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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正经事] 授权还是不授权,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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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每天骚扰短信总是准时到来,
虽然日子一天天的近了
授权还是不授权,依然是个问题!

电梯里贴的是欠费用名单,
可笑的是,竟然让欠费业主去物业写明欠费理由!
请问你们是小学老师还是人民警察?
对于一个强行引进振帮这样一个服务惊人差的物业公司的业委会,
对于一个声称振帮没有履行义务而要解约,却依旧要帮振帮收取全部物业费的业委会,
我真想不出你们还需要让业主写什么欠费理由?
我们也不是一开始就不交物业费的,但是交了那么多钱,却没得到应有的服务,
电梯没有合格证,可视电话是个摆设,大门永远锁不上,围栏日益腐朽,路灯总是昏暗,植物在死去,防腐木在腐烂。。。。。
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我不知道我交的物业费用到了哪里?
在这么多的问题的情况下,我从来没有看到业委会有过检讨,
那么,请问信任还怎么产生?
如果不信任还怎么授权,如果我授权了又再次被出卖怎么办?

这就好比,你买货物A,付了钱卖家却一直不把东西给你,然后又来跟你说:你你以前买的货物B东西质量不好,现在厂家只跟我谈条件,所以你要全权委托我,帮你去打官司。
请问各位业委会大人,你们会授权吗?

要喷口水的就免进吧,看吵架很累也很烦
还在为这个问题困绕的业主说说吧!

[ 本帖最后由 若水云间 于 2009-6-8 12: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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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在理.支持下.
        这届业委会的所做所为,确实很失民心。
    从观念上说,把自己当成了政府领导。觉得业委会不是业主意志的代表,而是云顶社区的主宰。 所以,独断专行就是常态。比如擅自与振邦签约,解除振邦合同。眼里既没有法律法规,脑子里也没有业主大会这个这个概念。
    从个人素质上讲,是比较低的。比如既然做业委会,总该读点有关的规定吧。有哪些权利,有哪些责任,应该怎么做危机公关,怎么对业主解惑释疑,怎么使小区管理尽量公平公正等等。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什么事都尽量藏着掖着,要人家到业委会去过堂,要对人家耳提面命,再不就是到拉人家到什么内部角落去讨论。一遇火气比较大的质疑,不是耐心有理有据地解释,反而跳出来要人家等着,威胁人家,汹汹然,似乎能将人家活剥了。能吓住几个人?
   比如业委会有开支,这个大家理解。但有没有个预算,开支合理不合理,是不是业主不能监督?说白了,大众之声虽然说的水费5000,数字不准。但是,我们真还是从他的帖子里看到的,我觉得他至少在这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杭州市有物业管理用房千分之三,商业经营用房千分之四的规定。这个需要跟KFS去拿的。你们是不是拿到了。业委会的经费来源应该从商业经营用房的收入和其他共用用部位的收入中,适当开支的。绝不是靠牺牲业主利益,叫他们按高标准交费,然后,从物业公司去返利获得的。这不是正当渠道,这是幕后交易。
    能力平庸,不学无术,都没关系。只要加强学习,一心为公,克服急功近利的毛病,也未尝不可以做好事情。真正把云顶的事情办好了,即使大家给你们凑钱发工资,发奖金,我想也愿意。
    从所做的事情看,也不值得一提。这么长时间了,很多人也给了很多的鼓励。但是,几乎一事无成。也许云顶的事情,千头万绪,怪不得你们。但是,至少思路要清晰。至少不能把弄钱作为主要工作吧。钱这个东西啊,尤其是云顶的钱,充满了辩证法,你越想,他就越难弄,只有你没把把他当成追逐对象了,暧,自然来了。
    其实,我相信建设好自己的家园的目标是共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哪一个云顶业主都不是你们的敌人。不要端着个架子,站到业主的对立面上去。
    多反省反省自己的工作,才是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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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步可能不知道,千分之七开发商是给了的,面积也是到的:俩超市外加会所的一部分,就那赔钱的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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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柔柔好个春风 于 2009-6-4 10:17 发表
老步可能不知道,千分之七开发商是给了的,面积也是到的:俩超市外加会所的一部分,就那赔钱的餐厅.

       哦,这个应该能够喝的起水了啊.
      谢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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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喜欢老布能够这样静下心来说事,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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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与否热火朝天,物业招聘悄无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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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春风同感,佩服老步清楚的思路,入情入理的分析,支持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赞同上述全部的观点!

[ 本帖最后由 ffrff 于 2009-6-4 10: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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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柔柔好个春风 于 2009-6-4 10:17 发表
老步可能不知道,千分之七开发商是给了的,面积也是到的:俩超市外加会所的一部分,就那赔钱的餐厅.


大姐是知情人。敢问大姐,小区配套的自行车库在哪里?这次谈判能否帮业主去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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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柔柔好个春风 于 2009-6-4 10:27 发表
真喜欢老布能够这样静下心来说事,真好.

是夸老布吗?还是。。。
我一直觉得老布讲的在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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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雁荡居士 于 2009-6-4 17:41 发表


大姐是知情人。敢问大姐,小区配套的自行车库在哪里?这次谈判能否帮业主去要来?

