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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racyzhai

怎么没有人说这次教师分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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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继续来解读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其中包括把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群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军:“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完全使用于这部劳动合同法,这部《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按照本法规定来执行。但是,有一部分通过这种委派的方式、任用方式到事业单位来工作的,这部分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者参照公务员来管理。那么,这部分员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按照公务员有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

  专家介绍说,截至2006年底,我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职工人数近3035万个,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来调整;第三类是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人员有1700多万,占总人数的50%多。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军:“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曾经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他们处在一种法律保护的一种空白状态。这次《劳动合同法》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一种有效的保护。”

  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外,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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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军:“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完全使用于这部劳动合同法,这部《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按照本法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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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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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类管理”违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教党〔2010〕13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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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少壮派领导改革不知道是为啥?只有二个字:折腾。系合并成院,十年后又分了,造就了几百的中层干部。而老师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现在不少人又将面临下岗,学校象企业一样的经营,领导是不是灌水了。
明月中水仙 发表于 2010-6-24 14:11

似乎更应该分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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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更应该分流领导
被忽悠 发表于 2010-6-24 18:22
十分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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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zddx.zju.edu.cn/viewNews.php?show=news&aid=373
<关于举办2010年青年管理干部赴港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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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旨:
1、赶走老的
2、压榨小的
3、逼疯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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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旨:
1、赶走老的
2、压榨小的
3、逼疯剩下的
MAXplus 发表于 2010-6-24 20:46
都没了,谁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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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了,谁教书?
wsyqr 发表于 2010-6-25 15:20

聘请工资极低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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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聘请工资极低的临时工。
老农民 发表于 2010-6-25 17:51


请农民工也要付钱的,浪费。。。

以后都是视频教学,聘请特级专家录像,反复播放,学生自觉学,考试带监控,录一次,用100年 。。。

学校只需要管理人员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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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32# poverty
这个注意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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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意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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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直接改成远程教育好了,教室还能出租赚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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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农民工也要付钱的,浪费。。。

以后都是视频教学,聘请特级专家录像,反复播放,学生自觉学,考试带监控,录一次,用100年 。。。

学校只需要管理人员就够了。。。
poverty 发表于 2010-6-25 00:39
你的主意千万别让领导看见,否则真要糟糕。[em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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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主意千万别让领导看见,否则真要糟糕。[em66]
wsyqr 发表于 2010-6-25 20:12


你啊真是OUT了。。。
现在领导就是这么想的啊,而且正朝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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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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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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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教师和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的通知2010-06-24 13:05:28   各学部、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党委发〔2010〕31号)文件精神,以及2009年初公布的职称领导小组有关意见,对于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中选择进入前三类岗位或原教学科研岗位聘任但又不具有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办理同级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职务的转评手续。如转评未通过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级后,按其所申请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聘任,或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级别转到其他岗位聘任。为配合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将单独开展部分教师高级职务的转评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评要求
1.符合各学院(系)最新制定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职条件。
2.申请转评者的学术活动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二、转评程序
1.7月8日前,各学院(系)人事科负责通知申请转评的教师提交《申请表》、《业绩统计表》,以及近五年业绩原始材料,由学院(系)人事科负责对申请者业绩材料进行审核。2.7月12日前,学院(系)组织初评,并将初评通过者名单上报人事处并提交送审材料,由学校统一组织海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其中申请转评教授(研究员)职务送5位海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至少1位海外专家);申请转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送3位国内同行专家评审。
送审材料包括:
①送审材料封面(由人事处统一印制,请到师资办领取)
②浙江大学转评教师高级职务送审材料(请下载)
③代表性论著:晋升正高3篇(本);晋升副高2篇(本)(论文复印件要求包含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封底)以上3项要求装订成册,如果代表性论著为书籍,则前2项装订成册。
④浙江大学教师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表(要求填写好表头中相应栏目内容)
⑤浙江大学转评送审材料登记表(请下载)(要求贴在装送审材料的信封袋上)
海外送审还应提供送审材料英文版(请下载)、代表性论著电子版(pdf格式,文件大小尽可能控制在2MB以内)及专家鉴定表英文版(请下载)电子版(Word格式,要求填写好表头),此外,还应提供申请人所在学科的海外送审同行专家信息库。
上述材料要求于7月12日前提交人事处师资办。人事处将于7月15日前组织海内外同行专家送审。
3.送审结果返回后,8月下旬前由学院(系)组织人力资源委员会进行评审,学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申请者学术水平,对申请者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并将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的申请者名单向学部推荐。
4.9月上旬前,由学部组织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的申请者名单向学校推荐。申请者应在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上进行述职,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突出学术成果、今后学术规划,并就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5.9月中旬前,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由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按其所申请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

                                           人事处
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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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1.符合各学院(系)最新制定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职条件。
2.申请转评者的学术活动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

ZD全体员工期待负责此次分类工作的校长同志正面回答新语丝对他一稿多投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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