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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高峰

业委会与物管联合通知强调有业主有义务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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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业委会与物管联合通知强调有业主有义务无权利?

北高峰 发表于 2015-3-31 12:50
合同之外的,应该临行约定。未经约定擅自决策,可能违反议事规则,也可能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IMG_20150331_1835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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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米奇和龙猫 发表于 2015-3-31 19:05

IMG_20150331_18343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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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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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高峰 于 2015-3-31 21:03 编辑

对业委会履职、物管质量有意见的,做人是有问题的,做人不能这样子的!物管费没有交的,没有发言权!——没交物管费的,直接剥夺发言权,估计不久就要被业委会某个人驱逐出小区,取消业主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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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就等新的物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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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这些SB还拿工会威胁业主,我们要吓死了好怕呀,工会说了他们也没有那个本事来管我们小区的事情,一群废物蹲着茅坑不拉屎的,只知道怎么做工程才有好处拿,这就明摆着的吗。请业主拿起我们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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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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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高峰 于 2015-4-2 23:14 编辑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业主资格和表决权数是如何规定的?应该不会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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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高峰 发表于 2015-4-1 10:50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意识规则关于业主资格和表决权数是如何规定的?应该不会违法吧?

  欠费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王涛律师  编辑整理
1、从法理上讲,业主在小区内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是其拥有物权的体现。
只要该权利是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也不应加以干涉。“业主”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因其购买某个物业而获得,因物业的存在而存在。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成员权最基本体现之一就是享有业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非经正当理由而剥夺这个权利或者其中一部分的做法都错误的,也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2、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较广泛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基于他是否具有业主即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别的任何人无权加以干涉。业主选举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是行使自己私有财产权,而这个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即使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因此,“小区办”剥夺欠费业主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资格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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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高峰 发表于 2015-4-1 10:50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意识规则关于业主资格和表决权数是如何规定的?应该不会违法吧?

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并未对“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这两个规定,均未将按时缴纳物业费列为业主委员必备资格条件。法规没有限制不交费业主的权利,是因为业主不交费可能有各种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这与宪法不会直接去限制不纳税公民的任何政治权利道理一样。就是偷税的公民,在他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决剥夺其政治权利之前,其也并不会因偷税而致其公民权利自然消失或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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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龙山 发表于 2015-4-2 22:07
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并未对“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 ...

其实,如果有业主无理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大多数业主自然不会选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某些手握权力的人如果不是认为所有的业主都是弱智,特别在此问题上为业主多此一举的操心,很难不让人怀疑是:项公舞剑、意在沛公。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不交费业主的任何权利,是因为业主不交费可以有各种原因,这就像宪法一样不会直接限制不纳税的公民的任何权利一样,公民不缴税甚至还靠拿政府救济生活,绝不能简单的判定他没有履行公民的义务。至于公民是否愿意选择那些拿救济不缴税的人当自己的代表在于公民们的自己判断,至于偷税的人在他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剥夺他政治权利之前,并不会因其偷税,其公民权利就自然消失或被剥夺,这就是现实中为什么有偷税的人仍然是人大代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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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无权剥夺业主任何权利,除非经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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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高峰 发表于 2015-4-2 23:16
业委会无权剥夺业主任何权利,除非经法院判决。

股票都是算小账的:
      未通过业主同意私自分发四十四万业主收入=每户人家给他们缴了¥210元,未通过业主同意私自做主吧本属于业主的游泳馆补偿费三十万划给昆仑物业=每户给昆仑公司发奖金¥157元;目前仍拖欠业主合同现金及利息三十余万=每户又给昆仑公司提供无息流动资金158元。哈哈小钱不可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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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就等新的物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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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4 1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高峰 于 2015-4-6 10:56 编辑

他们不是老虎,也不是苍蝇,但差不多是蚊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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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新物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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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昆仑这种该死的物业赶紧滚蛋吧!太坑爹啦,看看杂草丛生、杂乱无章的小区管理,简直一塌糊涂!再选择昆仑物业简直是脑子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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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清楚现任业委会成员有没有缴纳物管费!除非贴出缴费凭据,否则没法选他们。万一选了他们,结果没有缴费呢?
业委会啊,兼直在坑爹啊,有木有,有木有?在侮辱在野业主的智商?谁知道你们有木有,有没有缴纳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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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15: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物业快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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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清楚你们现任业委会成员有没有缴纳物管费!除非贴出缴费凭据,否则没法选他们。万一选了你们,结果没有缴费呢?业委会啊业委会,你们兼直是在坑爹啊,有木有,有木有?在侮辱业主的智商?谁知道你们有木有,有木有缴纳物管费啊?你们缴物管费是为了留在业委会啊?有木有啊,有木有?你们太坑爹了!你们不缴物管费不是因为对物管质量不满,是为了离开业委会啊?这个意思,有木有啊,有木有?太坑爹了,太坑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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