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嘉园业委会2019年公布的绿化管理规约
(修正稿)
本小区绿地均属公共绿地,为规范小区绿化管理,建设美丽和谐家园,彰显楼盘品质,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国信嘉园业主公约,特制订《国信嘉园绿化管理规约》。本文所称“庭院”为房屋周边的公共绿化区域(包括别墅区和花园洋房区原始分割的自然绿化区块)。凡本小区业主均受本规约束。
一、变更园林绿化的审批
本着“美化环境,美化家园”的原则,本规约支持业主自费优化小区环境。支持业主引进优良品种淘汰劣质植物,鼓励业主热心小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小区的园林景观添砖加瓦。倡导小区植物的四季观赏性,色彩的多样性,提高土地植被的覆盖率,使共居小区的业主获有较高的物境享受。
变更改造绿地的操作流程:
1、业主应将“园林绿化改造方案” 报小区物业管理处,由管理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回复业主,获准后发给“施工许可证”,业主应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绿化规范施工。
2、业主需备材料:
(1)变更绿化申请报告一份
(2)业主资料(产权证明复印件等)一份
(3)绿化布置平面图一份
(4)增减移植绿化明细表一份
(5)绿化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图(电力井盖,污水井盖、排水沟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位置图)一份
(6)园林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相关资料(需办出入证)一份
(7)原始绿地完整图片资料一套
3、审批程序:由物业管理处初审后,送交“小区绿化审议小组”复审(人员由物业管理处、业委会各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和一名内行的业主组成),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最后报业主委员会核准并存案。
4、审核内容:
(1)核对申请人与产权人身份是否一致。绿化方案与该地块原始绿地面积以及功能是否一致。
(2)变更绿化是否对相邻业主产生不良影响。绿地内公共设施在变更绿地后是否能正常使用。
(3)绿化方案是否符合本规约相关规定。是否可能产生安全隐患。
(4)界定绿化范围内的搭建物是否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区别园林景观与违章建筑。
二、园林绿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1、庭院改造须确保原绿化面积,不得任意缩减或扩张。业主更换掉的原有植物应通知小区物管处迁移,禁止将原有植物擅自处理;业主自费种植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植物,报物业备案后可根据需要迁移。
2、绿化改造范围内不得填覆掩埋地下管线窨井盖;不得移动、拆除通讯、电视、宽带、背景音乐、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封堵公共通道以及排水设施;不得挪用、拆毁公共景观设施。不得在被核准改造的绿地范围以外施工;不得践踏损毁、擅自迁移相邻绿地的植物。
3、更换绿地原始分割植物(绿篱)宜采用黄杨木、四季桂、杜鹃、珊瑚以及红叶石楠等低矮灌木,高度不得超过80公分。为体现小区园林的高低层次错落感,特殊植物(有些植物修剪后花苞受损将影响开花等,有可能超过该高度)可用做相邻绿地的分割;小区公共道路旁应当保持其通透性,特殊植物允许作为点缀,禁止高墙密蔽式的栽种。
4、庭院内种植植物宜采用生长较为缓慢的树种,鼓励种植花果类树种,提倡栽种四季常绿、四季交替开花的物种;允许局部种植观赏性竹类植物,禁止种植毛竹(注:毛竹根系发达,影响地基、路面);禁止在绿地放养家禽;禁止开垦专用菜地。观赏类蔬菜允许少量点缀性种植。鼓励自费种植果树,果树的果实归自费种植的业主所有。
5、在有条件的庭院,允许搭建小型专供爬藤植物攀援的防腐木架,在不影响相邻权的情况下允许向空中拓展绿地。禁止未经审批的擅自违章搭建。
6、庭院内应慎重设置奇石水景,水深不得高于三十公分,假山奇石基础必然牢固,杜绝安全隐患。
7、庭院改造禁止使用钢筋水泥或金属结构构筑物违章搭建;庭院改造中如需使用防腐木更换原有建筑的外置楼梯、平台,需经审批许可后方可施工。禁止扩大原有面积,禁止侵占绿地,禁止毁绿行为。
8、房屋外侧需安装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及锅炉等外置设备的,以不影响相邻权、不破坏小区环境、无噪音扰民和保证安全为原则,同时需对设备做适当的绿化遮掩。
9、禁止种植有毒、有异味植物;禁止采用有刺植物做为绿篱隔断。
10、庭院改造除安装景观材质防腐木类的栅栏小门外(高度与绿篱保持一致),禁止安装封闭式木质或铁质小门;禁止栅栏小门上锁,禁止封锁绿地,严格保持绿地的通透性。
三、绿化方案获准后注意事项
(1)施工时间严格按照装修时间进行,禁止影响他人正常作息。
(2)施工车辆进入小区,需提前与管理处联系。
(3)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其它绿化区域,以免发生纠纷。
(4)施工时遭遇地下管线或发现不明水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报小区物管处,不得擅自处理。
(五)擅自扩大绿篱面积封闭原有道路的,由要求恢复原状的相邻业主向业委会及物业公司举证,业委会及物业接到业主口头或书面维权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相邻业主。
四、违约责任
(一)、擅自侵占公共绿地,建造违章建筑设施或作其他非绿化用途的,以及有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报由有关政府部门(滨江区建设局、滨江区房管局、滨江区绿化办、滨江区城管执法大队,下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以下摘自《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擅自迁移胸径在10厘米以下、2株以内的树木,情节较轻,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立即恢复绿地的,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被占绿地造价(按绿地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下同)或树木价2至4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迁移胸径在10厘米以下、5株以内的一般树木的,或砍伐一般树木2株以内,损失较重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4倍至6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侵占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内,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内,损失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6至8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侵占绿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迁移一般树木19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上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8至10倍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侵占绿地不能恢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收取2倍的绿地易地补偿费。
6、其他毁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7、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破坏绿地、树木,或毁坏林木绿化设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报由有关政府部门(以下摘自《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八项行为之一的,报由有关政府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2、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3、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4、在绿地内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5、在绿地内放牧、饲养、捕猎、开垦种菜的;
6、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的;
7、在草坪、绿篱和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8、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三)、本规约“违约责任”未尽部分,参照《物权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与地方实施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五、其他
对于规约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且与规约有冲突的绿化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关业主自行整改,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部门在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可直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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