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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壶

市中心车位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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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0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库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应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0 17:59: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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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一壶</I>在2005-2-18 9:58:00的发言:</B>

<P>对这个大家如何看待:</P>
<P><B>《物权法》草案下月审议 车库掀抛售风</B>
http://www.zzhz.com.cn  住在杭州网站
<P>   全国人大将在下月讨论审议《物权法》草案,住宅小区的会所、车库等设施的物权可能将明确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为规避法律风险,近期广州各小区抛售会所、车库的个案猛增。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买家如果不注意防范,随意从发展商处接手这些物业,《物权法》出台后可能将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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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请较,一前绿城的车库(位)都没产权的如何办?
<P>绿园有产权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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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P>都没有产权,只有合同,绿园的可以办5年按揭。</P><P>上次说可以办50年的权属证书,还要费用,结果大家都不去办。变通的方式是公证转让。或者到开发商交付更名费,6000元/个,开发商黑,其实不聪明,转让才能把看到车位的价格。二手的车位价格对绿城后期的车位价格有助长效应。绿城放弃了,只看到60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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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1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一壶</I>在2005-2-20 17:58:00的发言:</B>
汽车库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应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P>什么是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什么是不符合发证条件?按我的理解只要开发商已经卖给业主的都符合发证条件的,应该都可以办证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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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P>那--归全体业主--是什么意思?</P><P>归公再分配?以后卖会有麻烦吗?</P><P>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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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P>按物权法,在建楼盘的车位不能卖?</P><P>是分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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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kaki</I>在2005-2-22 1:23:00的发言:</B>

