,难道一辈子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P>因此,“入住”之说,应该有符合实际的界定——

<P>一星期来住两天,算不算?

<P>一个月来住两天,算不算?

<P>住在国外的朋友,一年回来度假一次,算不算?

<P>到时候,带着亲戚朋友来一趟,晚上又走了,算不算?

<P>到云顶一天,晚上睡了不足8小时,一大清早就走了,算不算?

<P>总之,作为休闲度假性质的楼盘,什么叫“入住”,要从实际出发!

<P>如果有谁希望“业主委员会”越迟成立越好,那就抓住“入住率60%”不放吧!</P><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6.gif" align=middle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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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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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收房了,交物管费了,就应该算入住了!![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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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统统滴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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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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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P>闻老说的很有道理。</P><P>关键是入住率的标准。如果法律上没有其他的解释,我们应该认为:收了房,按时缴了物业管理费就算入住了(否则缴什么物管费啊)。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原则,只要法律手续齐全,我们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按照这个思路,云顶肯定达到了开业主大会的要求。</P><P>有人说,要求真实的入住是指每天都住在云顶的人家,那对于云顶是根本不可能达到60%的。即使目前市区的许多新楼盘也达不到这个标准(好像北京三分之二的小区达不到这个标准,估计杭州也差不多)。</P><P>有人说,入住应该指水电煤气都开通。这样也不妥。我完全可以不用煤气,只用电。水电收房后就开通了。所以这不应该成为问题。</P><P>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坚持开业主大会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除非法律上对人住另有标准)。</P><P>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召开业主大会。</P><P>我觉得最大的困难是:参加者达不到召开大会的比例。首先是通知难到位。2001户,50%以上就是1001户以上。虽然大家都留了联系方式,可估计真的能起作用的不超过80%;其次是参加难到位。不少业主并不准备住在云顶(即使度假也不想,或者无法想的),要让这一部分人来参加业主大会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1001户愿意而且有能力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才是我们遇到的最大瓶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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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kingniu</I>在2006-3-1 12:22:40的发言:</B>
统统滴顶上去!</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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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6-3-1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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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P>此议题应该以成共识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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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刘所言极是,虽然我早已收房,也已入住过,但能否参加业主大会心中揣揣,但谁要不把我算在已入住的名单里,我跟谁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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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hahaxixi</I>在2006-3-1 13:26:12的发言:</B>

<P>此议题应该以成共识了!</P></DIV>

这次对类<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631133348602.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631133348602.gif\');}"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如果有谁希望“业主委员会”越迟成立越好,那就抓住“入住率60%”不放吧!

如果有谁希望“业主委员会”越迟成立越好,那就抓住“入住率60%”不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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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南山有马</I>在2006-3-1 13:32:42的发言:</B>
大刘所言极是,虽然我早已收房,也已入住过,但能否参加业主大会心中揣揣,但谁要不把我算在已入住的名单里,我跟谁急!</DIV>
<P>支持南马兄意见!!</P>[em17][em17][em17][em23][em23][e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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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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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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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们每周末来住两天,煤水电都已开通,这种模式起码要持续十年左右。我估计大部份邻居都像我们这样吧,难道说要到那时才有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据来解释60%入住率,那么我们业主应团结一至选派代表与他们交涉。</P><P>   至于到会率,我相信只要准备工作做得充份,肯定会有许多业主来参加的,毕竟大家都热爱云顶,希望把自已的家园管理好。</P>[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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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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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顶FJ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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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P>大刘和FJJ分析很到位。</P><P>2000户人家的到会率确实是个问题!所以“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否要考虑由“代表大会”来产生(俺个人不成熟的意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不都是代表大会么)?若非要“全体业主大会”直选的话也可以采取发选票、授权委托等形式,不一定全部本人到会。办法总会有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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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溪清清</I>在2006-3-1 12:20:38的发言:</B>
只要收房了,交物管费了,就应该算入住了!![em08]</DIV>

90%的入住率,高力要坐不住了。[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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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赶快向省政协、人大提出提案和议案,或者是信息,供他们最近在讨论物业的有关工作时参考。信箱发也可以的。或者反映给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人数的比例标准我会咨询后在这里告诉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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