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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占尽秋色

我拒绝交电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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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里也贴下,讨点骂:)</P><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政苑手划船</I>在2006-4-17 14:18:04的发言:</B>

<P>我的意思是,这种问题首先要想到如果由我来牵头改变怎么改变法?与物业怎么要求?与邻居怎么统一意见?没有想好前你先自我感觉良好地说上一气,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就此付之行动则必然出洋相!

<P>你想不交又只是少数,那你只能看到自己的失败.真的要走这一步你要为自己上法院做好你应该做的一切.所以怎么说都是一个理:要有备而行,你如果一开口就说不交钱了,那在我眼里这与捣乱是差不多的(听了不开心尽可以骂我).

<P>网上关于这个话题有好多好的建议,我认为都不错,可以要求物业做.至于怎么分摊费用的事只能用社会上习惯上的做法.因为不是你多就是他多,这方面已无绝对的公平可言.长明灯要改.出租房要管,这些到都是物业或者说社区可以有所作为的事.

<P>对于签合同的事我认为操作性不强,其实其他小区可能也没有这么做吧,管理成本与收益不一致的.</P><P>在业委会没建立前,我希望大家不要与物业对着干(提意见不是对着干).因为这显得很没意思.要想与物业对着干的人,首先要积极组建业委会,要把力气化在筹建工作中去,并要注意不要让物业的MJ(比如手划船之类)混进去,这样才有对立起来的可能性,至于对上了后是谁打败谁那得打起来看:)
</P><P>如果到了为主要与物主对立着才能生活下去的时候,那我是一定先搬出去住了.因为我是个感觉自己活一天少一天的人了.没有必要再这么累着活在这么个环境中.....</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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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点意思,欢迎一切有建设性的意见和设想,不做无谓的口舌之争!!!![em01][em01][em01][em07][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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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P align=center><FONT face=黑体 size=3>杭州</FONT><FONT face=黑体 size=3>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FONT></P>
<P align=center></P>
<P align=center><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2>杭价服〔2005〕307号</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FONT></P>
<P align=center>
  <FONT size=3>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FONT></P>
<P align=left>  <FONT face=黑体>第一条</FONT>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FONT face=黑体>第二条</FONT> 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FONT face=黑体>第三条</FONT>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FONT face=黑体>第四条</FONT>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FONT face=黑体>第五条</FONT> 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FONT face=黑体>第六条</FONT>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FONT face=黑体>第七条</FONT>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FONT face=黑体>第八条</FONT>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FONT face=黑体>第九条</FONT>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1)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2)。
  <FONT color=#f70938><FONT face=黑体>第十条</FONT>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待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后确定。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申报,未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向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FONT><FONT face=黑体>第十一条</FONT> <FONT color=#ee113d>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选用菜单式服务,按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FONT>《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由市价格协会与市物业管理协会另行制定公布。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公布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FONT face=黑体>第十二条</FONT> 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FONT face=黑体>第十三条</FONT>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FONT face=黑体>第十四条</FONT>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FONT face=黑体>第十五条</FONT>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取。
  <FONT face=黑体>第十六条</FONT>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FONT face=黑体>第十七条</FONT>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帐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FONT face=黑体>第十八条</FONT>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FONT color=#f70938>。
  <FONT face=黑体>第十九条</FONT>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FONT><FONT face=黑体>第二十条</FONT>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放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费除外)。
  新建交付使用物业,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和装修单位(装修人)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将所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标示,并标明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FONT face=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物价局印发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同时废止。</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7 20:59: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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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内不欢迎公司!何况只能开到小区内,不能租赁写字楼的公司也不见得会怎样!更何况这样的公司还扰民了!!!!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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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B>
<P>    2、水的增压费也应要增加楼层系数。楼层越高,加压用电越多,所以应该多承担电费。</P></DIV>
<P>这点要看增压设备是怎么样工作的.按一般的工作原理,与高低无关的.如果直观地说还可以说低的要多付,因为你享受的水压要多大了,洗澡那个爽啊.....
<P>不过,只要有理,大多数人能理解,都可以定.第一条也如此.
<P>安旦点是用社会上一般性做法.分<FONT color=#f70909>摊的难点在于你少他必多</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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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a50645 size=7>高层公摊面积大,物业费交得多,物业费可抵电梯费,电梯费不应再交。</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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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0033ff size=4>    小高层、高层的水管设计和铺设肯定是一个问题。</FONT></b><b><FONT color=#0033ff size=4>6楼以下的水根本不需要另外加压的。如果另外铺设水管上去的话,可以节省多少能源啊。</FONT></b></P><P><FONT color=#0033ff size=4><b>    还有楼道灯开关应该改为感应开关或延时开关,这样也可以省下多少电啊。</b></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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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购房时房价已经有价格系数,不必另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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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意29楼的观点,坚决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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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img src="http://www.gz-hitachi.com/UploadFiles/200412919554843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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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P>奇怪的是,现物业在做应该做的事好象就要表杨,那不是她们的责任吗???</P><P>我看没啥可表杨的,都是应该做的,要表杨的是业主经常帮他们发现他们看不见的问题!</P><P>上回双休"搭台"解决问题,一个回音也没有,我反应了几个事,无一人搭理,做做秀而已,包括开发商!!!</P><P>电梯费的分摊(我是已交)虽不公平,但也不解散(出租公司看来也只有政苑放任且便宜了)!!!</P><P>盖个盖子不反应就不盖?????</P><P>搞不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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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常在河边走</I>在2006-4-18 12:29:31的发言:</B><BR>小区内不欢迎公司!何况只能开到小区内,不能租赁写字楼的公司也不见得会怎样!更何况这样的公司还扰民了!!!!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办法。</DIV>
<P>在住宅楼开公司好象应该由同住楼道住户的同意回单,否则工商局是无法办出营业执照的。是这样吗?</P>[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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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去年年底开始住宅小区开公司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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