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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正经事] 关于物业招聘情况的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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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人说的明白话,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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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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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怎么这么没有新意呢?又一个轮回开始了,那边PP还没有完全冷掉,这边就迫不急待开始表演

大家只要记住在这个帖子里,有谁,以及发了什么言,那就可以明白,是谁在搅乱这原本很清的山边秀水.

在这种帖,讨论自治是否好,现在跟高力要走时是否一样已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你想说服的人,其实心理明白的很,他们要做的就是要搅乱,而不是讲道理.

偶现在想劝的,是那些以为自己在张义直言的"好心人",想让他们明白,他们行为是如何被人利用的.

这个帖最初争议的,是为了实名制,而不是小区的物业工作,更不是本届业委会的功过是非.偶不得不承认,偶本人讨厌任何理由设立的实名制论坛,偶宁可放弃灌水的乐趣,也不会去涉足其中.可这不坊碍偶去那了解相关的消息,理解业委会在为小区所作的努力,偶知道偶应该放下个人的好恶,去适应,去按那样方式做,因为在那偶不喜欢的形式下面,有偶喜欢的内容:公开,透明,有偶想知道的信息.

可那些"好心人",他们没有看到这点,他们没有把眼光专注在那些关键点上,他们的抱怨,不但无益,还被人利用.且,公开与透明,是需要互动的,一味指责,这开始的公开与透明,也会消失,那情况只会越来越糟.

所以,还是建议,多点善意,多点支持,不要让高力退,振邦进的那段故事,再重演.

[ 本帖最后由 房客甲 于 2009-5-22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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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ffrff 的帖子

一件本来分析得在理的事,把话说过了头就会给人不爽。贵人还在贴中指出:“与其我们还背负着让别人奉献自己坐享其成的虚名.倒不如干脆谢绝这劳什子的误国误民的奉献,把真正热爱云顶,有时间,肯干事,头脑清醒的人请进业主委员会.给他们工资.业主们也好理直气壮地监督他们的工作.总比这种什么事也干不了,还一肚子委屈的奉献要好得多,我们也少了占人家便宜的心理负担。”这段话有点看不懂,一是如何操作?如何认定推选出的人符合你所提出的标准?特别是“肯干事、头脑请醒”如何衡量?干了不符合你思路的事就算不清醒?别忘了,现在的业委会所做的事,也得到一些业主的赞同和支持哦!二是如果虽有符合你标准的人选,但他们不愿站出来干怎么办?是否是贵人带头主动站出来干呢?如果贵人也很谦虚说自己不行,那不又要“背负着让别人奉献自己坐享其成的虚名”?敬请贵人三思!当然,若贵人真能站出来为广大业主服务,我们也会支持和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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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37楼说的很对,的确人心伤透了,两届业主委员会最大的成绩,就是把关心云顶的人心都伤透了.现在变成孤家寡人.
自治是个出路,可是人呢?谁来带领我们自治?你看现在的那几个人,是自治的材料吗?就算你给他钱,他知道这钱该怎么花?
新人哪个合适,?找得到吗,即使有这样的人,他有足够的时间,全副精力地投入小区工作吗?如果重新找的人还象两届业主委员会这样三心二意的拖云顶,还不如别糟蹋那个钱,
说来说去还是人,自治最关键的就是人,在没有合适的人选之前,不防找一个比较有德的物业公司先过度一下,再找三,五个有时间,爱云顶的"有时"之士,给他们工资,让他们拿出足够的时间,天天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物业,及时解决,会比现在十几个委员,众多的,顾问,又是楼长,又是自愿者,有效率得多..

[ 本帖最后由 ffrff 于 2009-5-22 13: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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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上说得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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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frff 于 2009-5-22 12:48 发表
自治是个出路,可是人呢?谁来带领我们自治?你看现在的那几个人,是自治的材料吗?就算你给他钱,他知道这钱该怎 ...


