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25楼的提醒,在这里我想补充做一下解释。我说的地下车库是指机动车库,而不是非机动车库,这是我前面的帖子里没有说清楚的。你可能没有看到机动车库的过道里停满了物业员工正在充电的车,经常是我下班回家看到他们呼啦啦一大群推着车走了,所以才有此一说。当然本来就是抛砖引玉之说,所以欢迎深刻讨论。 接下来集中回答一下“无风起浪”,兼答“万家业主”: 1、“楼主是不是因为没报上名而对进程有异议” 对进程有异议是每个业主的权利,就像我没有报名也可以对进程有异议一样。至于楼主是不是因为没报上名而对进程有不满于是提异议我不知道,这是楼主的心理活动,你的答案是臆测楼主的心理活动。就跟政府认为“上访的都是刁民”一样以自己的客观立场来做主观猜测。 2、“物业的钱到底是谁的钱” 这个说法就更加可笑了,谁都知道物业的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曾经是业主的,作为物管费交给物业,让物业把其中的大部分花在业主身上的。还有一部分是物业保管的但是属于业主的,需要全部花在业主身上的,比如业主预缴的公摊费、电梯广告费等。你说物业的钱是谁的钱?当然物业如果花在业主身上的钱少了,或者把收到的钱少告诉业主一点,那它剩在自己口袋里的就会多一点。所以这时候物业和业主的利益就是对立的,所以我总是希望物业多花点在我们业主身上的。 3、“包阳台” 关于包阳台的说法,两位的说法倒一致,而且与我在物业得到的解释是一样一样的,的确是从滨江一个模子里培训出来的,所以也都说得理直气壮的。但是滨江给人洗脑子的这招很惨,这里我就给二位做一个普法培训:无论是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以物业合同禁止包阳台为由的官司还是业委会成立之后业委会以业主公约禁止包阳台为由的官司,都只能是败诉的结果的原因是“业主对物业的自由处分权和对安全、污染的自我保护权远远大于公众对外观美观追求的权利,法律选择更重要的权利予以保护”。 至于“外立面效果是属于广大业主的”一说,外立面效果是建筑上的用词,法律上只有外墙的说法, 至于“合同上的字总是业主自己签的!法律工作者更应该懂得签字后该不该遵从约定。”就更加更加可笑了。如果签了字的合同就是合法的话,那法院就不用审合同官司了,直接找笔迹鉴定一下是不是你亲笔签的就可以下判决了。如果签了字的合同都应该无异议的遵从的话,现在哪来每年废除这么多的霸王条款?别忘了那些条款也都在你签过字的合同里呢? 4、“经营性收入的公示,我就不说了,律师先生可能太忙,每天走进走出没看宣传栏” 我确实从来没有看到宣传栏里有这个公示,但是从这位老兄的说法,我想提醒两点: 一是滨江为什么只公示经营性收入,因为这些收入你无证可考可查,你不可能核对今年路面停车位停过多少车,也不可能知道电梯广告如果合同是1000元的话实际付的又是几千,还有他收我们装修的时候门口卖水泥黄沙的和楼顶吊车的钱就根本不告诉你。但是它为什么不公示公摊费呢?是因为这个有据可查,你能查到这个水这个电是谁在用!是用在哪里!是谁在付钱!所以它不公示了,或者公式一堆普通人看不懂的数字。 二是别说的那么冠冕堂皇“能充分利用资源来创利也是好事”,我说的是“请问滨江谁授权给你在电梯里装广告的?”让我相信滨江是“雷锋精神”我宁可相信有句话叫“无利不起早”。 5、“900万的收入,我不知道律师先生是怎么算出来的,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这个区别,律师先生不会不知道吧? 2000个车位?万家花城有2000个车位吗?去看看楼书凭什么预收一年物业费?律师先生可以去看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可预收物业费,但不得超过12个月”。” 900万的收入是我这个不知道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的人毛估估出来的,只是给各位邻居一个概念。不过对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这个概念这么清楚的人好像是造房子的,比如滨江的人; 我买房子是不关心楼书的,不过动不动就让去看楼书的好像是卖房子的,比如滨江的人; 我看物管条例是不关心物业可以怎么收我钱,而是关心物业该给我怎么管家的。不过动不动先看物业可以怎么收钱的人好像是搞物业的,比如滨江的人。 6、“物业公司预先收取物业费是合理的” 诚如无风起浪说的,预先收取不超过12个月是合法的,这是上限。但是是否合理呢?我认为当然是“钱货两讫”才是“童叟无欺”。我这个不是包年价,而是按月价,凭什么要我将一年的费用都预付了呢?还不是就凭这是卖房子的时候搭售的霸王条款吗?你生活中还有其它以按月计价的价格先预付一年的而同时你又认为是合理的消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