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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疯物业状告业主包阳台败诉后又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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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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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要包阳台,很多业主以为这只是一件关乎自家的事情。但近日有个小区的近10户业主,因为包了阳台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strong>起诉理由:违反三协议</strong></p><p>  该小区于去年3月份交付,交付后即进入一个装修高峰期。物业公司除了禁止业主野蛮装修外,还要求业主不得包阳台。</p><p>  为了不让业主包阳台,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收房时签订几个协议,分别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以及装修的时候得签《住宅装修协议》。这几个协议里,都有相关条文规定不得包阳台一事,业主签了就代表做了相关承诺。</p><p>  不过,有的业主签是签了,却表示“迫于无奈,因为不签收不到房”,因此,签了后还是包起阳台来了。</p><p>  于是,物业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把这几户擅自包阳台的业主都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违约”。由于每家业主单独被起诉,因此无法统计具体被起诉户数。不过,据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透露,大概“10家不到”。</p><p>  去年12月份,法院做了判决,表示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的相关条例,这起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改由社区、街道做调解。对此,业主认定为是自己的胜利,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考虑上诉。</p><p>  <strong>很多小区都为这事头疼</strong></p><p>  为包阳台一事,业主与物业闹得不开心的,并不只有上述一个小区。据初步了解,杭州很多小区为这个事情闹纠纷,尤其是一些刚交付不久的小区。</p><p>  三墩某小区的业主论坛上显示,对于一期包阳台的业主,物业公司同样提起了起诉。另一些刚交付不久的小区,不少业主都在纷纷抱怨物业不让包阳台,讨论有无解决的办法。</p><p>  业主们想包阳台的理由,大致有以下这几类:安全是业主们考虑最多的一条。在各小区的业主论坛上,类似的理由比比皆是:“我是支持包的,至少这个栏杆要包起来,要不然等小孩会走路了太不安全。”“房子设计上本来就有安全上的缺陷。要到隔壁阳台不要太轻松哦,只要从放空调外机的地方走走就OK了”“阳台的栏杆太稀疏了,我有个同学家里有十来个月刚会走路的小BB(注:小孩),居然能把小半个身子从阳台栏杆上挤出去!晕都晕死,幸好边上有大人看住,幸好是一楼,要是楼层高一点,完蛋了”“我是一楼的,一个主卧连着阳台,不敢开门透气,觉得不安全,而且阳台很低,我都能随便进出。”……</p><p>  包起来比较卫生、少风沙和灰尘,也是支持包阳台的业主们的理由之一,还有包起来可以防雨等。至于以前的老小区把阳台包进来可以增加房内的使用空间,这一理由在现在户型面积普遍较大的新小区里倒不常见。</p><p>  <strong>包起来的阳台可能有隐患</strong></p><p>  相比之下,物业公司的理由听上去也颇有道理。杭州某小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由于现在我国没有对包阳台的材料和施工工艺安全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因此用怎样的材料包阳台,以及怎么包,业主所用的材料是否安全,有没有通过检测,没有人说得上来。况且现在很多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万一出事的时候找都找不到。</p><p>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曾经有一年刮台风的时候,上海某小区有个住户所包的阳台,整块材料就掉下来了。现在大多都是高层住宅,即使很小的一块石头,从高处掉下来杀伤力都很厉害,何况是那么大的玻璃呢。不过,很多业主根本不以为然。”</p><p>  该负责人表示,房子交付的时候是相关部门验收过的,但包完阳台后没有部门来验收,存在安全隐患。“也许几年内是安全的,但我们不希望等出了事,有了血的教训大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p><p>  其次,维持小区外立面的美观统一也是物业禁止业主包阳台的一大原因。“虽然让业主的房子保值增值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但我们总希望业主的房子能保值增值,而两个建造时品质相近的小区,以后外立面是否统一和美观,增值的空间完全不一样。如果有部分业主包了阳台,或大家用的包阳台材料不一样,会使小区外立面的美观度大打折扣。”</p><p>  <strong>类似“猫捉老鼠”的游戏</strong></p><p>  既然事先签订的几个协议并不能阻止业主包阳台,为了更有效地防止业主包阳台,物业与业主展开了一场类似“猫捉老鼠”的游戏。</p><p>  物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把好入门关,把涉嫌包阳台所用的材料堵在门外。网友“恩熙”说,“为了防止业主私自包阳台,物业竟然检查业主车辆,整块玻璃不准进入小区”。</p><p>  物业对此的解释是,一般房间里的装修,很少用大块玻璃的。由于物业是服务业主的,并没有强制业主拆除的权利,因此一旦材料进了门,装好了,如果业主不听劝,物业没办法强迫他拆掉。</p><p>  而业主的对策则是,把包阳台所需要的材料拆分开来,化整为零,分批运入家门。</p><p>  <strong>众口难调的难题</strong></p><p>  看上去,目前包不包阳台,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但其实,也有很多业主不愿意包阳台。某个小区的物业主任透露说,据他们统计,小区里想包阳台和不想包阳台的业主人数,差不多一半对一半。“这是一个众口难调的难题。”他说得很无奈。</p><p>  三墩一小区的业主梁小姐就表示不打算包阳台:“家里阳台很大,十几平方米,由于家里本来面积就很大了,我们也没想把它包进来利用。我觉得阳台就是阳台,休息时敞开式地晒晒太阳、喝喝茶,蛮好的。虽然现在边上还在施工,灰尘有点多,但等施工完了,应该会好很多。”</p><p> <strong> 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strong></p><p>  为了解决包阳台一事,有的小区在讨论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统计出绝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决定包或不包。考虑到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问题,可以团购,用统一的材料来包。</p><p>  但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成立条件,因此一些还没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这一矛盾激化以后,就像开头提到的这个小区一样,业主和物业会对簿公堂。</p><p>  不过,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成林看来,哪怕业主真的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封了阳台,物业也无权告业主。这也就是上述案子中,法院为何判决,双方的“纠纷”该由社区和街道来调解。</p><p>  刘成林说:“因为业主签订的临时公约是对全体业主的约束,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业主违反临时公约,违反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物业是第三方,与业主的关系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没有权利就这个事情告业主。”</p><p>  也就是说,即便对簿公堂,这个众口难调的难题,恐怕还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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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都市快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作者:<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邬愉波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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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搞不淋清,野疯物业要干什么!!!该自我完善的不行动,每天就找业主打官司.自请的律师都摇头无奈,打官司要钱的,物业要向业主们公布清单了,别用的是业主门的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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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笑。本人观点支持包阳台,因为利大于弊。</p><p>但要考虑小区的主体色调,采用无框更好!