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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irenern

晾衣秆有点话想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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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不是霸王条款,在没个合适的凉衣方案之前还是谨慎为好,毕竟这也是牵涉到安全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在衣服凉到天寓的广场,因为这也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底盘啊,反正广场那么空旷,没有绿化没有景观.我们可以先用来凉衣服,这样可以两全其美,即增加小区的生活气息,也不浪费空间.大家觉得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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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海盗杰克 于 2008-4-29 16:51 发表
不管是不是霸王条款,在没个合适的凉衣方案之前还是谨慎为好,毕竟这也是牵涉到安全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在衣服凉到天寓的广场,因为这也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底盘啊,反正广场那么空旷,没有绿化没有景观.我们可以先用来凉衣服, ...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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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海盗杰克 于 2008-4-29 16:51 发表
不管是不是霸王条款,在没个合适的凉衣方案之前还是谨慎为好,毕竟这也是牵涉到安全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在衣服凉到天寓的广场,因为这也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底盘啊,反正广场那么空旷,没有绿化没有景观.我们可以先用来凉衣服, ...

哈哈.....:lol :lol :lol 就怕你家的被子也被狗给圈入自己的地盘~海盗一家闻着狗尿味睡觉~:lol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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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房间里隔一块晒,另外配合烘干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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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凉衣服的事情还真难办!不过也有个办法,可以在天寓那个广场做多个高点的衣架凉衣服的,狗够不着的,这样总没事吧,但是有一点,大家最好不要把内衣内裤拿出来凉,毕竟不是很雅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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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要是楼下的承重墙打了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我没意见.
第二,有关在外立面装晾衣架就是损害广大业主的视觉利益,而不装晾衣架却可以晒的五花八门却没人去说的,我也没话说.
第三.你们所说的那些什么视觉,升值的损害,我想根本都站不住脚,人家买你房子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你一定要把我晾衣服和这个联系在一起,我也没话说,
第4,是不是真实需要'看看头上的房子 入住率在不到20%的情况下有多少人在晾衣服?我只不过装了东西你们就觉得是损害你们的利益了,那这样吧,如果有部门管这个事,你们可以去投诉下,或者他们有可以让人信服的条款.
第5,在购房合同上的条款没经过我的签字认可,我当然可以不去理会,但是我也说了是合理合法的我自然会遵守,但是不能破坏外立面这条我想不属于合理,也不属于合法,我不会去理会,至少目前不会什么时候有委员会了,什么时候有结论了,在来讲是否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第6,那位业主有心如果找到先行的法律法规上讲有不能在外立面上装晾衣架的请贴出来,我一定马上拆除.
第7我的底盘就是我做主,我想这么着就这么着,只要我不违反法律法规.(你们所说的违反合同不适合我,我没签定什么合同).
第8,想装的就继续装,不想装的可以不装,想想实际情况更好些,在广场上开辟集中晾衣的地方?不知道能不能实现,以后33楼的洗好东西还要坐电梯下来晾.一桶装不下还得两桶,一次跑下来不够拿还得两次.反正衣服这个玩意不见过光穿着就是怪怪的,小BB的衣服更是如此.
第9,不能破坏外立面 是不是霸王条款你可以参照下强卖车库的条款,
第10,与其来这里争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如想想如何对付KFS那些不履行的条款更好,既然连装个小的晾衣架你都有那么大意见,那么KFS绿化不搞好,不实现以前的承诺,不是更在视觉上 升值上损害了你的利益?好好联合去告KFS.而不是抓着大家都需要的问题来这里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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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不赞成LZ的做法,满足自己的需要却损坏了其他人的权益
LZ的做法:
1.高层安全带来隐患(高空坠物)
2.外立面的破坏
3.颠倒黑白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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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楼主装晾衣架,这就像一个小区都规定不让装保笼一样,楼主硬是要装,还列举一大堆理由。好比农民在城里买了一楼的房子,然后把自家院子里的绿化全部铲除,种上蔬菜。物业说这样不行,他说房子是我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还要别人管!这只是打个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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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月影情人 于 2008-4-29 18:09 发表
反对楼主装晾衣架,这就像一个小区都规定不让装保笼一样,楼主硬是要装,还列举一大堆理由。好比农民在城里买了一楼的房子,然后把自家院子里的绿化全部铲除,种上蔬菜。物业说这样不行,他说房子是我的,我想怎么样 ...


