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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色空檬

强烈质疑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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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失望!好象一群法盲!近乎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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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10月20日,杭州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称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条例,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和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全部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专项维修基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告表示,任何人无权擅自将这部分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业委会将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追讨被其非法侵吞的业权收益。有业主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的管家,但现在却是管家反过来把主人的‘存折’给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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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郁闷的山里人 于 2007-10-7 14:09 发表
我对本届业主委员会很失望!那位懂法律的业主能否研究一下,是否可以提前改选业主委员会,真正选出热心、敢负责、能为广大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

[em70] [em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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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8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物管,业委会早就是一回事了,大家怎么会看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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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久的事情都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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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骨灰帖:lol 说明问题很严重,大家还关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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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用房出租收入和广告收入哪里去了?为什么不能公布物管财务收支?同人物管在政苑是否存在暴利?


商业用房出租收入和广告收入也是物管费的一部分。物管不公布收支情况,不仅违反合同而且是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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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给大家的表决票上关于表决票的计算方法,是违法的!按照《省物管条例》前出台制订的《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即使只有3个人投票,2票同意,其他未投票的2000余票也计入赞成票!

    荒唐啊!业委会主任是哪个单位的?省级机关竟然还有法制意识如此淡薄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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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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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但是少了真心为业主办事的权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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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结果无效,应选举热心人士出面把网上的意见反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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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3-27 11:17 发表
谢谢你们的支持和提议!既然我们是一家人,没什么不好沟通的。欢迎网上反对声最大的业主主动报名参加!到时,你们可以听听其他业委会委员的意见,如果我们业委会确实做错的话,也是会改正的。


执迷不悟!到现在还是如果确实有错?合同里到处是错误!但你们永远不会认错,几年来你们承认有错过了?错的永远是业主!既然你们没错,也就没什么好改的。既然没什么好改的,又有什么好谈的?无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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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不含萧余 于 2009-3-27 20:42 发表
引用: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3-27 11:17 发表
谢谢你们的支持和提议!既然我们是一家人,没什么不好沟通的。欢迎网上反对声最大的业主主动报名参加!到时,你们可以听听其他业委会委员的意见,如果我们业委会 ...
不含萧余先生,你只会在网上骂街,而不敢出面沟通,只能让人笑话!不觉得自己是个只会过过嘴瘾、很不负责任的懦夫吗?j鉴于你的素质与我们小区业主应该具备的素质十分不符,你是否为小区真正业主的身份不明,今后我不会在网上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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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3-28 11:36 发表
不含萧余先生,你只会在网上骂街,而不敢出面沟通,只能让人笑话!不觉得自己是个只会过过嘴瘾、很不负责任的懦夫吗?鉴于你的素质与我们小区业主应该具备的素质十分不符,你是否为小区真正业主的身份不明,今后我不 ...




小区业主的素质以你为准?简直是不知羞耻!

[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09-3-28 14: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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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业主委员会混充里面有律师,其实还不如其他小区退休老同志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强!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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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是双输。业主缓交物管费,只是希望物管醒悟过来,认真履行合同!

不可思议!难道真的要动手了?把所有被告的业主联合起来,提起本届业主委员会组建不合法之诉!以业主委员会违法之诉,确认聘任物管行为违法、物管合同不具有约束力。再说物管的违约违法行为数不胜数啊!

如果敢告业主,这个物管和业主的关系将充满火药味,将成为杭城的一大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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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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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票只有38票?太不可思议了!
我可是当着发票人的面坚决投的反对票,他让我写名字,还以为我害怕,怕你个鸟!就这点偷鸡摸狗的小伎俩,上不了台面的东西!
狗娘养的,老子永远不交物管费!你流氓,我就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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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2009年4月25日签的合同(包括涨价的物管费),追溯到了2009年1月1日!呵呵,比表决时间还要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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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咨询有关部门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专业人士,裘律师关于省条例有效性的认识属于个人观点!接受咨询的几个人中100%认为省条例是授权制定的,属于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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