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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uttuhs 于 2007-11-26 22:25 发表
"楼上的话,总结一下是如下逻辑,只有政府执法人员有了认真的执法态度,取得了公民满意的效果,法律赋予执法者的绝对权威才可以有其确立的法律信仰之上的基础.."
关于这一点,我想说明的是:
第一,你怎么会从我的发言 ...
你根本就没有仔细看我的发言,算了,也不是第一次了,我就补充说几句吧.
我的基本观点如下.
第一,法治社会应当维护警察的绝对权威.
第二,人民对警察的不满可以通过宪法赋予的新闻自由来监督,或者用司法途径来审查警察的行政权力的行使.
第三,任何对警察行为的投诉都不是一个在法律经济学上有效率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第四,警察权力永远是一个希缺的资源,因此其投向不可能让每个公民都满意,但其总体投入应当考虑到社会面的平衡.
第五,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其实警察在承担着许多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管理失范的恶果,换句话说,象"电瓶"被偷这样的事情,警察在很大程度上是代人受过.
好,这个话题我说的已经够多了,我尊重每个人自己的观点,但我只坚持说出我的观点,个人自己判断自己的观点吧,我的讨论到此为止.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7 00:2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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