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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物业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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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所以,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批准,突然极其反常地擅自终止物业合同,是违法物业法的,是无效合同。

因此,我们要求,对被振邦非法卷走的350多万物业费进行追索。业主们的血汗钱,不能这样白白送人。

拒绝支付,终止合同后,还要追加给振邦的60万。因为服务不好,还要发额外的奖金,天理不容啊。

业委会违反法律,不仅没有维护业主利益,反而极大地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应该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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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7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任意践踏法律,肆意出卖业主利益的业委会(里应外合,白白送给振邦400多万,业主一分钱好处也没有得到),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更谈不上什么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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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你们小区难道没发现振邦用假发票收取物业费吗,可以去告他,据说你们小区用的假发票有3百本以上呵呵看你们怎么去做了: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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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你们小区难道没发现振邦用假发票收取物业费吗,可以去告他,据说你们小区用的假发票有3百本以上呵呵看你们怎么去做了: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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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7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求立刻召开业主大会,废除严重损害云顶的、极不正常被终止的物业合同。同时,拒绝再付给振邦60万,并对350万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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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任意践踏法律,肆意出卖业主利益的业委会(里应外合,白白送给振邦400多万,业主一分钱好处也没有得到),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更谈不上什么授权了。

业委会该下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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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

(六)变更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查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是,业委会这帮人为什么要犯法?

事实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点; 那就是毫无公德心,私欲极度膨胀,以至不惜以身试法。换言之,如果没有巨大的利益好处,是没有人去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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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不会忘记,前不久,业委会赤膊上阵,一边鼓吹无米之炊,一边威胁起诉业主,一边又是张贴欠费业主名单。好不容易收到了350多万物业费,但一转身立刻私下送给振邦了。

现在又要故伎重演,又再次张贴欠费业主名单了。可笑的是,尽管物业合同已经名义上终止了,这次业委会收到钱,还是要再送进振邦的口袋(有付款60万的协议为证)。”

大众说的是事实,怎么能没完没了地给振邦送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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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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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着骂声干一票,胜做十年小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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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花大笔的钱,请泛亚等单位进行所谓的验收,也是极其可笑的。

首先,泛亚物业根本不是什么权威机构,这种验收一文不值。

其次,如果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向振邦索赔,那还情有可原。但是,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告诉业主很多设备坏了,但不仅不需要索赔,还要追加付给振邦60万。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事吗?

事实是,又是验收检查,又是请客吃饭,大笔的钱白白丢进水里。那可是业主的血汗钱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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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业主,质问物业费的本意,可能并不是物业费该交不该交的问题,而是:
,既然成立业委会的目的是为了监督物业工作,维护业主利益,.那么为什么业主利益已经严重受损,,有关方面却在没有任何约束措施的情况下,出面为振邦征缴物业费,结果事与愿违,使得巨款没有用于小区的恢复,却通通收入振邦的囊中.钱一到手,振邦就滚蛋,这是难得一见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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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一针见血,入木三分。句句说在点子上。
云顶业主不是随便容易被忽悠滴。:emo67_ :emo6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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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他们请律师来问我们收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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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如果因对物管的打折服务不满,连续多年欠费的做法也是不可取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已欠了4年费,起码先去缴个3年,暂算打个7.5折,余下的今后待清算。这样相对合理些。一个子儿也不缴是说不过去滴。大家都一点不缴的话,云顶早瘫痪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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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雁荡居士 于 2009-6-11 15:18 发表
个人看法,如果因对物管的打折服务不满,连续多年欠费的做法也是不可取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已欠了4年费,起码先去缴个3年,暂算打个7.5折,余下的今后待清算。这样相对合理些。一个子儿也不缴是说不过去滴 ...


对滴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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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顶湖 于 2009-6-11 22:15 发表


对滴对滴.


你这人怎么不长记性? 如果知道世界上还有“羞耻”2字,就不会跳出来献丑了。你没有看见,业委会的那些人都躲着不敢见人呢?

请你回答业委会帮振邦拼命催物业费对不对?

业委会把350万无条件送给振邦对不对?

业委会还要给振邦送60万对不对?

云顶的钱都送人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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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3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bashi 于 2009-6-9 23:33 发表
顶着骂声干一票,胜做十年小生意?



一针见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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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众之声001 于 2009-6-12 09:25 发表


你这人怎么不长记性? 如果知道世界上还有“羞耻”2字,就不会跳出来献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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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雁荡居士 于 2009-6-11 15:18 发表
个人看法,如果因对物管的打折服务不满,连续多年欠费的做法也是不可取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已欠了4年费,起码先去缴个3年,暂算打个7.5折,余下的今后待清算。这样相对合理些。一个子儿也不缴是说不过去滴 ...


呵呵,我交到了去年年底,虽然一天没住过,可钱一分没少。现在懊恼就懊恼在业委会这么干如果说跟前物业公司没关系没黑幕,绝对说不过去。听说还有60万要送给前物业公司(也可能进某些人口袋),再就是看到业委会这帮人在网上这样嚣张,呵呵在没有看得见的改善前,一分钱都不喂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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