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万家业主”,如果你是一位热心的邻居,那我感谢你为小区做了这么多事。 但是,我们就事论事,你对提出质疑的邻居的棒杀是不可取的,甚至为了彻底的棒杀,你连对物业的质疑也一并棒杀,这是更不可取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你更不该说一些没道理的话误导广大邻居。“外立面效果”是一个建筑学名词,不能作“外立面效果是属于广大业主”的这个法律判断,不能作为我们谈论的权利的客体; 还有“谁怀疑谁举证”更是一个谬误,不要把它作为“法律最基本的道理”灌输给大家,这样会误了大家的; 至于“这两部分的钱如何处置,今后成立了业委会,所有的用途还要经过事先的审核与事后的审计。”“包阳台事情本是合同明确条款规定,日后就是推翻条款,也要在业委会的组织下,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大多数的原则来执行。”还是错的,你误导了大家什么事情都要等业委会成立了以后才能办,其实所有业主本人才是权利的主体。 另外“难道你这个法律工作者从来对自己签字的合约都是不遵守的吗”是一个逻辑错误,“不是都遵守”的另一面只能是“都不遵守”吗?为什么不能是“选择性的遵守”呢?合法合理的我们遵守,不合法合理的我们不遵守,而不是拘泥于我们是否签过字。 同理“你经历过先住再付物业费的小区吗”也是一个逻辑错误,我说“预付一年不合理”的另一面只能是“先住再付”吗?为什么不能是“预付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呢?为什么不能是“物管费预付,公摊费按实摊付”呢?这几种方法在杭州各个小区都很常见。 以上,你棒杀对质疑者捧物业是态度问题,不懂法律误导大家是专业问题,不讲逻辑瞎反推别人的话是思考能力问题。鉴于上述种种,我觉得你不加以改进的话是不适合做筹备组或者业委会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