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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讨论了,大侠继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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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高兴能在这里讨论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大侠再次主观臆断的胡乱猜测,我先就所学的自我介绍一下。

国内学的是法学,毕业时的主攻方向是行政法,后在行政机关做执法工作。目前研究生阶段主攻国际企业事务法(不晓得怎么翻译好,法语是 droit de entreprise internationnale des affaires,法国人其实很狭隘的,这个国际很大程度上劲局限于欧盟法),辅修法国行政法(这个是法国的拳头产品)。
大侠开始推测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实在感到惭愧啊。大侠后来又推测我是学商法的,因而不懂宪法,我实在是很迷糊啊,宪法是根本大法,但凡学点法律的应该都是必学的,于是我又一次感到惭愧啊~
但是不管怎样,能和大侠甚至更多的朋友(学法的,不学法的,这没有什么关系,蒙住眼睛手持天平的我看不一定就是法学博士;美国法庭里的陪审员可不要求法律本科毕业。)共同讨论法律问题,实在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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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继续讨论电瓶失窃问题好了,先从刑法说起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定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法。
我不晓得一个电瓶价值多少,大家说说看,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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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尚不能构成盗窃罪,那好,让我们来看看去年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为条例,现在上了档次,不过仍属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有很大部分的行政职责,也就是我之前提到的非刑事职能。该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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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警察无论作为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当事人,都对电瓶失窃有法定的管辖职责。
最后,如果大侠是警察,有一个法应该是再熟悉不过了,人民警察法。该法总则里条文是否还有印象呢?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的职权,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还有第三章的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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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是不谈法律规定的个人看法,电瓶的多次失窃,公安机关作为负责社会治安的主要部门,我认为群众抱怨的对象并没有错,何况群众也只是口头上的有所抱怨,连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都挨不上,也没有要求检查机关督促警察履行职责,难道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连一点群众的合理意见都听不得了吗?其次,当事人的报警行为,我不知道大侠怎么理解,我认识这正是反映出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一种信赖,一种对人民警察工作的一种支持,正如大侠说的其中可以收集很多信息。试想一下,如果大家对警察失去信任,失窃了,不报警,不怨社会治安,只怨自己点子背倒霉,如果你是警察,你作何感想,你还会有职业荣誉感和社会成就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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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昏倒,原来另外开了个贴子啊,也不说一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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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00:49 发表
很高兴能在这里讨论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大侠再次主观臆断的胡乱猜测,我先就所学的自我介绍一下。

国内学的是法学,毕业时的主攻方向是行政法,后在行政机关做执法工作。目前研究生阶段主攻国际企业事务法(不晓得 ...


这个法语翻译,国际商事企业法是不是可以?我觉得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大的来说你应该是学国际私法的.不知道有没有学过条约法,在国际法领域,这个是宪法性的文件.本人稍有涉猎,以后有机会可以交流下.

至于宪法,其实很多人是不知道,这个很正常,西方法律有句话,能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是真正的大家,这样的人没有几个,西方研究公法最厉害的人,我个人觉得是德国的哈贝马斯,这个你有兴趣可以了解下.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5 12: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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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09:27 发表
还是继续讨论电瓶失窃问题好了,先从刑法说起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 ...



这个问题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区别,按照浙江省公检法最新的盗窃罪标准,是要2000元以上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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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09:33 发表
如果尚不能构成盗窃罪,那好,让我们来看看去年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为条例,现在上了档次,不过仍属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有很大部分的行政职责,也就是我之前提到的非刑事职能。该法第二条扰乱 ...



公安机关的确有行政责任,但是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这个责任有没有包括警察必须要找回这个电瓶,否则就是失职,第二,其他的社会组织有没有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题又回到了中国的宪政体制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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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09:44 发表
看来警察无论作为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当事人,都对电瓶失窃有法定的管辖职责。
最后,如果大侠是警察,有一个法应该是再熟悉不过了,人民警察法。该法总则里条文是否还有印象呢?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 ...



来说说警察的问题,警察法要求警察文明执法,但文明是不是等于热情?这个被很多领导,很多媒体说来说去的东西正确吗?
我觉得其实警察应当有其绝对的权威,人民对警察的异议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而不能依赖于所谓的投诉,那是双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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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10:02 发表
最后是不谈法律规定的个人看法,电瓶的多次失窃,公安机关作为负责社会治安的主要部门,我认为群众抱怨的对象并没有错,何况群众也只是口头上的有所抱怨,连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都挨不上,也没有要求检查机关督促警 ...



这不是信任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所以提供了110的报警.但是群众有抱怨警察禁止了吗?其次,群众的抱怨在法律上有合理的限度吗?

这当中,应当区别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失职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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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5 12:37 发表



公安机关的确有行政责任,但是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这个责任有没有包括警察必须要找回这个电瓶,否则就是失职,第二,其他的社会组织有没有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题又回到了中国的宪政体制上来了.


