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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岭人

如果有谁希望“业主委员会”越迟成立越好,那就抓住“入住率60%”不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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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fjj</I>在2006-3-1 14:54:06的发言:</B>

<P>我们每周末来住两天,煤水电都已开通,这种模式起码要持续十年左右。我估计大部份邻居都像我们这样吧,难道说要到那时才有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据来解释60%入住率,那么我们业主应团结一至选派代表与他们交涉。</P>
<P>   至于到会率,我相信只要准备工作做得充份,肯定会有许多业主来参加的,毕竟大家都热爱云顶,希望把自已的家园管理好。</P>[em06][em06][em06]</DIV>
<P>理由充分,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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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P>闻老师所言,一针见血!</P><P>相信这样的话题,媒体会很有兴趣发起讨论。</P><P>云顶业主中的众多媒体朋友,该你们出手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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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P>富阳建设局的规定其实是指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a href="http://jiansj.fuyang.gov.cn/news/BMWJ_8832/files/gyzfyzdhjcbzzjgzzdyjsxdtz.doc" target="_blank" >http://jiansj.fuyang.gov.cn/news/BMWJ_8832/files/gyzfyzdhjcbzzjgzzdyjsxdtz.doc</A></P><P><a href="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ile/article/4127/article_72755.html" target="_blank"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ile/article/4127/article_72755.html</A></P><P>《指导意见》说符合“入住率60以上,或入住30%以上,时间两年以上”两种<FONT face=宋体>情况之一的,<FONT color=#f70909>应当</FONT>成立业主大会</FONT><FONT face=Arial>,整个文件对未达到这两种条件的区域,并没有禁止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呀。我查询了国务院、浙江省和杭州市各级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对此都没有禁止性的条文。我就不理解,法规没有禁止的事情,谁有权利禁止我们呢?<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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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H3><B><a href="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6/02/25/006490423.shtml" target="_blank" >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6/02/25/006490423.shtml</A></B></H3><H3><B>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B>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H3><P>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P><P>这样的条件比较合理。<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2.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2.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2.gi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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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谷雨杜鹃</I>在2006-3-2 4:24:39的发言:</B>

<P>《指导意见》说符合“入住率60以上,或入住30%以上,时间两年以上”两种<FONT face=宋体>情况之一的,<FONT color=#f70909>应当</FONT>成立业主大会</FONT><FONT face=Arial>,整个文件对未达到这两种条件的区域,并没有禁止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呀。我查询了国务院、浙江省和杭州市各级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对此都没有禁止性的条文。我就不理解,法规没有禁止的事情,谁有权利禁止我们呢?<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6.gif"></FONT></P></DIV>
<P>对“<FONT color=#ff0000>应当</FONT>”的理解很重要!支持!
<P>是否可以理解为——
<P>没有达到这两个条件的,要积极推进,暂时不想成立业主大会,也不干预;
<P>达到这两个条件的,那就是<FONT color=#ff0000>应当</FONT>成立,若此时还不想成立业主大会,就是不合法规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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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谷雨杜鹃</I>在2006-3-2 4:31:27的发言:</B>

<H3><B>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B>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H3>
<P>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P>
<P>这样的条件比较合理。<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2.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2.gif"><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2.gif"></P></DIV>
<P>“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这是非常明确的条件!
<P>云顶社区已经完全超过标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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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据富阳建设局的文件:“一、各物业管理企业,特别是<FONT color=#ff0000>前期物业管理单位</FONT>(企业),要认真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FONT color=#ff0000>及时</FONT><FONT color=#000000>提出</FONT>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申请,<FONT color=#ff0000>认真</FONT><FONT color=#000000>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FONT>,<FONT color=#ff0000>确保</FONT>业主大会及筹备组如期建立。”</P><P>云顶物管处应当知道该怎么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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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P> 根据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P><P>“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P><P>“<FONT color=#ff0000>提倡和支持</FONT>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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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00 size=6>华庭你醒醒吧!高力你醒醒吧!</FONT></P>[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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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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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建议我们每一位业主尽可能把成立业委会的情况通知那些平时不上网,或平时不常住的邻居们,成立业委会是全体业主应该关心并积极行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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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b>参照杭州市《</b><b>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b> <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p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FONT></FONT></P><P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p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看来云顶物管是不会主动提出的,那只好由业主主动提交要求成立的报告了,直接找上级行政主管部门!!</FONT></FONT>[em0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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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梦中云顶</I>在2006-3-2 11:37:43的发言:</B>

<P>闻老说得有根有据,云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已具备,目前的关键是行动!感谢老农为大家开了个头,我们应该一起努力。</P></DIV>

[em17][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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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kingniu</I>在2006-3-2 8:11:32的发言:</B>

<P><FONT color=#ff0000 size=6>华庭你醒醒吧!高力你醒醒吧!</FONT></P>[em01][em01][em01]</DIV>
<P>首先应该醒来的是我们业主自己!
<P>目前,谁不许云顶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谁。
<P>华庭与高力,只是“无为”“不作为”而已。云顶成立业委会这项工程的激活,只能是业主自己。华庭与高力,决不会在这方面表现出任何主动。
<P>而这一进程一旦激活,进展得可能会比预期更顺利!谁知道呢!
<P>有兴趣出任业委会委员的邻居,请出来挑个头,承担一些责任。本人以及本人可以影响其立场的六户邻居(不多,真的不多),将成为你们的坚定的支持者。在维权及成立业委会斗争过程中无影无踪的邻居,日后忽然有兴趣业委选举,将不会得到这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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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atitudell</I>在2006-3-2 13:12:43的发言:</B>


<P>首先应该醒来的是我们业主自己!

<P>目前,谁不许云顶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谁。

<P>华庭与高力,只是“无为”“不作为”而已。云顶成立业委会这项工程的激活,只能是业主自己。华庭与高力,决不会在这方面表现出任何主动。

<P>而这一进程一旦激活,进展得可能会比预期更顺利!谁知道呢!

<P>有兴趣出任业委会委员的邻居,请出来挑个头,承担一些责任。本人以及本人可以影响其立场的六户邻居(不多,真的不多),将成为你们的坚定的支持者。在维权及成立业委会斗争过程中无影无踪的邻居,日后忽然有兴趣业委选举,将不会得到这六票。
</P></DIV>
<P>大多数人业主都醒着!而且默默在准备着!
<P>你没参加上周会议吗?华庭与高力,<FONT color=#f73809 size=6>并非</FONT>只是“无为”“不作为”而已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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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P>      要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应有开发商来通知比较合适.因开发商有全部业主的资料.对于入住率.前面各位所说的哪样,平时去住一个晚上或几天或一个月去一次,这样算不算已入住呢?俺的开法,这由每个业主来决定.应当说出入自由吧!这是每个人的隐私.要召开业主大会..因为是路线问题,是有点不方便,一时叫不到的可能.只要提前通知,一般来说业主还会来参加的.只有在双休日还是比较合识.</P>[em08][em08][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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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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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并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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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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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溪清清</I>在2006-3-1 12:20:38的发言:</B>
只要收房了,交物管费了,就应该算入住了!![em08]</DIV>
<P>我就是这么看的,我收房了,我交了物管费,我就应该算入住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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