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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碧水豪园临时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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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滨江区碧水豪园临时业主公约


为加强      碧水豪园      (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三、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四、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七、在本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八、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九、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十、业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在与其它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业主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三、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自觉交清上述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五、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次临时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十六、本临时业主公约由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未尽事项由临时业主大会补充或修改,临时业主大会补充、修改通过的有关内容为本临时业主公约的组成部分。





碧水豪园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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