我个人意见认为现在业委会过渡期的管理应该表扬和肯定,现在其实就是自治吗!有什么问题吗?我看很好吗!请进一个物业公司跟现在有区别吗?我看未必!既然已经实质自治了,为什么不贯彻下去呢?把问题挑明出来,大家来解决嘛。现在过渡期的自治,效果不错,账务摊出来,肯定是省钱的嘛,既然省钱,核算一下把物管费降下来,利益大家,多好啊!我就是想不明白这么简单的道理,需要绕什么弯子吗?到底谁需要把水搅浑呢?搅浑水到底谁才能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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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久违的小马哥说的还有些理哈!赞一记!:emo80_ :emo8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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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一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就同搅混水联系在一起,心胸开阔一点!云顶没有那么多的敌人,问题就是问题.可能言语尖利了一些,但言语和积留的问题相比,就不足挂齿了.
有论坛以来,就有批评,有批评就有"居心叵测,别有用心,和搅混水"的帽子,五年了,顶这种帽子的人,象走马灯一样的轮回,如果说云顶变好了,说明批评错了,而恰恰相反,云顶不但没有变好而是越来越糟,基础设施的破坏,违章的变本加厉,振邦的进进出出就从几个方面认证了这一点,
这是个不争的事实.说明云顶的工作需要批评,正因为有了这些批评,才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正是因为有些业主坚持不懈地据理力争,才让某些行为有所收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至今还没有哪个批评者的意见被有理有据的证明是在搅浑水.相反业主委员会需要向业主进一步说明而一直不予说明的问题倒是很多.
因为我也曾经被不了解情况的业主骂成业委会的马甲,因此让我有了冷静的思考,,我有很多的理由,为批评左证.但我没有这样去做,原因和你一样.
好与坏有不同的标准,所以才有争论,你不能说持不同意见的人就是搅浑水,就象我不能说你在为业主委员会拍马
屁一样,不关心云顶的人没有必要为大家的事得罪邻居,从这一点讲,我尊敬你.
还有一点跟你的看法不同,现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是自治的全部,很多关键问题并没有触及,自治应该比这复杂得多.也许我的看法是错的,我们可以在一起探讨,有很多认识你比我深刻得多.

[ 本帖最后由 ffrff 于 2009-5-22 16: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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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贴理性的!:emo8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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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玉米糊糊 于 2009-5-22 16:19 发表
久违的小马哥说的还有些理哈!赞一记!:emo80_ :emo84_



大夫好!
心有点凉了,本不想再多说,忍不住又出来搅和了几下,让您见笑了。您总不会认为我有什么恶意的吧!:emo68_ :emo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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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zg0421 于 2009-5-22 16:39 发表



大夫好!
心有点凉了,本不想再多说,忍不住又出来搅和了几下,让您见笑了。您总不会认为我有什么恶意的吧!:emo68_ :emo68_


小马歌客气了:emo68_ 都是关心云顶,角度不同而异.:emo84_ :emo8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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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探索

