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tianwuxin</i>在2006-4-10 22:16:39的发言:</b><br/><p>问两个问题:</p><p> 1/所谓的少数人的利益是什么?我不是很同意log的说法,什么是多数人的暴政?难道为了在西边开门就成了暴政?好像不是很恰当。</p><p> 2/小区开门的决定权在那里?方式一,推选人大代表,来投票决定;方式二,少数人找开发商,直接开门。因为我们小区中很多住户也是开发商。</p></div><p>我是住在小区东南的, 从我个人的便利来说, 我也喜欢开个西门;</p><p>不过开西门没这么简单的, 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是“<strong>直接利害人</strong>”反对,无论是物管还是业委会甚至业主大会, 均无权在原规划外的什么地方开个门口。</p><p><strong>包括现在小区内的路面停车位也是如此,如果临近的一楼住户觉得生活受影响, 完全可以提出反对意见, 物管、业委会必须撤消相关的路面停车位。</strong></p><p>-----------------------</p><p>2006-10-01 <br/> <br/>《每日商报》 □记者 何非<br/> 本报讯 <u>从今天开始,物管公司必须要定期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u>对于小区里的决议,业主不投票也不再视为是对决议的默认或者赞同,而需要由业主大会来决定到底该如何操作,这些都是今天起正式生效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内容。</p><p> 下城区物业管理中心的副主任金志韦介绍说,该条例中最重要的突破是首次给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广大业主来说,便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全国首部给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物管条例。</p><p> 此外,<strong><u>它还引入了“利害人”的概念,如业主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但要经过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更需要经过“直接利害人”的同意,而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也需要经过相关“利害人”的同意。</u></strong>这在以前无论是物业管理法规,还是政府的指导性文件均没有类似的规定。</p><p> 对于小区业主投票的问题,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而在以往,通常的做法就是你不投票就视为默认决议。</p><p> 目前该条例的一些相关配套文件也正在拟定中。 <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8 17:50: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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