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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碧水豪园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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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滨江区建设局《临时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06年 8月9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临时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临时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临时业主大会设立的临时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临时业主大会于 2006 年 8月9  日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之日成立。

第三条(临时业主大会宗旨)
本临时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临时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碧水豪园 临时业主大会
临时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碧水豪园会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积:     77220        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  116956.52        平方米;其中住宅   100423.25      平方米;非住宅         16533.27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



第二章 临时业主大会

第五条(临时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 制定、修改临时业主公约和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决定临时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三) 选举、罢免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 审议决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五) 审查临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六)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 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 改变和撤销临时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九)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临时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1、由本小区全体业主参加临时业主大会;
2、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在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临时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筹备组或临时业主委员会派人逐户送达、并回收意见表,统一放入社区或业委会设置的票箱中,也可以向本小区的业主邮寄,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求意见表送到社区或业委会设置的票箱中,在社区、业委会或公证处的见证下,在确定的时间开箱统计汇总。
(三)书面征求意见与电话方式相结合。
书面征求意见与电话方式相结合方式议事的,可以对住在本小区范围内的业主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对不便于发放或住在小区以外的业主,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

第七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临时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且必须有所代表业主的签名,并在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临时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临时业主大会表决采用以下3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送达、回收意见:由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临时业主委员会或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反馈;
(三) 电话征询意见时必须有3人参加,共同监督,并作好记录。
以上三种方式均在社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或公证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临时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临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临时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临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将本次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1、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会议召开前三日将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方式等内容在小区内主要出入口及单元门口进行公示;
2、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临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应在公告后10内向全体业主逐户派发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临时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根据滨江区建设局《临时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选票的有效性
书面征求意见的选票必须有业主本人的签字,电话征求的意见须有3人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和临时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证明才有效,复印或传真票无效,若实际票数多于总票数,则应在表决意见占多数票的一方中减去,投票结果继续有效。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作同意多数人意见。
(六)投票的秩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根据签到情况依次投票;
2、票箱看护工作人员在业主投票前应先察看是否有业主本人的签名;
3、将票投入票箱,回到席前等待开箱验票、统计汇总;
4、公布结果;
5、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把结果于次日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七)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正常情况下,对不住在本小区的业主,不再另行电话通知,特殊情况除外。
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有异议的, 以书面形式向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提出,或放到规定的反馈箱中,由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统一整理。

第十一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2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一套一票,根据本小区特殊情况,对于少数通过发信和电话等方式,确已联系不上的(三人以上证明),不计入投票总数。非住宅物业按每本产权证为一票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6票。并应查验委托书的真实性。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书面委托;
(二)受托人应是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委托书应有委托人的签名;若以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有3人以上证明才有效;

第十三条(提议再次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临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临时业主委员会职责)
临时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临时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临时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临时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临时业主大会决
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临时业主大会决定;
(五)对违反《临时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协调解决。
(六)及时向社区汇报工作,联系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做好自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常住户);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临时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临时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当临时业委会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辞职,或临时业委会成员分歧很大难以共同协调处理临时业委会事务时,由街道、社区按条例和市房管局、区建设局相关文件统一协调成立筹备小组,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临时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没有产生新的临时业主委员会之前,临时业主委员会印章,由社区保管,直到新的临时业委会履行工作止。   

第十七条(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临时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临时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及时召开。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应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临时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若有特殊情况未能加盖临时业委会公章的,与临时会业委会委员应集体签名后公告,或与社区联系加盖社区公章,但责任应由临时业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或更换)
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3名(含3名)时或少数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和更换工作。

第十九条(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3、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犯罪行为的;
5、 以书面形式向临时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 拒不履行业主及委员义务的;
7、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8、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临时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临时业主大会印章、临时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临时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临时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临时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临时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开支:
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从物业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临时业主大会补充,临时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
1、物业管理区域图;
2、临时业主大会的修改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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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bryant带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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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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