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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不过去1

地下车库为什么那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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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        调查分析3对《物权法》有关规定分析和《物权法》的认知情况。
    近年来,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纠纷和投诉颇多,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许多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让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头痛。
一、        解读《物权法》
    今年10月1日大家期待已久的《物权法》中与开始实施了,可是在对停
车问题上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能不令人失望。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分析一: 共有场所停车费去除物业管理费用归业主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实施后,车辆占用共有道路或场所,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收取这个停车费,却没有作为广大业主共有的收入。
  首先,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一点《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很清楚,因此,使用车位赚了钱,就应当归广大业主所有。但是,物业公司往往自收自用。有的开发商在业主入住之前,就把业主共有的车位,锁定给自己了。” 
  其次,这个条款,规定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可以停放车辆,但是,车位归业主共有。为是归业主共有,所以物业公司收费不能据为己有,应当属于业主自用。物业公司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你得受委托才可以行使管理权利。收取了管理费用,就必须履行义务才行,就是要真正管起来,这样你才能得到必要的管理收入。 
分析二: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句话,第一,小区内的业主购买车位的优先权是绝对的,而不是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车位价格,原则上首先要考虑市场定价。
第二,要考虑广大业主的优先购买的权利诉求。商家出售车位时,可以允许其合理利润下的价格,但卖给业主时,要合理低于市场价位。
第三,原则上应该体现一个业主购买一个车位的精神。考虑到一个家庭中的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可能会各自驾驶一辆机动车,业主可以在举证证明自用的情况下购买两个车位,如果再多,似乎就超出了其合理需要的范畴。目前没有车的业主,也是潜在的客户,都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有两层意思,一是本小区业主比小区外的人有优先购买权,这是第一优先,二是遏制、限制炒卖车位现象。因为炒车位就不是消费者意义上的业主了,而属于投资者甚至投机者了。一是本小区业主的优先购买,二是车位价格不能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和承受能力,其实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还给开发商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在整体规划时,要认真细致地充分做好车位的规划工作,要规划出足够的停车位。这说明一些开发商缺少前瞻性,没想到买车的人会这么多。 所以,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开发商不仅要考虑如何销售商品房和车位的问题,还要考虑如何开发车位的问题。
分析三:车库(位)归属的方式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个条款讲的是,纳入规划的车位归属有4种可能:一是买卖,而是赠与,三是租赁,四是其他方式约定。车位赠与,开发商必然转嫁成本于房价就会飙升,可是这样的话买房的业主就对车库位有了使用权一般期限同房屋使用时限;出售,就应该要把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出租,车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小区业主不仅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还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分析四:《物权法》的法律盲点
1、业主优先如何体现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什么是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优先有多长的时间限制? 这条规定模棱两可,实施起来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某些开发商在售房时给出三天时间让购房人买车位,购房人不买则视为放弃,这就算‘业主优先’了。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物权法从立法本意上看是以维护业主的利益作为出发点,但实施起来还存在着问题。
2、地下空间权属如何确定
物权法没有提及地下车位的权属,其后果就是,将来小区的矛盾就集中在这点。
    由于物权法回避了小区地下空间包括车位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而是采取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些开发商强行将地下车库约定为自己的,使得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新法刚刚实施,北京市各法院就受理了一些类似的案件。
法律应当规定由开发商来举证,证明其建筑成本和售价中是否包括地下车库,如果拿不出证明他们把地下车库作为一个独立项目来进行投资建设的,那么就应该归业主所有。
3、公共设施如何细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还提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有很多,但是不是都属于业主共有?公共设施到底涵盖哪些设施,小区会所、托儿所、学校、老年活动中心以及锅炉房等到底归谁?
可见如果不明确什么是公共设施,而地下车库、会所等小区配套设施让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与业主约定,这无疑是给他们侵害业主共有权利的行为合法化,这将引发小区更多的矛盾。
二 、《物权法》认知情况调研分析。
通过对物权法有关小区停车问题的规定清楚情况调查时69.3%表示业主不清楚,仅有30.7%清楚;91.2%认为物权法实施后对“小区停车难”问题没有得到缓解;数据反映还有不少一部分人对《物权法》中关于小区停车问题的规定不清楚,可见物业公司并没有宣传到位,这样的话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停车问题迟迟得不到缓解。

