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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心依旧i

提交给今后成立的业委会的一些工作内容,请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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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otNotwood 于 2011-1-14 16:03 编辑

      几日不见,这个这么好的贴子变成了这样子,感觉非常震惊和遗憾。
      我个人对于上面yaoweiquan 这位仁兄的言行非常反感。
      有关你所说的程序正确问题,这个不是楼主“我心依旧i ”所决定的,这个贴只是一个意见征集和汇总贴,楼主在第一页就已经很明确的表明了,这个贴只是一个集思广益、大家发表对今后业委会工作的一些期望的地方。不管是楼主还是其它的什么通过程序正确进入业委会的人,如果他需要的话,这个贴都是他掌握情况、整理思路的源泉之一,在你出现之前,大家也正是这样在正常地探讨一些建议。我希望你不要过来把这个纯净的水搅混了。
      就你所关注的业委会成立过程的程序问题,既然你这样关注的话,我建议你直接建一个主题楼,大家专门在里面讨论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方法可以合理合法地选择到真正代表我们业主的业委会成员,为大家的幸福谋福利。我非常期待你这样做。
      回到主题,我呼吁大家在这个有了好的开头的帖子里面,回归到帖子发起的主旨,我们不再讨论和主题无关的内容,也不要主动去回复那些无关的言论。
      行百里者半九十,何况我们的长征还没迈出第一步,作为敢于担当乐意奉献的热心人,也不必去和这些偏激的言论纠缠,清者自清,公道自在人心,大家都是明眼人。希望楼主眼光可跨过一些污水和障碍,坚定于最终期待的目标。

      吵架么,一个巴掌拍不响,我在此划一条分界线,虽然不是那么华丽,还是希望有关和主题无关的讨论就此打住,大家都不去理会某人,不去回应,将其它的都主观忽略吧,变成水贴大家都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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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绿地不要街 发表于 2011-1-9 23:12
我觉得,业委会成立后,最总要的一项工作之一,应该是以业委会的名义要求杭州市规划局和浙江大学这两个单位 ...

      创业街的事情,真是需要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的。
      这玩意处理不好,真是会对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灾难的。
       没有创业街,也就没有咱这个论坛了,也许大家都还在工会的坛子里聊的欢吧,可见其威力之巨大。。。   可惜了以前大家写的一些好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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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心依旧i 的帖子

我心依旧:第一次的公示没有任何人有机会参与,这是国家赋予社区的权利,我没有办法反驳。至于社区的方法是否违法,请你自己去调查。

      从我心依旧的上述表述中足以说明其无知,什么叫没有办法反驳,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反驳。你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认定国家赋予社区在第一次公示中可以不允许业主有机会参与的规定的权力,请你再好好学习和与时俱进一下吧。所谓筹备组的业主成员是充分经过半数以上的业主的推荐吗,这个推荐程序在业主中充分进行过吗?没有得到多数业主推荐的人能进筹备组吗!难道承认公示的错误对你来说有这么难吗!连这点承认错误的勇气都没有,还谈什么代表业主的利益!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注:是可以邀请,而非必须邀请,说明了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权力与社区的指导义务是对等的。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注:是业主自己的自治组织,不需要别人的领导和控制,我们要的只是协助,而不是命令。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可以辞职,缺额按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注:是由业主选举产生,而非社区代替选举。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注:是指导、协助,而非有权领导和指手划脚。是业主推举,而非社区有权越俎代庖,更没有给社区这种包办代替确定筹备组业主成员的权力。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注: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少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注:是指导,而非是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上述五个条文充分表明了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是我们业主自己的事情在召开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中,社区等组织只是协助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在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主体是小区的业主,社区只是在筹备组及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中给予工作上的指导与协助,而绝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更不能包办代替。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必须经由广大业主推荐产生,如果是由社区包办代替,或者只经少数业主的推荐,则都是无效和非法的。在多数业主不知道或没有时间反馈对筹备组业主成员意见,以及根本不清楚这些业主成员是如何产生的信息没有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这样的筹备组不可能得到业主的认同。如:为什么只有5位业主参加筹备组而不能有更多的一些业主代表参加,法定依据在哪里,这5位业主成员是通过什么程序、途径和方式方法被选进来的,他们本人是否积极愿意并有时间参加和具备筹备组工作的能力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过程我们都有权利知道,这些信息都必须给予公开、透明。
       这种只有结果没有过程,又无公开、透明信息的公示违反了程序,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推荐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这个所谓的筹备组是非法的、无效的!
       业主有权用适合自己的方式予以抵制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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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NotNotwood 发表于 2011-1-14 15:47
几日不见,这个这么好的贴子变成了这样子,感觉非常震惊和遗憾。
      我个人对于上面yaoweiquan 这 ...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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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yaoweiquan 这位仁兄好像是想搅局,我想你没权用“我们”这个词,你只能代表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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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aoweiquan 的帖子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对于你一直耿耿于怀的问题,请你自己参照考虑: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请问公告没有在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公告吗?我有什么可以和社区争论的,社区没公告吗?
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不起,这个真不是我能帮你解决的问题。

这一条规则你为什么不贴出来呢?只贴自己有利的,无视自己没理的,请问文件是这样解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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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心依旧i 发表于 2011-1-13 19:30
回复 horwe669 的帖子

本人也不赞成现在电梯费的构成。尤其是要替群租的一并分摊!

我的意见是既然影响电梯分摊的因素和复杂,就简单化。。把实际每年的电梯费用平均分摊到每户,直接纳入物管费中。。不再另外收取电梯费。。万科物业就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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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猫咪妮妮 发表于 2011-1-14 11:22
回复 horwe669 的帖子

上顶楼晒衣物的大多是底层的人,他们应该承担电梯费

你说的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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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心依旧i 发表于 2010-11-10 20:13
虽然本人没有机会进入业委会继续为业主服务,但是我仍将继续努力把这些意见提交给即将组建的业委会!
希望 ...

我有很多观点与“我心依旧i”不同,也反驳过多次。但在成立业委会一事上,我支持他(她),尤其是锲而不舍的精神!
另有一事请注意:港湾的住房一层(除门市房外),都是有每幢的业主购买的(在公摊面积里),但目前每幢一楼的一些房间都被物业的人员占据,有放工具的,有堆放纯净水的(可能是空桶),有堆放物业人员捡来准备卖废品的,有物业人员放床休息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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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港湾大妈 的帖子

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相互之间所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也会变化。只要大家相互坦诚讲出来,真的没啥大不了的。
我是有话要说出来的人,但也会考虑不周。就算这样,就事论事,说过就算,不会记仇的。别人会不会心里有芥蒂,那就管不到了。
前几天有个邻居讲神马都是浮云,我说活着也是浮云!
如果因为是浮云人就不活了?既然活着,那么就开开心心,碰到不开心的事情就让它过去,有了相见一笑泯恩仇的风度,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儿,你说呢?

谢谢你对业委会的关心,其实我就想找到一些懂法,懂规则的人,帮助业主寻求自己应得的利益,顺便建立邻居间的团结互助,就这么简单的想法。

至于一楼,这是今后业委会成立后必须面对的难题,不能出台很具体的规则,是不能够帮到一楼住户的。这个牵扯到自行车和电动车的下到地下室存放的问题。
至于有人站路积攒垃圾或者支床,这是物业管理不善的老问题了,现阶段只能是看到就投诉,投诉时记录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员的工号。不解决就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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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咋到……请问业委会的事情怎么样了?什么时候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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