这个晾衣架完全可以参照保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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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到一般就有点收不了了, 楼主,我觉得你怎么和小孩子一样的逻辑和想法,你和我们大家去争执安全问题时候说,如果掉下来东西砸到人你负责,我想问你一句,你负得起责任么,如果真的出事情,越看你这句话越不爽,就算你有自己的所谓的道理,也请你讲话实际点,不要搞得自己好像天下老子最大了。这个是最起码的谈问题的态度问题。
另外,你一直说KFS没有和你直接签什么外立面保护措施。那你的意思是所有二手的房东都可以不遵守原来定下的哪怕是合理的条款么。 我觉得你有点钻牛角尖的问题。 如果你一定要钻这个角,我想是很难有什么办法的。
还有,你一直也说如果业委会说你有问题,你就马上执行。这我就觉得更好笑了, 那我问你,为什么你不先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确定了解决办法然后再执行你的事情,而是说自己做了事情后,然后提出,等业主委员成立后决定解决。  你这就好比自己做了一件目前看似在法律真空地带的事情,看似没有什么明确规定去约束你,先做了,等相关规定下来后再去改。你等于先有作为,然后讨论是否作为,你这不是在不尊重其他业主的利益么。  你还一直以为自己貌似很尊重其他业主的利益的样子,我觉得还是很纳闷的。如果真的尊重,就应该等业主委员会决定后行动。  
最后,要知道 天寓是大家的天寓,不是你一个人,也不是我,或者其他小团体的,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最后由业主委员会解决。  包括外立面的统一,包括其他所有的共有财产。
如果你真想做到我的地盘我做主这句话的意境。请你去其他地方买块地,然后自己干什么干什么  。不过顺便和你说句,就算你自己的地还是会有人去管你的。你应该也肯定无法做到你所谓的你的地盘你做主。
请你用成熟的态度来对待这个事情。不要动不动就来居,我能负全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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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补一句,如果阿拉库布能代表大家意见,你就更没有资格了,我从来没有对自己的业主另据有这样的讨厌情绪。 当然你可以不理会我们这些人的反对意见,但是请你张开你的耳朵听吓我们的意见,哪怕你最后都左耳朵进 又耳朵出。   不要抓着目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的这个时机,而说风凉话。  看看这里就有多少人反对你  我理解你的难处,但是请你也理解我们的想法。一个人说你有问题,你可能未必,如果人多了说你不对,你就有必要反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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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看到说出了事你负责就来气,你凭什么负责啊? 赔钱? 不要以为钱就能了事啊. 或者还是如果有人被砸伤了,你也要自残?

还有, 国家那么多法律你要是没有一条条看过的,那是不是你也可以不遵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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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真的出事了是谁也负不了责的。大的东西可以拿到楼顶不知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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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如果一定要讲合同、法律什么的,认为前房东和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对你无效。我也可以和你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按照这几条,业主在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完全能行使其所有的业主权利,对专有以外的公有部分需要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供某一业主所有的部分,在法学上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但不管是“中心”说还是“空间”说,均指建筑物的内部使用空间,不同的只是范围在纯内部空间或是轴线之间。专有部分不包括小区整体建筑风格和外立面。这些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个人在没有得到规划部门行政审批的前提下,是无权更改的。

在外立面上安装晾衣杆的行为,属于对建筑构配件的改造。已经涉及到更改建筑外立面了。

而且楼主个人认为从他人手中购买得住宅,可以不履行其规定的业主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按照这《物权法》一条,在你和前房东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变后,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并转让。因此,不管你是否同意原合同,在你成为天寓业主一员后,你在法律上就已经承担了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点,和你买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无关。