好像大长风和我都没有说要警察找回这个电瓶,不知大侠从何得出这个判断的,我已经一再强调了,电瓶被盗,当事人要报警,警察要依法查处,难道大侠理解的依法查处就是找回电瓶吗?至于社会治安,警察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其他社会组织存不存在失职,那就等大长风把公安机关给告了,公安机关在把那些其他社会组织拉进来,至于各挨多少板,那是法官的事。大长风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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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5 12:34 发表


这个法语翻译,国际商事企业法是不是可以?我觉得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大的来说你应该是学国际私法的.不知道有没有学过条约法,在国际法领域,这个是宪法性的文件.本人稍有涉猎,以后有机会可以交流下.

至 ...


按照你的说法,对法律还只能说是不知道了。
知道第一个把圣经翻译成英文的人后来怎么了吗?他被处死了。因为圣经原来只有少数会拉丁文的人才能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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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5 12:38 发表



来说说警察的问题,警察法要求警察文明执法,但文明是不是等于热情?这个被很多领导,很多媒体说来说去的东西正确吗?
我觉得其实警察应当有其绝对的权威,人民对警察的异议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而不能依 ...


大侠又弄错了,我们并没有要求警察要热情,这是领导的要求,其实我们的要求和法律一样,就是要礼貌待人。
再说哪里有什么绝对的权威?什么叫权威?我看只有权利和义务。群众对警察职务行为的异议,构成行政诉讼的自然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警察要守法也要守纪律,对不?违反纪律的,群众投诉,也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无可厚非。

自然也是有不少恶意投诉,我就遇到过不少,俗话说得好,身正不怕影子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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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的讨论啊,继续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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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打歌也来发表一下意见啊,不要只看热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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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听人说,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是学院派的最大特点,今天算是见识了!
论坛很久没有这么高度的帖子了(灌水除外)
还是比较喜欢真mm的裸体派,什么时候也吸收我参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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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14:03 发表


好像大长风和我都没有说要警察找回这个电瓶,不知大侠从何得出这个判断的,我已经一再强调了,电瓶被盗,当事人要报警,警察要依法查处,难道大侠理解的依法查处就是找回电瓶吗?至于社会治安,警察自然有不可推 ...


好,问题回到了程序的本身,一个程序是否正义,是不应当由程序的当事人来判断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电瓶被偷拉,你去报案,然后警察有一个处理的程序,对于这个程序,应当由谁来判断它的对错?法治社会,判断的人是法官,是司法机关,这个道理明白了吗,其实我要说的就是,当事人有权利抱怨,但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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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14:12 发表


按照你的说法,对法律还只能说是不知道了。
知道第一个把圣经翻译成英文的人后来怎么了吗?他被处死了。因为圣经原来只有少数会拉丁文的人才能读到。


这个当然是知道的,圣经最初并不是英文是人所共知的事情.至于法律是什么,这个提法其实是唯心主义的观点,有点形而上学的味道.我想讨论这个超过了我们的话题.

至于圣经,我还知道些,关于圣经对于西方法律史的影响,其实远没有宣传的大.真正影响最大的是中世纪欧洲宗教统治时代.而让欧洲人统治世界的法律.是罗马法和英国的自然法思想.两者均可以从古代哲学世界寻找到自己的血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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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5 14:32 发表


大侠又弄错了,我们并没有要求警察要热情,这是领导的要求,其实我们的要求和法律一样,就是要礼貌待人。
再说哪里有什么绝对的权威?什么叫权威?我看只有权利和义务。群众对警察职务行为的异议,构成行政诉讼 ...



好,问题到了我喜欢的话题.我的核心观点是,警察究竟是否需要在执法工作中有礼貌的态度?这个问题我想要有一个前提,就是警察应当有绝对的权威,如果没有,礼貌有什么意义?它存在是一种法的象征(就象法官的法袍)还是法的执行(如果执法中必须要有的程序)..其实认真的去考量,我认为两者都不是,我觉得,如何判断警察的行为:首先,要有个公正的司法程序,这个在我国是没有进路的.现在说了等于没有说.第二,要有个明确的程序,很遗憾,我不知道这个程序是什么,因为其实很多的立法根本无法操作,是死法,这样的法聊胜于无.

所以,问题回到了原点,如果你在一个城市,警察局拒绝任何对警察的投诉,只接受司法裁判,你做何感想?也许有人要说,警察是人民警察,当然要为人民服务啊.很对,但问题如何服务?服务的内容是否包括微笑服务?我本人其实不反对微笑服务,这完全有利于警察的公众形象,但问题是,这是不是必需的?这个问题看似荒唐,其实很有讨论的必要.

至于警察是否礼貌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公民的主观判断,我不是说主观判断不对,但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要投诉警察,可以,会有五倍的警力花费在调查你的投诉上,这些成本产生了什么效益?对于另外为此付出成本的公民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公平的吗?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没有一个好的警察行政权力,包括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才是关键.你可以投诉警察,因为110给予你这样的权利让渡,但是如果你要投诉的不是警察,结果会如何?你想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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