  《物权法》的实施,当然可以促进开发商企业提升自身社会形象,以实际行动贯彻《物权法》,回应立法精神的一个最好形式,而不是利用第七十四条对抗广大业主优先购买或承租车位利益诉求的手段。相反,方便业主购买、承租车位的善举,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共享和多赢,有助于推进车位产权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但是,该法律本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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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        调查分析4对业日常生活的影响
数据统计显示仅有38.7%人认为停车对小区内绿地及其他景观造成影响
和破坏,61.3%则表示没有影响;74.7%人认为停车不影响居民活动空间;65.1%不赞成开发绿化带用于增加停车位。
  通过数据分析大部分认为停车难的问题对日常生活影响不是很大,不应该
牺牲绿化带来增加车位,据部分业主反映业主不文明行为还是存在的,例如把车
停在草坪上,停在别人的车位上,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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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略)
分析: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办理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总之:个人认为地下车库,如果已经分摊到住房面积上的话那么使用权就应该归业主共有,反之归开发商;如果归业主共有那么物业对其收费标准就应该和业主们约定,并且不能随意买卖出库,也就是说和地上车位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收取的费用去除物业管理费其他应该归业主们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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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部分 通过对以前杭州市私家车数量、户数和市区公交线路与车辆数目数据预测和分析, 预测2007、2008年“停车难” 的状况

1私家车数量                                               (单位:万辆)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数量        16.19        20.30        30.39        38.62
采用直线模型法对杭州市2007、2008年私家车数量进行预测
公式:∑y=n·a  +  b∑x  ①
      ∑X·y=a∑x + b∑x  ②
由上两式计算预计杭州市2007年私家车数量约为45.72万辆,2008年私家车数量约为53.36万辆

2、杭州市区总户数                                         (单位:万户)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户数        115.81        117.01        119.01        120.56        122.02
采用直线模型法对杭州市区2007、2008年户数进行预测
公式:∑y=n·a  +  b∑x  ①
      ∑X·y=a∑x + b∑x  ②
由上两式计算预计2007年杭州市区总户数约为125.27万户,2008年约为126.87万户。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公交线路(条)        136        163        194        238        312        421
公交数量(辆)        1637        2004        2238        2775        3176        4671

3、市区公交线路与公交数目

采用趋势移动平均法对杭州市区2007、2008年公交线路数、公交数量进行预测
趋势移动平均法模型:x=a + b·i
其中:
a=2M(1)-M(2)
b=2/(n-1)(M(1)-M(2))         n取3
由上两式计算预计2007年杭州市区公交线路数约为591条,公交数量约为6224辆;2008年公交线路数约为658条,公交数量约为6895辆。


4、2007、2008同比上年预测增长率                  (单位:%)
年份        私家车增长率        户数增长率        市区公交线路条数增长率        公交数目增长率
2007        18.4        1.29        12.8        12.1
2008        16.7        1.28        11.3        10.8
预测得出的结论:
①  私家车增长率仍保持高速增长,如果不采取措施,停车难的问题仍然严重;
②  2007年,私家车数量预测值/总户数预测值=42.72/125.27=0.341辆/户;2008年私家车数量预测值/总户数预测值=53.36/126.87= 0.421辆/户,很明显每户拥有车数量将会增加,这样更加大了小区停车压力;
③        市区公交线路和公交数目的高增长一定程度上会缓解私家车的增长率,这样的话也使小区停车压力也得到缓解,可是这种作用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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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部分  观点和办法

