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b></p><p>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制定</p><p><strong></strong></p><font size="3"><p align="center"><strong>第一章 总则 </strong></p><p>第一条 制定依据 </p><p>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p><p>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p><p>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p><p>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p><p>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p><p>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p><p>房屋所有权属 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p><p>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p><p>第四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p><p>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p><p>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p><p>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p><p align="center"><strong>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strong></p><p>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p><p>(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p><p>(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p><p>(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p><p>(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p><p>(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p><p>(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p><p>(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p><p>(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p><p>(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p><p>(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p></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15:31: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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