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峰 发表于 2015-4-1 10:50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意识规则关于业主资格和表决权数是如何规定的?应该不会违法吧?
欠费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王涛律师 编辑整理 1、从法理上讲,业主在小区内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是其拥有物权的体现。 只要该权利是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也不应加以干涉。“业主”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因其购买某个物业而获得,因物业的存在而存在。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成员权最基本体现之一就是享有业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非经正当理由而剥夺这个权利或者其中一部分的做法都错误的,也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2、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较广泛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基于他是否具有业主即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别的任何人无权加以干涉。业主选举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是行使自己私有财产权,而这个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即使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因此,“小区办”剥夺欠费业主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资格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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