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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野风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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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1:物业管理总体上说尚可,但进入小区外来人员太多,请问物管公司外来人员如此之多你们究竟在管理些什么?</p><p>2:关于雅苑15幢旁政府征地补偿一事.野风获赔120多万元,该款应按每户平方面积尽快分发给全体业主,不容拖欠!</p><p>3:关于公摊营业用房的租金的45%应尽快分发给全体业主,不容拖欠!</p><p>4:关于地下车库问题<物权法>已明确规定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故不得违法买卖和出租.更不得剥夺业主的合法权益禁止车辆进出!应按照杭州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收取适当的维护管理费用.如执意不改我们将寻求司法途径.请业主委员会的个别律师摆正自己的位子,尽到自身的责任! </p><p>                                    雅苑21幢业主:吴先生</p><p>                                    2007年5月23日</p>[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23 19:10: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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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p>“关于地下车库问题<物权法>已明确规定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p><p>最近单位一直在组织学习<物权法>,上课老师好像跟您说的不太一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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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安爸</i>在2007-5-23 20:12:00的发言:</b><br/><p>“关于地下车库问题<物权法>已明确规定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p><p>最近单位一直在组织学习<物权法>,上课老师好像跟您说的不太一致。</p></div><p></p>老师接个窝的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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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帮顶一下,其次家园也有个公摊面积出租给了私人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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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地下车位没卖掉的归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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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p>“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p><p>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开发商。</p><p>土地出让不光是平面的概念,而且是立体的,也就是说,地下空间也跟地面一样具有使用权性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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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p>“3:关于公摊营业用房的租金的45%应尽快分发给全体业主,不容拖欠!”</p><p>《物权法》是这么描述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p><p>不知道我们业主公约是怎么约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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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不就成了"燥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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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了:《业主公约》“<p mso-char-indent-size="" mso-char-indent-count="" text-indent="">第六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p><p></p><p></p><p mso-char-indent-size="" mso-char-indent-count="" text-indent="">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strong>纳入专项维修资金。”</strong></p><p mso-char-indent-size="" mso-char-indent-count="" text-indent=""><strong>也就是说</strong>公摊营业用房的租金受益是纳入<strong>专项维修资金。不能分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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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p>2:关于雅苑15幢旁政府征地补偿一事.野风获赔120多万元,该款应按每户平方面积尽快分发给全体业主,不容拖欠!</p><p>这个120多万好像公约里没有讲到类似情形,好像又不能套物权用益。但是,对这120多万的处置问题,应该属于小区重大事项,应该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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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安爸</i>在2007-5-23 21:12:00的发言:</b><br/><p>2:关于雅苑15幢旁政府征地补偿一事.野风获赔120多万元,该款应按每户平方面积尽快分发给全体业主,不容拖欠!</p><p>这个120多万好像公约里没有讲到类似情形,好像又不能套物权用益。但是,对这120多万的处置问题,应该属于小区重大事项,应该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吧。</p></div><p></p>好象物权法里也有说法的,比较含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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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3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安爸</i>在2007-5-23 20:55:00的发言:</b><br/><p>“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p><p>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开发商。</p><p>土地出让不光是平面的概念,而且是立体的,也就是说,地下空间也跟地面一样具有使用权性质。</p></div><p>当事人绝对不可能仅指开发商单方的.&nbsp; 既然需要约定则说明这是一个类似于契约问题的合同.合同则必然有双方或以上当事人,否则就不会产生"约定"一词了~~!!!</p><p>关于使用权的问题,&lt;民法通则&gt;中解释到: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既然其所有权属于业主了,使用权也就不言而喻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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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理解的:《物权法》对地面停车场归属问题是这样描述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界定非常明确,并不包括单独建造的车位和车库。同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以车位和车库也没有归纳其中。所以楼主认为购买小区住宅,获得住宅所有权里面包含了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好像依据不够充分。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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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p>哎~~~~小区貌似很有文化,可没有一只真正能领飞的好鸟.</p><p>你飞你的,我琢我的.</p><p>向现代家园业主致敬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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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安爸</i>在2007-5-23 21:44:00的发言:</b><br/>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界定非常明确,并不包括单独建造的车位和车库。同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div><p>车位和车库不可能属于"单独建造",</p><p>首先肯定是属于"建筑规划区内"的,</p><p>上次我翻个一个资料,小区建造规划时,配套车位就不得少与所居住户的30%,假如把车库"单独"出来,雅苑就不能达标了.</p><p>另外,对小区划线的车位也有规定,是2.5米!</p><p>没找到原资料,配比记得是40%,我是不敢说多啊,呵呵</p><p>找到个杭州市的:</p><p>&nbsp;</p> lQKOs1Mz.jpg <br/> i0BizYG6.jpg <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24 0:22: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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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我也解释不清,反正我们培训的时候有人就提了地下车位归属问题,老师也是罗里罗嗦地解释了一堆,最后归结一句话:“地下车位和地面的车库如果卖给你了,归你,没卖的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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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个问题没有意义,全国卖了那么多车位,全部改过来?</p><p>可不可能啊?</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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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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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的行为,新法没有溯及力,是按照谁开发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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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4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凹滋得味</i>在2007-5-23 22:49:00的发言:</b><br/>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的行为,新法没有溯及力,是按照谁开发谁受益。</div><p></p><p>楼上的说法比较拢统.......</p><p>如果老法没有界定,那新法是具有约束力的.</p><p>否则有的些问题永远无法解决了!</p><p>还有"谁开发谁收益"的问题,</p><p>收益实际是有限制的,租赁是收益,出售也是收益!</p><p>很明显,人防部分就是不能出售的.</p><p>任何法规对安全配套设施类的"谁开发谁收益"解释,</p><p>都到租赁为止!</p><p>关于地库问题,说实话我也不看好"归还"之类的结果.</p><p>就象主打歌说的,牵涉面太广了.</p><p>根据中国政策性的惯例,</p><p>个人估计是开发商向政府补交一笔类似于"产权"的费用,</p><p>以政府收益(也起到了抑制房产暴利的效果),买车位者不变而告终~~~~</p><p>不过雅苑的地库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有待考证..........</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24 1:06: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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