目前关于小区“停车难”问题彻底解决是不符合实际的,只能采取一定的办法缓解它,使它不至于发展成为严重影响市民生活,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措施一:采用小区和道路错位停车,资源互补
目前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错位停车。不能只采用小区和单位的错位停车,而且还应该在城市道路上划分车位夜间供小区困难的车停泊,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使其规范管理,切实缓解停车问题。
分析:1、一方面,通过调查数据显示87.9%都是在晚上停车,由于小区停车高峰期都在晚上,晚上停车隐患很多例如拥挤、乱停乱放、占用别人车位、更有甚者占用消防车道,如果发生火灾消防车开不进小区,后果将不堪设想。而恰恰在这个时候小区外面的城市道路车流量很少,所以应该大力开放小区附近城市道路停车位供业主停车,这样一来便可杜绝种种隐患和不便;
另一方面白天小区外面车流量比较大,城市道路停车比较拥挤,这就可以让小区外来车辆停在小区,这样也缓解白天城市道路的停车问题。小区停车特点晚上停车拥挤,而白天大多数车位都空着;而城市道路上停车状况恰好相反!
     目前杭州市部分小区与附近单位已经实行了错位停车,但是问题仍然存在,表现在停放时间难以协调,无法满足双方需求。由于单位规定了停放时间,进出时间受到一定限制,这对小区私家车主来说不自由。而小区方面,如遇单位工作人员加班等情况发生,停在小区里的车辆无法及时开走,也会加重小区的停车难问题。另外,小区停车资源对外“共享”,要取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小区内有车族和无车族的利益难以协调;停车资源对外“共享”,还将增加物业管理成本,稍有不当还会遭业主批评等。
  还有一点就是停车的经费难以落实。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无疑会增加管理人员的费用,而停车费用的收取报批手续相当繁琐,仅要求申报的证明材料就多达30份,而且必须具备专业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而大部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学校都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证书。擅自收费,显然是违法行为。政府应该继续普及实行小区内业主车停车和小区外来车停车互补。
2、方案优点:①利用它们的各自周期特点,使其空间资源得到互补,这样既缓解了小区晚上停车的困难,同时也减轻了白天城市道路停车压力,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的下降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②开放一部分城市道路停车,在一些车流量不大的城市道路上,允许车辆在夜间7点—早上7点单边停车,并由专人看管。夜间停车场基本不影响交通畅通,充分利用了道路资源,缓解了停车难、乱停车、车辆频频被盗等问题。招收了一部分下岗职工来管理车辆,又缓解了下岗职工就业难。
③白天对外来车辆停车进行收费,应该使收费标准保持较高水平,这样一来还可以增加物业公司的收入,使闲置资源产生价值,这部分收入可以用于进一步改造小区环境,尤其是改建停车位,必要时还可以建设立体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把管理成本转嫁给外来车辆,同时也意味着降低了业主的费用,业主满意了,这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也有很大的益处,可见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4、        注意问题:
首先,方案的实施需要很多步骤和注意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适合该方案的制度,尤其在收费问题和车辆看管问题上得认真对待;

其次,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的监督,发生问题马上解决,可以在部分小区及其附近城市道路进行试行,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管理方法,最后推而广之! 解决停车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他说,错时停车的措施可以推广到全社会,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学校等部门车辆停放主要集中在白天,晚上有大量的停车泊位闲置,而住宅小区白天的车位相对空闲的情况,可以将错时停车推广到全社会,尤其是利用各大卖场的晚间车位,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尽管错时停车有这样那样的弊端,但是要解决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刑华认为,省市机关事业单位错时泊车,应由省、市机关事业管理局负责落实,清点停车位数量登记造册,由城市建设发展公司操作,实行有偿停车,收入归政府。也可和单位分成,以提高单位积极性。交警也应积极配合,标定泊车位,指定收费管理公司,布置停车标记。政府的有效参与,才能保证停车资源良性“互动”。一是简化报批手续,对错时停车、资源共建共享的单位,可采取简易审批程序,实行备案制度报有关部门备案,“互动”双方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设备维护维修、人员管理费用,收入除一部分上缴财政外,还可以补贴本单位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开支,达到双赢的目的。二是停车资源属社会公共资源,推广停车资源的关键还需要有关部门切实采取一定的措施,整合资源,改善管理,对单位、住宅区、商务楼及路面停车进行普查,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真正做到物尽所用,资源共享,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最后,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给予业主好的承诺!让其和物业公司一样在方案实行中受益,比如其降低部分物业管理费,承诺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在不影响小区环境的前提下增加车库、位等等。

措施二:政府应该大力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政府可以给予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把这种“麻烦事”外包,让其他商业机构去操作,而当中政府只是给与监督使其规范经营,同时还要向业主宣传相关政策 ,使其思想上受到政府的熏陶和教育,让其懂得更多的政策和法律,并运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措施三: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使在车库车位产权归属问题上细化,规定明确化,使之操作性增强。使业主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不再产生法律纠纷和法律盲点。
综上所述,我也坚信“停车难”总有一天会在全社会和各个机构的努力下,使我们我居民小区停车不再难,促进和谐小区的发展,使人民生活更的更好!

