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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高峰

11月21-28日选聘新物管表决前应先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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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北高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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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了反对
写了四点反对理由,留下大名,不怕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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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公布帐目,再投票表决。管业管理的帐目这么重要的内容工作总结没能说明清楚,如何投票。另外,聘请什么样的物业是大事,建议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公开投票,当场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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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两个字:愚昧!

焦点访谈老弟啊,你能否说点道理,而不仅仅是谩骂呢.
我可从来没有听说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只给采访对象这两个字的,也许你根本没有与别人访谈对话的资格,所以只好骂街了,你想想什么人喜欢骂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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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看懂的都理解的,不理解的永远看不懂!第一类是感情论事,第二类以法论事,第三类是愚昧者论事.法的角度和感情角度得出的结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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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就是站得高看得远,说得准!: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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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焦点访谈这样的天才的指引下,我深夜学习了一下物业管理条例,仍然无法理解弃权的算作多数票就违法了.文革结束三十年了,有的人还是不忘扣帽子的好处.一句愚味,省却了诸多论证.也避免了暴露自己的水平.一招吃遍天下,不服不行啊,就是厉害,

你们在要求别人有较高法制水平的同时,是否自己也提高一点民主的水平,哪怕是一点点.你们这样蛮横无理的,一副受虐待而奋起报复的样子,凭什么要别人讲法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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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难道没有发现,选聘物业的程序从一开始就是个圈套,而根本不用去分析弃权票归谁的问题吗?
什么叫选聘物业?选,就是要在一定范围的对象中做出选择。现在我们有选择的余地吗?
表上只有同人物业一家单位,只给我们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个选项——这能叫选聘?
假如小区成立伊始有过那么一次招投标,以后的物业续聘用这种方式,大家还能理解。
可现在我们小区聘物业是从来没经过公开招标,这符合逻辑吗?符合民主程序吗?

大隐的立场还是那么“坚定”,佩服。虽然不知道你是谁,但也大致能猜个八九。
你要求提高民主的水平,那么好,拜托你支持帮助小区进行一次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即使是唯一的一次也好
只要是招标的结果,即使今后物业费用提高了,我们业主也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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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支持城管对丰潭路上的菜市场整治的时候,梯云纵等人想像我一定是城管局的,而且出语极其的恶劣.当我呼吁应该交纳物管费的时候,又有人想像我一定是物业公司的.这次梯云纵等人聪明起来了,不下具体结论了,只说个什么八九不离十之类的话,进可攻,退可守.佩服,佩服.
你们是否可以不这么一种方式思考问题呢,为农民说话就一定是农民,为工人说话就一定是工人?如此,则资本家的儿子是断不能参加革命了.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思想的狭隘呢?
我与同人物业毫无关系,帮助招投标也非我所能,任何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物业公司,我都欢迎,也都会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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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指出过北高峰个别观点的不足,但我赞赏他维权的理性与热情.论坛上的个别人,搞得帽子满天飞,棍子上下纵横,可惜你们生错了时代,早生四十年吧,你也许可以混个革委会常委之类的.呵呵,生不逢时啊,我很为你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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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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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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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这是法定的。但政苑议事规则忽略了这个前提!即使赞成票没有达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也将弃权票记入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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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9号到现在票投了这么久了怎么没有动静啊,不会是不方便公布投票结果吧,不知道业委会有没有监督开票计票过程,我们行使了投票权总要知道个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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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投了反对票,要求更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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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了反对票!并签了名。并说明三点:一是议事规则违法,导致投票无效!二是反对证据充分,随时可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三是物管从来不公布物管费使用情况,严重违法违约。对业主、对法律、对合同没有敬畏精神的物管,迟早要被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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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不含萧余 于 2008-12-7 23:26 发表
我也投了反对票!并签了名。并说明三点:一是议事规则违法,导致投票无效!二是反对证据充分,随时可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三是物管从来不公布物管费使用情况,严重违法违约。对业主、对法律、对合同没有敬畏精神的物管 ...

我也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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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擅自改变业主活动中心用途,出租给饭馆、麻将馆,同时擅自改变结构将会馆大厅隔层出租给医院。此外,物管、社区办公地点应该在菜场上的综合楼(该楼却出租用于开办宾馆!),占用业主会馆何时休?获取的利益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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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擅自改变业主活动中心用途,出租给饭馆、麻将馆,同时擅自改变结构将会馆大厅隔层出租给医院。此外,物管、社区办公地点应该在菜场上的综合楼(该楼却出租用于开办宾馆!),占用业主会馆何时休?明显超越了合同约定,获取的利益应该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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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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