居士倒是给我出了一道难题,现在谈谈个人看法,如不对你别着急:一,自行车库的问题肯定应该解决.但它不是云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先放一放.二,出卖车库错在开发商,咱别拿自己邻居撒气.不知这样回答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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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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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柔柔好个春风 于 2009-6-4 22:21 发表

居士倒是给我出了一道难题,现在谈谈个人看法,如不对你别着急:一,自行车库的问题肯定应该解决.但它不是云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先放一放.二,出卖车库错在开发商,咱别拿自己邻居撒气.不知这样回答 ...

柔姐:以你的水平,没有出来主持业委会,是云顶的损失。
  你的帖子有分量,也有分寸。可见是有修养之人.
  之所以这样说,不是因为你经常勉励我,而是因为你说的确有道理。
  我知道你是支持业委会的。但是,如果你愿意,不妨碍我们平心静气交流。
  下面提我的商榷意见:
  1,关于库房的问题,我认为你说对了,出卖车库错在开发商,但是,买的人也有过错。买的人的过错大抵相当于购买赃物。
  2,库房的问题不是目前云顶面临的主要问题,你又说对了。我也认为云顶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清算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其次是决定以什么合理方式治理或管理云顶。但是,虽然不是主要问题,就解决时机来说,可能就这么一个机会。既然要跟开发商去清算,当然不能对此按下不表。尤其是业委会成员中不少是买了库房的,是否在谈判中不要发虚,理直气壮地告诉开发商,虽然我们买了你的库房,但是过错是你的,该把收到的款项如数拿回来.这样,我们就觉得够胆.值得敬佩.
  顺便说一句,我觉得,有些业主没交物业费,也不是目前云顶的主要问题,但是,业委会好象从来没放松过.莫非是攘外必先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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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步行者NO。1 于 2009-6-4 23:08 发表

顺便说一句,我觉得,有些业主没交物业费,也不是目前云顶的主要问题,但是,业委会好象从来没放松过.莫非是攘外必先安内?...


算了, 我收回第一个起诉步行者的建议.
既然这么在乎物管费, 业委会就看看能否聘其当个顾问或监督什么的, 免了他的物管费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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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和老步交流:基本同意你的框架,稍稍有一些不同内容.首先,要确定库房的性质,它究竟是地下室还是自行车库.这点不搞清楚只会自取其辱.那么问题来了,自行车的存放点在哪?这才是我们要和开发商争的内容.(这点居士的提法比较客观).其次我们不能要求业委会的当事人挺身而出,这有点过了.但可以要求当事人回避.但问题又来了,回避了谁来谈?所以这事要先放一放.至于失去机会一说,放心.违法就是违法,逃不掉的.只要业主不要头脑发热,见到开发商给了点利益就搞"对冲",搞"一刀切",从此"两不相干"就行.老步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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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你的意见.
但是从法律上说,如果这次谈的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开发商买了这次单,就一拍两散,不可能再来承担什么别的责任.他的律师也会提醒他这一点.
至于业委会的人挺身而出,有点过的观点是不能苟同的.为什么呢?
其实,我跟你的观点一致.就是认为,库房之事,虽然这些买受人贪了点便宜,但是毕竟付了对价.所以主要过错在于开发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两个:1,不能被利用这次谈判,回避或绕开这个问题,而是要把这快利益争回来,以贴补"家用",2,就应该业委会的当事人挺身而出,以此证明买受人是善意受让的.而所付对价应该归还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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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步行者NO。1 于 2009-6-5 11:31 发表
基本同意你的意见.

至于业委会的人挺身而出,有点过的观点是不能苟同的.为什 ...


你真是一个孩子,而且是个掘孩子.在放弃个人利益面前挺身而出这叫忘我精神.那是老牌共产主义者干的事情.现在早已经不提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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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顶湖 于 2009-6-4 23:56 发表


算了, 我收回第一个起诉步行者的建议.
既然这么在乎物管费, 业委会就看看能否聘其当个顾问或监督什么的, 免了他的物管费罢.

你的发言有点变味,只要提不同意见,就污蔑别人是不想交物业费,说什么免了他的物管费,至于吗?能不能从正面去理解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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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柔柔好个春风 于 2009-6-5 11:47 发表


你真是一个孩子,而且是个掘孩子.在放弃个人利益面前挺身而出这叫忘我精神.那是老牌共产主义者干的事情.现在早已经不提倡了.

这句话可不对!
这里不存在放弃个人利益的问题.只有正本清源的问题.
原来买的时候买受人付过对价,付给了开发商.
开发商不该卖库房,但是这单交易木已成舟,无法返回,只能将非法获得的对价返还全体业主.
业委会既然摩拳擦掌,要代表大多数业主去与开发商交涉,怎么就不能"挺身而出"?怎么就"放弃了个人利益"?
我觉得我的提议已经很中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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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一年四季 于 2009-6-5 12:12 发表

你的发言有点变味,只要提不同意见,就污蔑别人是不想交物业费,说什么免了他的物管费,至于吗?能不能从正面去理解别人?

大姐, 别人不想交物业费是别人自己说的, 还说了一大堆理由, 不是我污蔑的. 请你仔细看看贴子里的内容行不?
而且, 请你也睁开眼睛看看别人是咋样冷嘲热讽已交物管费的业主的, 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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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步行者NO。1 于 2009-6-5 11:31 发表
基本同意你的意见.
但是从法律上说,如果这次谈的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开发商买了这次单,就一拍两散,不可能再来承担什么别的责任.他的律师也会提醒他这一点.

刚才那个挺身而出的问题先放一放,因为那个不是什么大事.要命的倒是你说的这个法律问题.这倒是一定要提请业委会重视的.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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