<P>那--归全体业主--是什么意思?归公再分配?以后卖会有麻烦吗?谢谢</P>

<P>归公再分配是不可能的!按我理解就是开发商不好卖出,只好交给业主委员会,然后业委会委托物管出租,租金价高者得!象拍卖一样。
<P>已经卖出的,既往不咎,法律不涉及既往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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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2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aparking.org/news2004/h2.htm上海车位市场分析
2004-1-5
<P>  从上海房地产市场近年的发展来看,由于房价整体上涨较快,而且有许多楼盘尚未开盘已被大部分消化,所以就物业主体本身(包括住宅、办公楼等),其市场化的程度和比例都是很高的,而且多数是在短期内就基本消化。但以车位为主包括其它一些经营性面积如部分商铺等的消化情况差别较大,尤其是车位,是目前整个楼市中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的部分,在租售、管理和维护以及交易转让等多方面还处于初期阶段。</P><P>  据福纳咨询的调查显示,目前上海内外环线之间较为成熟且有规模、并且小区中已经有业主入住超过一年以上的社区,车位售出比例基本在27—48%之间,超过50%的较少。而相对于一些多以出租为主的高级写字楼和酒店式公寓等,车位的月租金水平通常在1200—1500元左右,即使是一些甲级写字楼,固定地下停车位月租金超过2000元的也极少。对此,福纳咨询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涉及到政策、市场、管理、交通道路等多方面因素。</P><P>  目前,上海高档写字楼或综合商办楼的车位资本化率在6%左右,住宅区内可能更低。当然住宅小区的物业形态较为单一,设备和管理也在可控制范围内,因此其实际风险相对也比较小。然而,随着上海楼市和车市的快速发展,车位作为一个必备设施,其市场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P><P>  据专业人士分析,最迟到2008年前后,多数小区和综合性商办、商业区域内的车位将完全饱和。而目前一些新建项目的车位配置已经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进行设计。尽管近期的市场还未完全体现出它的价值,但是和房地产开发有一定周期一样,车位市场的导入、经营也是有一定阶段性和周期性的。尤其是类似停车位、社区商业配套这样的设施,开发和市场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属正常,因为这里有一个短期的时间差和中长期经营的问题。</P><P>  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从发展商和机构投资的角度分析,通常停车位以及一些服务性配套设施的真正启动时期是在物业成规模(这个规模比例大致在50%左右)投入运营(也就是开始有业主入住或出租)后一年左右。而对于个人投资者,判断小区停车位价格有一个简便的方法,即在正常的产权和管理前提下,住宅区的室内停车位售价大致是同一区域内住宅单价的20—25倍。例如,房价在7000元/平方米左右的小区,其室内停车位的价格应该在14—18万元之间,而10000元以上的高档社区,其车位价格则应该达到20万元左右。如果低于这一参考比例,则说明其价格是相对较为便宜的。</P><P>  当然,由于目前车位市场的发展尚在初级阶段,不少地区还达不到这种水平。一些新建楼盘发展商为了保证物业档次和品质,也会在车位这一配套设施上作一些调整,以回报业主,所以前期价格往往不高。如浦东陆家嘴一些高档楼盘,房子的均价已经达到11000—13000元/平方米左右,但其地下停车位的价格却只有15万元左右,对于早期买入车位的业主这个价格甚至低于13万元,可以说其条件是比较优惠的,也有助于后期的市场开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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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B>价格调配车位开拓杭州人停车思路</B>新华网浙江频道(2005-02-22 08:58:58) 来源:都市快报 <P>    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2日电 从3月1日开始,上海第一个涵盖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和使用的政府规章《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规定对道路停车进行了严格控制,明确规定“道路停车价格高于路外停车价格”。上海市中心区域的20平方公里内只设置2000多个道路停车位,这些车位全部以咪表计费。另外要大量增加地下、立体停车场的建设。这种用价格杠杆调配车位的办法,开拓了杭州人的思路,让车尽可能停到地下停车场,把有限的道路资源让给行驶车辆。 <P>    上海市交管部门正在连同价格部门制订配套文件,目前已经明确了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条件、设置程序、标志调整的方法。      <P>    地下车库车位闲置      <P>    杭州马路、地下车库的泊车情况如何?以昨天下午4点的环城北路停车场和平海路停车场为例子,它们分别是位于武林商业圈和延安南路商业圈附近的两个大型停车场。 <P>    环城北路停车场:停车位198个;在停80辆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固定的单位客户,只有两辆外来私家车;收费每小时5元,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50元;日常停车率接近40%;开业6年来,只有去年杭州大厦搞“满就送”活动的那六七天是真正停满的。日常停车率20%。附近道路乱停车现象普遍,路边合法停车位爆满。 <P>    平海路停车场:停车位200个;在停50辆左右,大部分是附近商铺老板的车,临时泊车的很少;收费每小时5元;日常停车率30%左右,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有时泊车率可达90%;去解百、元华、利星等商场购物和到湖滨步行街逛街,以及逛西湖的游客是停车场的主要客户。附近道路乱停车现象普遍,路边合法停车位数量少,爆满。      <P>    路边停车反而便宜      <P>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测算,目前杭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近24万辆,而合法“身份”的泊车位仅6万个,仅能满足四分之一车辆的停车需求。其中,市交警支队登记在册的杭州市中心区域路边泊位不到3000个,违章占道停车现象十分普遍。 <P>    一面是马路旁边不够停,一面是地下车库停不满———据杭州市政协所做调查,市区目前已建成的社会停车场、地下车库日常停车量仅有10%左右,利用率低下。有些社会停车场曾改为茶室、溜冰场、舞厅、台球房等休闲娱乐场所,去年底才恢复正式身份。而且大部分商场配建的停车场,除了去商场购物的,也很少有其他车辆停放。 <P>    “地下车库冷清路面道路拥堵,很大程度上是路内外车位收费价格倒挂引起的。”去年市政协为解决停车难而组织的座谈会上,有代表这样认为。 <P>    现在路边泊位和露天停车场停车收费一般是每小时4元,低于地下停车库,虽然价格相差几块钱,但足以让多数车主选择路边泊位;还有不少车主嫌地下车库麻烦,甚至违章停车。(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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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2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P>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P>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适用范围) <P>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P>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P>  第三条(管理部门) <P>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P>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P>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P>  第四条(行业协会) <P>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P>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P>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P>  第六条(规划编制) <P>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P>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P>  第七条(用地控制) <P>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P>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P>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P>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P>  第九条(配套建设) <P>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P>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P>  第十条(补建) <P>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P>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P>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P>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P>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P>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P>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P>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P>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P>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P>  第十三条(经营登记备案)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P>  第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P>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P>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P>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P>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P>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P>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P>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P>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P>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P>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P>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P>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P>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 <P>  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P>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P>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P>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P>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P>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P>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P>  第十八条(管理者的确定) <P>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P>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 <P>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P>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P>  第二十条(收费方法) <P>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P>  第二十一条(收费管理) <P>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P>  第二十二条(撤除) <P>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P>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P>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P>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P>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P>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P>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P>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P>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P>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P>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P>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P>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P>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P>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 其他相关管理 <P>  第二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 <P>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P>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P>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P>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P>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P>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P>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P>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P>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P>  第二十八条(统计) <P>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P>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P>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P>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P>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P>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P>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P>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P>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P>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P>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P>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P>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P>  第三十一条(委托行政处罚) <P>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P>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P>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P>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P>  第三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P>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P>  第三十五条(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P>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P>  第三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P>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P>  (一)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P>  (二)道路停车场:指在道路路内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P>  (三)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P>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P>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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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5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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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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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下是引用<I>蓝袖</I>在2004-7-20 15:08:00的发言:</B>
车位要暴涨是不可能的,涨幅能大一点的也就是闹市区.因为停车难对于政府而言是个社会问题,非解决不可,但乱收费更是个社会问题,就象要买的小菜涨得太多了,为了平抑菜价,什么菜篮子工程啊都出现了,所以政府就会对停车收费出个上限,还会要求小区必须配备多少车位.当车少时,政府不管,也不用管,出不了乱子,当车多了,成了家庭必备工具,可就关系到普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政府为了治理,必然出面管.如果车位价格仅仅上涨,而租金有上限,那么很多市民不会去买,宁愿租车位,这就是目前上海的现状,很多小区的车位卖不出去,大部分住户都是租车位.至于杭州小区的车位涨价的情况,不能单就车位而论,跟房子价格比,车位其实涨得并不多.就算有个别的小区,车位能翻番,但是,买车位的钱得自己出,或者至少出一半,实际占用资金多,就算翻番了,跟房子比也赚来不多,所以车位不值得投资.
</P>
<P>http://sh.eastday.com/eastday/shnews/node42337/node42418/node42427/node42852/userobject1ai732537.html


http://www.qiche.com.cn/files/200407/29044.shtml

</P>
<P>
上海提高市中心道路停车费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8:06 东方早报