成功例证:丰景大厦
  业主交费少了实惠多了
  近日,五羊新城丰景大厦业主们赶走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业委会自管大厦物业,并取得成功,成为了广州业委会之间的热门话题。
  据丰景大厦业委会主任周活宁介绍,2004年11月1日,原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因涉嫌侵占全体业主水电费和周转金等问题突然撤离,使丰景大厦的保安、保洁等工作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业委会取得绝大多数业主的认同后,实行业主自管。
  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丰景大厦成立物业管理处,沿用了部分原物管公司的经营合同,保留了一些原来在大厦从事物业管理方面的员工,同时还向社会招聘了一定数量的保安、保洁等专职人员,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物管费,实行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节余归业主的收支原则。
  两年多来,小区的物管费由原来物业公司管理时的每平方米每个月1.5元减少为1元,停车费由原来的一个车位300元~600元/月不等,降到了150元~300元/月,同时还减少了每户30%的电费公摊和10%~20%的水费公摊,免收了每户8元的垃圾费。
  管理相同的物业,我们每个月总共少收了3.1万元,而且每个月还有6000元的节余,供购买礼物发放给全体业主,组织老人、儿童开展座谈和游乐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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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说起物业管理,很多人很容易联想到物业公司,但很多人也许不知道现在大部分的物业公司,却恰恰是物业管理的最大敌人。业主遭物业公司殴打、被断水断电、乱收费、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收益、侵占和挪用维修基金等物业公司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本来,物业管理和物业公司就压根没有任何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不料在物业公司利益代表们的游说下,居然很多地方的法规把物业管理定义成了就是请物业公司管理。而事实上,除了国有的物业外,物业管理是业主作为产权人对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完全属于私权的范围。有物业公司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没有物业公司,照样进行物业管理。
将物业管理定义成为就是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第一侵犯了业主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二侵犯了业主作为产权人对财产的处分权,第三侵犯了业主订立合同的自主权,第四还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
想想看,一个人买了5栋大厦,完全可以自己决定请不请物业公司,但是500个人买了5栋大厦,就必须要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了……可因为中国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有效的违宪纠错机制,这居然就正大光明地成了中国法律史上一个不大不小的笑话。
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商会起草,国务院盖章通过的)开宗明义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然而根据我们这几年的调查和研究,现在大部分物业公司除了侵害业主权益增加社会不稳定和律师收入以外,并没有起到多少积极作用。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种对物业管理错误的定义在客观上将业主作为主人对自己所置物业进行管理变成了让一个与业主不相干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人为造成主仆颠倒和概念混淆,直接导致了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层出不穷。最严重的是,现在的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及其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许多物业公司直接就将侵占的业主财产作为了自己的利润。
根据近日我们在深圳的调查:算上侵占停车场等共有财产收益,现在往往大城市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毛利润竟然为收取的费用总额的50—80%!
如果按照投资回报利润算,投资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成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办公室、桌椅、电脑等等全部是业主配置好的,成立物业公司只是需要搞个执照再搞个资质而已,但是算上侵占收入,物业公司年利润一般在100万到1000万之间。如深圳梅林小区仅5000个车位一年的收入就是1000多万,再加上对7000户业主收取的每月200元左右的物业管理费,利润至少1000万以上。算下来,搞物业公司的年投资回报大约是百分之一千到百分之一万或者更多。当然,物业公司的利润主要是侵权获得的利润。(从2000年开始,我们走访过近50个小区,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不侵犯业主共有财产收入的。)
真所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原来物业管理目前是比贩毒回报都高的生意,所以不奇怪为什么物业公司的商会要积极参与立法了(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商会起草的)。也不奇怪为什么好多物业公司天天喊亏损却赶也赶不走了。
我想,在这样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实现业主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的。要实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出路何在?
根据我们的研究和调查,要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物业管理混乱的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办法其实也很简单:
其一,政府应该先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不给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提供方便。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等配套设施的产权是非常明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9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同时,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还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但是政府的产权登记工作的疏失却直接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权提供了便利,不用说共有财产没有进行登记,就连土地使用权证书卖完楼都还在开发商手上而没有登记在业主大会名下。
业主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共有财产,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所以,政府首先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业主的权利。一个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均应附带详细的小区图纸,图纸应该载明的整个小区的规划、会所、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公摊面积、套内面积等。
其二,政府一定要废除物业公司的非法垄断,取消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通过制定针对业主的最低物业管理标准来干预物业管理。
业主在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聘请的人员国家都已经对其的职业资格进行了认证【如电工有电工证,锅炉工有锅炉工证等】,现行的物业公司资质认定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否选择以及如何选择物业公司是业主自己的事情,毋须他人干涉。愿意为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公司应该全面放开竞争。
当然,出于对卫生和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应该制定最低的《物业管理标准》,对于小区的建筑物、共享设备、共享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进行详细规定。比如绿化达到什么标准,卫生达到什么标准,安全达到什么标准等等应该明确做出规定。
达不到《物业管理标准》要求的物业,政府可以对全体业主进行罚款或者责令改正。
只要达到政府制定的标准,业主怎样物业怎样管理都是业主自己的权利,是聘请一个统一的物业公司,还是聘请不同的服务公司【如分别请一家保安公司,请一家保洁公司等等】,还是业主自己招聘工人亲自管理等都是业主自己的事情,有关部门没有必要进行干涉,业主对自己的物业应该享有最大限度的处分权。
其三,国家应该通过立法限制大业主的权力,明确政府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中的行政责任,提供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范本。
为充分保障小业主权益,避免出现由大业主[拥有多个住宅单位的业主如开发商]独揽大权的情况,应该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规定进行修改。建议一个住宅单位由多人共有的,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例如三名共有人拥有一个住宅单位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一名业主拥有多于一个住宅单位的也应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例如一名业主拥有20个住宅单位,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
同时,虽然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备案制,但是往往业主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在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失职。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所以非常艰难,主要是相关法规不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的原因。国家应该明确政府责任的内容,如:1)区域的确定/产权明晰资料的收集/六图二书的归档等在房管部门早有备案,准备这些资料是政府的责任; 2)当入住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时,成立筹备组和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明确为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未及时完成这些工作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
还有,业主委员会一经备案成立记应该即设立自己的专用帐号,由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和物业收益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怪现象。为避免财务风险,委员会应该依照预算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管理费用,而非将所有的费用一次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为降低财务风险,业主委员会的帐号应该是每月限额支出帐号】
其四、废除物业公司垄断,业主自主治理小区是大势所趋。在现有法律法规环境下,业主们有权不再继续聘请物业公司,而是改为:聘请标准公司在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拟订物业管理标准,聘请一个监理公司做监督,然后再分别聘请各专业公司实现物业管理标准。
物业管理应该和盖一栋大厦一样分为设计、监理、施工三部分:一是物业管理标准的制定,这个需要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标准公司商量,根据业主们的要求,在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对社区进行管理的具体标准,比如绿化的标准、保安的标准、保洁的标准等等;二是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聘请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负责标准的实施和实现,同时每一个业主也都是物业管理的监理员,监理公司和业主都可以直接对不满意的服务公司或者人员亮出红牌;三是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分别聘请各类专业公司(哪一家肯定都比物业公司专业),比如请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等,各个专业公司在监理公司和所有业主的监督下完成设计的物业管理标准。
按照这样的设计,以深圳景洲大厦为例,即便聘请最好的保安公司、保洁公司、设备维修公司、电梯公司等等,全部费用也得比请一家物业公司省30%(不含被侵占的停车场收费,景洲大厦的停车场收入已经归业主了,如果算上停车场,那么得省60%了)。
这样的好处是一可以为业主省钱,二可以省掉不少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开支(这部分人的开支是巨大的),三可以解除业主不容易更换物业公司的问题,避免出现物业公司相对业主组织过于强大的问题,四还可以省出不少物业管理用房可以用于出租。
最关键的是业主自己当家作主,才会真正得到安全感、真正生活得舒心、放心。
坏处是业委会可能得负责收费并且得对欠费业主进行催缴甚至起诉,不过这个我想不是大问题。
我想以上的对策,应该基本可以让业主的权益得到保护。
也许会有读者认为不请物业公司违反了有关物业管理条例等等的规定,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所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都没有关于业主不聘用物业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也就是说,业主对小区进行自主治理,是现在就可以做到的事情,关键在于业主是否决定选择自己当家作主。
是选择继续受欺负,还是选择自己做主人,是业主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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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众之声 于 2009-5-21 23:04 发表