</p><p>&nbsp;</p><p>&nbsp;</p>[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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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zhuzk</i>在2007-3-2 10:02:00的发言:</b><br/>来源:<strong><br/>&nbsp;&nbs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都市快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作者:<strong><br/>&nbsp;&nbs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邬愉波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div><p>楼上的朋友的分析的相当 明了透彻,谢谢。</p><p>就目前的现状 来说 本人认为 :</p><p>1、法院依法判决,显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诉讼双方来讲,我们业主是弱势群体,而 对方物业 是一家公司是强势群体,但法律的准绳并未失去它应有的准则,所以,法院在1审已经判决野风物业败诉及承担诉讼费。</p><p>2、野风物业 和 野风房产开发商实际是1领导班子2块牌子,所以野风物业一直受制于野风房产的指令,很明显不允许包封阳台实际是野风房产开发商最高权力人董事长余国***的意志体现,为此我也在这里 提醒各位要购房的人千万不能购买开发商和物业为同一领导体系的此类房产,因此,物业公司 他没有自己的实际权力,而是听命于开发商,试问 如何能为广大购房业主解决问题????????</p><p>3、在诉讼中,野风物业认可了自己曾在2006年11月8日书面告知过广大业主包封阳台需到2/3以上才能改变原先约定,时至2006年11月30日(开庭前)野风物业再次函告业主已经达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包封阳台,但在诉讼辩论中,野风物业缺欲推翻自己上述的行为,性口雌黄的说物业 无权出具上述告知书,试问这是那门子道理????看看自己做的 和自己说的 不觉得 荒唐么??????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岂能容你们颠倒是非????</p><p>因此,2007年1月30日下城区法院判决驳回 野风物业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1审以野风物业的 败诉暂时告终。现野风物业又再次 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们静以待候,因为法律的准绳只有 1条,判决的结果只有1个,胜利终久属于我们,让我们笑看他们最终被打得灰溜溜的逃走。有要咨询该诉讼相关事宜的可以联系我0571-28817388&nbsp; qq:17219611(注明现代家园加好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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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阳台主要还是为了安全。和隔壁单元只有一墙之隔,晚上在阳台上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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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沁雅花园烟花进入阳台的大火,要是阳台是封闭的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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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开始我们轮流来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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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曾经有一年刮台风的时候,上海某小区有个住户所包的阳台,整块材料就掉下来了。现在大多都是高层住宅,即使很小的一块石头,从高处掉下来杀伤力都很厉害,何况是那么大的玻璃呢。不过,很多业主根本不以为然。”</p><p>这话有点牵强~~~~</p><p>也有空调机掉下楼的,没听说过不允许装空调,呵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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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p>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p><p>2,物管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而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为何总摆出一幅家长式的管理态度来,真是本末倒置。所以物管首先要摆正位置,多在服务上下点功夫,不然是要被主人炒鱿鱼滴。</p><p>3,整体美观固然重要,但总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吧。还是要以人为本。</p><p>4,布置一个温馨的阳台,让家有个自由呼吸的地方,写意又个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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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真不离幻</i>在2007-3-2 23:45:00的发言:</b><br/><p>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p><p>2,物管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而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为何总摆出一幅家长式的管理态度来,真是本末倒置。所以物管首先要摆正位置,多在服务上下点功夫,不然是要被主人炒鱿鱼滴。</p><p>3,整体美观固然重要,但总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吧。还是要以人为本。</p><p>4,布置一个温馨的阳台,让家有个自由呼吸的地方,写意又个性。</p></div><p>人性化管理很重要! </p><p>&nbsp;</p>[em17][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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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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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外墙砖掉下来伤人的历史,也没听说外墙专不能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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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p>引用:去年12月份,法院做了判决,表示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的相关条例,这起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改由社区、街道做调解。对此,业主认定为是自己的胜利,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考虑上诉。</p><p>其实事实不是这样的,法院提出调解野疯拒绝后判决,结果是物业败诉,并非什么调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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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p>呵呵~~~~~看来这律师是真的没事可做了!</p><p>另外从媒体社会舆论来讲为此事再和业主对簿公堂真的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p><p>本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p><p>&nbsp;</p><p>&nbsp;</p>[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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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法院角度分析,一般是不会改判的,除非....</p><p>1、有重大错误</p><p>2、中国特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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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p>静观后事......</p>[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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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4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雅苑居士</i>在2007-3-4 12:14:00的发言:</b><br/><p>静观后事......</p>[em05]</div><p></p>看热闹的说[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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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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