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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可能会按最新审议稿规定,共有设施‘没有约定的归业主’,开发商这样做就是为规避此条款。”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北京有很多楼盘开始执行这样的合同。
某小区明确约定12项共有设施归开发商
记者看到朝阳区常营乡鑫兆佳园商品房预售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自行车库、地下车库、地上车位、会所及配套底商等均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产权不随同购房合同转让。该合同附件二再次明确说明,未参加分摊的面积都不随购房合同一并转让,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后者有权将其出售、出租经营、或赠予……另外一份瀚河园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有相似条款。
规避最新《物权法(草案)》审议稿相关条款
据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总监,太月园小区业委会主任王嘉吾透露,她走访和调查过的很多楼盘都在使用这样的合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表示,这样做也是出于商业利益,因为《物权法(草案)》第七稿规定,小区未分摊的共有设施如果不约定就归业主了。“实际上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就有这种情况,《物权法(草案)》第七稿开始审议后,这种趋势更明显。”王嘉吾说。
据悉,在一些已入住小区,开发单位正在加紧办理各种小产权证,或将原来未进行约定的共有部位出售。丰台区方南家园业委会正在和开发商打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属的官司,据其业委会主任张鹰说,规划物业用房已被出售。
共有部位产权界定模糊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物权法》出台前,关于小区未分摊建筑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有三个不同的衡量标准:成本是否纳入房价、是否拥有产权证、是否有过合同约定。
“2005年北京市建委开始核发大产权证,这使很多开发商可以将会所、地下车库等剥离出来办理小产权。”王嘉吾说,一些“先知先觉”的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了小产权。从去年年底开始,很多在售楼盘开发商在合同中都约定了共有配套的归属。
对业主来讲,成本是否纳入房价很难举证,因而无法获得公建配套的产权证明。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第七审议稿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而小区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可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全体业主。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张晓玲 编
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7/02/13/008175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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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交水电费的事。
一、我和银行联系了,本来是想通过银行委托物业签订水电费托收协议,但是需要业主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这牵涉到业主的隐私,因此无法实施。
二、由于现在入住户不多,水电单位不同意在小区内设立水电费代收点。
三、这点最重要!业主在水电费缴纳期限内,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缴水电费。超出期限涉及滞纳金的,请业主自行缴纳。
蒋总说的第三点也可以的嘛,物业上门来收,然后物业去交。
顶一下!
想看看解答得怎样...
看来还是没什么动静...
是不是还在放假呀?
广源高层过年前就在关注此贴了,却一直迟迟不敢回复……
看来依靠论坛的力量是不够的,对于不敢负责任的KFS,大家只能是动真格的了
广源的人呢?到是冒个泡啊!
迄今为止,东会所的所谓“自行车库”仍是一片狼籍,层高似乎也不符合要求;网球场原封不动,五一长假大家不妨可以去体验一下满是积水的塑胶场地……
以前总推荐想买房的朋友是不是考虑下盛世嘉园,现在他们再问我,我很干脆的说,不要买,这就是我的转变。
我也一样`~~~~现在考虑要不要做个网站来~~让广大的消费者明白自此房子的真正原冒
支持!
~
原来是个太监....
我买的房子也是一楼的.
一楼的房子不封阳台,架空又这么低,房子的安全性很是问题~!不仅仅是钱财的安全性,还包括人身安全(万一来了个持械的小偷~!)
所以我认为,kfs需要提出一个周全的解决方案来,既保持小区的整体美观,又确保业主的安全.
毕竟安全都不能保障,要美观有什么用~!
一楼是有点危险的。
最近去了一趟盛世嘉园,发现一楼和地面是平行的。
老土啊,我现在住的房子是安居房,一楼也等于是二楼。这还是商品房,真不知道设计师吃什么的?
还是KFS为了省钱将地下室少挖了10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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