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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long

新物业合同公示:如不足20%反对即视为通过,这是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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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足20%反对即为80%同意了?这和直接来个80%同意通过等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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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足20%反对即为80%同意了?这和直接来个80%同意通过等同吗?
齐云高处 发表于 2010-11-13 07:34


如果真是全体业主的不足20%反对等同于全体通过,我同意!

要做一件事要全体通过是不可能的,(除非是一种强大的压力下,不是表决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永远做不成一件事,这就是民主集中吧!

但如果就实名论坛20%就有点牵强,如果有10人发言9人同意看上去结果很一致,其代表性也有待探讨,因为其中忽略了大部分不上网业主的权利。

监于云顶的特殊情况(常住户少)也不可能事无俱细都来个全体投票。还是应多沟通,多听大家的意见,就是有争论也不要怕,都是成年人受过一定的教育,有辨别力!

最怕的是凡事只对人不对事!!云顶论坛走到今天的田地有些人是否该反省?有时有好心没好的方法也适得其反!更何况糊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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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能说是实名网上的20%,因为这哪能摆得上台面。是全体业主的不足20%反对等于全体通过。

但, 其实salong在主贴中,已说得很清楚了,我们再复习一遍:

“这是一个欲速则不达的例子,迟早会陷入混乱,西方国家一百多年前的经验早就证明了这一点,譬如想一下,谁有权利提提案,业主有没有这个权利,多少业主才有权利,如果必须很多则不公平,如果不多即可,那么只要有人提出什么提案,一般都能通过,因为这实际上是有利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则设计,为舞弊留下了绿色通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方立新教授直言,这种做法看似与中国民主集中基本原则中2/3同意,或70%同意即通过做了个逆反,但这一逆反将很多观望人群全部纳为同意,这种小聪明是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基本精神的。

======

以上两句话也回答了齐云老师的问题:不足20%反对即为80%同意了?这和直接来个80%同意通过等同吗?

--- 当然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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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如果就实名论坛20%就有点牵强,如果有10人发言9人同意看上去结果很一致,其代表性也有待探讨,因为其中忽略了大部分不上网业主的权利。

监于云顶的特殊情况(常住户少)也不可能事无俱细都来个全体投票。还是应多沟通,多听大家的意见,就是有争论也不要怕,都是成年人受过一定的教育,有辨别力!

最怕的是凡事只对人不对事!!云顶论坛走到今天的田地有些人是否该反省?有时有好心没好的方法也适得其反!更何况糊搅蛮缠?

一叶秋色 发表于 2010-11-13 09:46



顶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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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想弄个明白:云顶2005户业主的20%是401户呢,那就是说有400户反对也即为通过,是这样吗?
齐云高处 发表于 2010-11-12 23:0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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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齐云高处 于 2010-11-13 19:04 编辑
如果真是全体业主的不足20%反对等同于全体通过,我同意!

要做一件事要全体通过是不可能的,(除非是一种强大的压力下,不是表决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永远做不成一件事,这就是民主集中吧!

但如果就实名论坛 ...
一叶秋色 发表于 2010-11-13 09:46

如果是全体业主的不足20%反对,我也同意!
因为如果真是全体业主参与了表决,只有20%反对,这已是个相当高的通过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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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所安 于 2010-11-13 19:32 编辑

齐云老师,这个程序设置,其实不需要全体表决。

或者说,就是可以不需要全体业主参加,就可以得出一个所谓的“全体表决”8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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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m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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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议事规则是首先要确立的事情,必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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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所安 于 2010-11-19 13:47 编辑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

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

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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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云顶新物业合同公示在实名网,公示10天期间,如不足20%反对即视为通过。这是严重侵犯业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salong 发表于 2010-11-7 23:34


这条成立,业主有保留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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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所安 于 2010-11-19 13:41 编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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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业主注意:是需要至少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非以“反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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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along 于 2010-11-24 09:49 编辑

转发,供不上实名网的业主参考。
关于业委会与千翔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告
各位业主大家好!
  


业委会于20101029日在实名论坛上公示了拟与千翔物业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草稿),为期十天,征求业主的表决性意见。

经核实,截至2010117日《物业服务合同》(草稿)公示期结束,没有业主在实名论坛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业主到本业委会办公室或到物业前台提出反对意见。据此,业委会决定与千翔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20101114日,业委会已与千翔物业完成了续签手续,合同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各位业主:云顶是我们的共同家园,把云顶建设成为美丽、祥和的可持续宜居社区,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创造云顶更美好的明天。

富阳市华庭云顶业主委员会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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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事情似乎是按早已予谋的计划在有条不紊的一步步实施着,
如果没有沙龙、刘老师等业主揭密,大多数业主还会继续做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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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节日期间坚持在云顶论坛一线,争吵不休,无事生非的邻居们,致以节日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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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甲是被捏住命门动弹不得了,还是认识到光靠骂人只会民心失尽,更抬不起头,故而开骂有所收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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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怎么自我感觉这么好的啦,什么叫偶的命门被捏住了啦,偶是觉得玩的差不多了,不想跟你们浪费时间了,你希望偶继续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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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样的骂街泼妇没见过,还怕多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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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感觉你是来讨骂的,有受虐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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