就算是对专有部分的改造,《物权法》中也明确提到“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然,作为邻居,我们都希望您能融入到天寓的大家庭中,能在社区里生活的舒心快乐。但其他业主也同样享受社区带来快乐的权利。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和天寓一员,您是否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另,阿库拉绝对不是物业或者开发商的员工,事实上,作为业主中最活跃的一份子,他在几次和开发商的交锋中,都和其他很多热心业主一样,冲在最前面,为业主争取利益做出了很大贡献。

祝你早日融入天寓生活,在天寓生活日子快乐舒心!:)

[ 本帖最后由 陶于皓 于 2008-4-29 23: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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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是觉得自己是二手房房主就可以为所欲为的,那倒是不一定了,起码天寓里绝大部分业主就是喜欢天寓独特的气质才选择的天寓,也不愿意这份独特的气质被破坏了。你只要看看现在住着这么多户,却只有你们这少数几户装了晒衣架就知道了。晒衣服难,那大家都难啊,我自己也想装个衣架呢,但也要考虑整个小区吧,多跑几趟顶楼也就凑合了,真的不行,床单什么大件的,就去洗衣房好了,反正价格也好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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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拆了吧,据说伪军对保持纯粹的灰色立面有偏执的坚持,连装修公司在朝外的落地窗上贴个广告画都不行。

衣杆事小,司法程序复杂,耗费LZ精力时间、耽搁了工作赚钱就有些划不来了。我还是建议LN考虑考虑买个独立干衣机,海尔松下普通的一两千就解决了。没必要为这个花很长时间费神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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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 的帖子

“专有部分不包括小区整体建筑风格和外立面。这些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个人在没有得到规划部门行政审批的前提下,是无权更改的。
外立面属于规划行政部门主管的依据好像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这条有可疑的地方,因为选址意见书不可能包括建筑外立面的设计,而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选址意见书进行了约束,仅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才需取得选址意见书,像商品房是几乎不可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不管是旧的还是新的规划法都没有对规划部门管理建筑外立面做明确的法定依据。
据我所知,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如街景设计)是城市设计的内容,而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一直很困惑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利管建筑外立面吗?不过我倒是赞同小区整体建筑风格和外立面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有公众参与规划的未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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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目前我也反对在外立面上 装晾衣架,
但就像我2年多前说的,即使按照规定在不能装晾衣架的地方 不装上晾衣架, 有入住的业主后真的很难保持外立面。
现在就可以看到了:
1)1,4号楼北面在自己阳台装晾衣架是合法的吧,这块外里面是保持不了原来效果了。
2)目前其它几号楼即使不装晾衣架,照样也有衣服晒到外面来了,这个也合法的(或许有些业主是可以做通思想工作,不把衣服晒出来,那一些租户呢? 他们如果晒出来,又不违法,那怎么办?)

所以虽然我是非常希望 能保持原来的外立面,但现在已经不在了,只能感慨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了(就像伪军 给我们说的百米林荫大道一样,实现不了的,咳。。。)。

再次声明一下,目前为止 我也反对装晾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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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现在有意小部分人挂衣服在外面整体外立面的效果有影响,但是如果就这样不去理睬,任其发展,大家可以想到后果,上面提到的没有装凉衣架,但是把衣服装外面,这种情况对外立面的影响和 直接装衣架在外立面上对外立面的影响  你觉得可以等同么。 你自己看下自己说的这两种情况可以等同于直接破坏外立面装衣架么,  完全不能等同。  这个道理我相信楼上的也可以理解。所以请不要用变向的语言来支持所谓搂主的自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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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这么多,我觉得吧,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买了天寓的房子,认可了天寓的价值和价格,就遵守好了。至于涉及到晒衣服的问题,的确很关系到咱业主的切身利益,我想,天寓里有阳台(消防通道)的,就在阳台里晒晒,没有的就尽量在楼下开辟个地儿晒晒,或者自家隔一块。 谁也不想,晚上在天寓散步的时候,突然一下闷棍,晕菜了。那多不好,是不: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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