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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意见”表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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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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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支持,一定要找合适的物业替我们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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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届业委会负责的,顶!向莲M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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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业委会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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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网虫 发表于 2012-4-18 08:13
同感,业委会不错!

同感,选个好物业是全体业主的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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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好,终于要换管家了,这届业委会真不错,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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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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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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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物业必须从这次表决中吸取教训,认真反思,才能续聘。同人如果还想干,下面三点很重要:
    第一,会沟通、勤沟通。利用论坛、微博等新媒了解情况,并及时公开物业信息。
    第二,工作要主动、矛盾要及时妥善解决。拖拖拉拉、被动应付的工作作风害死业主,也害死物业自己了。
    第三,要维护业主利益,而不是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的利益。要知道,是业主出钱养你们的。本末倒置,实在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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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业主意见,不是业主大会表决,不适用《议事规则》、《物管条例》的计票规则,继续糊涂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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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业主大会就明确二届第几次业主大会,不要这么隐晦地搞征求意见,代替业主大会!不要以为单计票方式按照《议事规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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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物业公司有问题,做得不好。业委会也有问题啊!程序不合法,即使事情做对了,也是错的!法治社会,不仅要结果正确,更要程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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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4-26 16:15
召开业主大会就明确二届第几次业主大会,不要这么隐晦地搞征求意见,代替业主大会!不要以为单计票方式按照 ...

好久没见你发表高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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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4-26 22:40 编辑

征求意见汇总结果,只能作为参考!只有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才是合法有效的。只能给业委会和社区,一声叹息!瞎忙。同人要是投诉你们或者起诉你们,就是瞎忙活。
      本不想公开提醒物管用法律武器,你们实在是执迷不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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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4-26 22:36 编辑

就凭征求意见结果,就能启动招标程序了?还搞邀请招标?非搞一团糟不可。幸亏,物管也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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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同人物业心里清楚得很。他们在一旁看着业委会这帮人跳呢。等你们瞎忙得差不多了,他们就出来给你致命一击:程序不合法,无效!解雇同人和招聘物业统统无效!哈哈,那时候看你业委会怎么收场!同人物业现在是胸有成竹啊!
    再说同人有机关事务管理局撑着,你不去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好吧,你把同人解雇了,就不给你们经费补助,或者,少给你一点,看你们怎么办!起码,政苑小区周边一圈的店面房的产权是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吧?他掌握着你的经济命门,你不去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沟通,不取得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支持和理解,想把这个事情做好?没门!
    可叹啊!我们有些人还挺自以为是呢!什么意见也听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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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zzypj 的帖子

光算钞票多少,似乎聪明绝顶其实很笨。市场看不见的手很重要,但是原来管理局这只看得见的手更管用,现在经过努力已经争取到三百多万,只要立项施工审计后就可报销。盲目换一个业委会喜欢的公司,三百多万可能就打水飘了。还不是要动用业主的维修基金吗。到那时业委会怎么和大家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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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zzypj 于 2012-4-27 09:18 编辑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依法办事,,也就是说业委会的重大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该召开业主大会的就必须召开,该告知业主的事项就必须告知。否则,就是不合法、就是侵权!其实,业委会号召业主不交物业费的作法也是不合法的,是利用了广大业主对同人物业的不满而已。常规的做法是先从财务审计做起,看看同人物业的服务价格贵不贵、服务标准高不高。为什么不审计?可能业委会的账目也有问题,也怕审!
    如果想要解雇同人物业,一定要事先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和沟通,必须100%地拿到政苑小区周边一圈的商业用房和公建配套用房的支配权,必须一切收益归政苑小区。如果,这个事情不解决,后面的事情就别做了。趁早歇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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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同人物管可以稳坐钓鱼台了,没什么好怕的。你业委会以征求意见代替业主大会,非法进入招标程序,且搞暗箱操作。即使同人不中标,届时拒绝交接,新物管接不了摊、进不了场。因为同人可以主张征求意见结果仅作参考,不具有业主大会的合法有效性,招标无效。到时业委会下不了台,还要赔偿中标单位损失。
    为什么业委会成立以来不积极督促、提醒物管提高水平?从这次招标搞邀请招标看,个别业委会成员或许早就“心怀鬼胎”,想拉关系人进驻政苑,所以对同人欲擒故纵,同人自己也傻,就这么中招了!搞邀请招标,意味着同人可能不被邀请,同人彻底中招!这是阴招。作为业主,绝不允许个别业委会成员搞阴谋诡计,要淘汰同人也要合法、公开、公平地将其淘汰,政苑折腾不起,这是大家应有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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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4-27 09:48
现在同人物管可以稳坐钓鱼台了,没什么好怕的。你业委会以征求意见代替业主大会,非法进入招标程序,且搞暗 ...

一是同人物业也建议进行招投标的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也是这个要求

该走的路全走了

目前物业公司也因种种原因承受不了业委会的要价,但他们自己承认,如果不是那种种原因在,业委会的要求并不高,他们完全可以接受得了。

这是我了解到的信息

大家应该知道,同人物业有他们的难处,但问题的根本绝对不在业委会要求太高,有跟同人高层熟悉的邻居可以去了解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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