云顶已经自治一个多月了,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就这么下去应该是可行的。

但是,自治对业委会的那些人有什么好处呢?这些人都是要上班的,或者有自己的小生意,所以,如果自治了,业委会的人连一份工资都拿 ...


“云顶已经自治一个多月了,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就这么下去应该是可行的。”
[肯定这一个多月的“自治”——“没有什么问题”,而且“可行”,令人欣慰。]
但是,自治对业委会的那些人有什么好处呢?这些人都是要上班的,或者有自己的小生意,所以,如果自治了,业委会的人连一份工资都拿不到。因此,业委会的人一定是反对自治的。
[ 被省略了的大前提——凡是“要上班的,或者有自己的小生意”的人,(没有精力来“自治”,“连一份工资都拿不到”),都是“反对自治”的;
小前提——这些(业委会的人)都是要上班的,或者有自己的小生意,(也没有精力来“自治”,也是“连一份工资都拿不到”的);
结论——所以,这些(已经自治了一个多月)的“业委会的人一定是反对自治的。”]
而招聘物业不仅有可能拿红包,还可能入股,所以一定要招物业的。我敢打赌,云顶的新物业是泛亚,因为这是合生的朋友。而云顶的物业费肯定一分钱不会降,至少1.5/平米。甚至还会增加。
云顶的实际成本,永远也不会公开,这样新物业才能把好处分给业委会。
[困惑:住在云顶,不“上班”,不做“小生意”,而又“真正热爱云顶,有时间,肯干事,头脑清醒的人”,你们在哪里啊?!]

[ 本帖最后由 UFO-1 于 2009-5-22 2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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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UFO-1 的帖子

说得非常实在,我也同样困惑,我也支持你呐喊:住在云顶,不“上班”,不做“小生意”,而又“真正热爱云顶,有时间,肯干事,头脑清醒的人”,你们在哪里啊?业主们想死你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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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的一些邻居不同观点的交流,虽观点不同,但理性客观。

[ 本帖最后由 齐云高处 于 2009-5-23 0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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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的理解,自治并不是事事自己来做自己来管理,各项具体的事还是外包给专业人员来做,管理也还是专业人员来管理,也就是说经理及各个部分都仍然是专业人员,而董事长是我们业主委员会这个集体。这样就不存在物业不服从监管的问题,不存在不听从我们的要求的矛盾。不懂,只是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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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 应该由业委会掌握财务.
这样一来, 至少能做到财务公开,  搞清楚实际的管理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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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我们请个好管家为我们管理,老板(管理权在)是我们自己。

[ 本帖最后由 齐云高处 于 2009-5-23 0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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