参考文献
①陈启杰 .  市场调研与预测.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②中国停车网(http://www.chinaparking.org/ )
③杭州统计信息网(http://www.hzstats.gov.cn/)
④新浪网(www.sina.com
⑤杭州市房产信息网( http://www.hzfc.gov.cn/
⑥《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⑦新华网 作者:裘立华   新华网杭州9月19日专电 题:“错时停车”是解决停车难的良药吗?
⑧淘房网 taofang.com.cn  时间: 2007-11-15  出处:法律与生活 “小区车位屡次成为物权焦点”
⑨大河网-大河报  题为“物权法实施 小区租售停车位问题仍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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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缺乏团结性和公德心,中庸之道可能会害自己,平时油嘴滑舌的人,到了关键问题时候保持沉默,不是代表有水平,只能让人感觉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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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业主和物业公司联手搞成这样的,哈哈,现在抱怨的人,都是“自找的”——说的难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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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uttuhs 于 2007-8-8 11:48 发表
本人超級高度近視,到時候撞了車,物業負責嘛?蔣主任同志負責么?


原帖由 puttuhs 于 2007-12-10 18:26 发表
哈哈,现在抱怨的人,都是“自找的”——说的难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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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自找的。活该!
胡诌一些子虚乌有的所谓“权利”,自作聪明构建所谓“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公共悲地”必将愈演愈烈,“自作自受”,都好好“享受”吧。

上述发言,与名苑无关,名苑邻居,无需评论。

[ 本帖最后由 puttuhs 于 2007-12-10 20: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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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去了你们朝晖现代城

今天下午,由于一直联系不到发帖的业主,我就自己去了你们朝晖现代城。
但是我走了一圈,不知道你们反映的存在问题的车库是哪个,还是好几个都有呢?
还有其他业主说到的100万资金的问题,我也希望能了解一下。
希望有人能联系我,15967151720,为大家的生活考虑,我肯定会隐去您的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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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早上起来,发现对面通道常停的那两辆车不在了,不知道是否治理整顿的成果。
希望这样的好现象能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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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uttuhs 于 2007-12-10 18:26 发表
是业主和物业公司联手搞成这样的,哈哈,现在抱怨的人,都是“自找的”——说的难听一点。

是"自找的".
从欢呼YWH,到厌恶YWH.......
从期盼到失望.....
从关注到漠视......

[ 本帖最后由 武林门 于 2007-12-12 19: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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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找的,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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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现代城现在的停车管理方法,外界有个很好的名字:“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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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业委会也真是可怜,物业公司把你们制定的停车规定当废纸一样扔在垃圾桶里,居然没有一点办法。这就是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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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YWH拿WY不是也没有办法,连个解释也没有,可能是不屑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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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安爸 于 2007-12-13 14:14 发表
想想业委会也真是可怜,物业公司把你们制定的停车规定当废纸一样扔在垃圾桶里,居然没有一点办法。这就是现状!


为了让大家好好享受一下随意停车的乐趣。不是很好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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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雅苑的秩序很好啊,你看那6.2米宽的通道都管的空空荡荡的,比消防要求4米还宽,WY有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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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长剑入鞘 于 2007-12-14 08:36 发表
我觉得雅苑的秩序很好啊,你看那6.2米宽的通道都管的空空荡荡的,比消防要求4米还宽,WY有功啊.


最好全部停上车,遂了你的心愿。这样更热闹。更好玩!
不过,你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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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为了让大家好好享受一下随意停车的乐趣。不是很好玩吗?"这话还是没有达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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