<P>  记者昨天获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市将在中心区域先行开展有关停车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试点工作,部分政策措施将于3月1日起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同步实施。</P>
<P>  这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根据停车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对试点区域道路停车提高了收费标准,实行最低限价;对路外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则实行最高限价,而且允许并鼓励经营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试点区域内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将明显高于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同时,在计费方法上进行了调整,对道路停车和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统一采取了第一个小时按小时计收,超过一小时后按半小时计收的办法。与目前计费办法相比,更趋合理,实际上降低了路外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的收费水平。市交通局副局长葛明明表示,采用这种计费办法,可以促进缩短停车时间,提高泊位的利用率。</P>
<P>  此外,对于试点区域,还将梳理调整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完善停车标志,并由道路停车场协管单位和协管员来配合实施,协管员将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此外,试点区域推行咪表收费,使用咪表作为道路停车计时收费装置。</P>
<P>  上述各项措施将在3月1日后陆续推出。其中,试点区域道路停车场的划设和标志设立已经完成;试点区域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库)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调整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P>
<P>  市交通局副局长葛明明表示,计划试点工作将在成熟的基础上,于下半年进一步向内环线推广。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道路停车场采用政府定价,试点区域内小型车白天7:3019:30停车首小时内按一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15元;超过一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为10元。夜间19:30次日7:30停车按次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10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6 23:07: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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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2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P>试点区域内小型车白天7:3019:30停车首小时内按一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15元;超过一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为10元。夜间19:30次日7:30停车按次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10元。</P>
<P> </P>
<P>蓝袖看看,现在的租金会是如何?价格抑制供应,将来还会有车位吗?正因为大家都不要买车位,所以少车位,少了,就要涨。</P>
<P>况且,地下建筑城本远远高于地面。</P>
<P>凡是预则立,必然性才是选择。</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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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B>http://news.zjol.com.cn/gb/node2/node138665/node192269/userobject15ai3983097.html沪上停车场变局引烦恼 去市中心:开车还是打的</B>

www.zjol.com.cn 2005年3月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3月1日起,《上海试点区域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库)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正式生效:中心城区的20平方公里范围内共保留了75个道路停车点、2076个车位。连同路外的停车场,车位总数超过13万个。但与上海现有20多万辆私车相比,泊位还是比较紧张。为此,一些有车族常为去市中心是开车还是“打的”而烦恼。
<P>  在一家设计事务所任设计工程师的宋小姐,近日一筹莫展。因为业务往来,她常去人民广场一带。新《办法》出来后,她必须要在有“P”标志的地方停车,无法把车停在方便进出的中心区域,而停在地下停车场太麻烦,转来转去,要费很多时间。一不小心还会转错。所以,她准备不开车了,坐地铁或叫出租车。
<P>  在一家媒体工作的王小姐说:“开车出去办事,有时路上仅需一、二十分钟,但找停车场却很麻烦,有时在我办事时,让朋友开车去兜马路,增加了道路拥堵。”
<P>  公司职员张先生今年初刚领到驾照,去梅龙镇广场办事,他宁可多花钱,把车停在南汇路上。他说,对他那样的新手来说,入库停车简直是进了“迷宫”,进去容易出去难。一些地下车库的收费口设在上坡时的半腰上,自己一边付款,还要留神踩刹车,不然就会与后面车子相撞。上海空港驾校的一位教练说,出入库需要有过硬的技术,不少车库出口坡道弯度、宽度都小,驾驶员要不停地换挡、踩刹车等,手忙脚乱。
<P>  路内外停车场停车情况没有多大变化。外滩附近的圆明园路道路停车场的停车位经过调整后还有66个,这些天还有不少车位空着。位于人民广场的停车场有200个车位,车位利用率约60%,与平时差不多,没有明显的增加。
<P>  在外滩中山东二路东侧便道的停车场,有车位60个,是上海一个比较大的道路停车场,但停车场显得比较空旷。在这里停车的有附近大厦的员工,长期租用这里车位,每天每辆车收费20元,现在按新标准,第1小时为15元,以后每半小时为10元。1天的停车费要150多元,1个月的停车费高达3000多元,让他们难以承受。为此,许多人有车上下班也不开。3月1日,一位在附近大厦工作的李先生,在泊车时得知收费调价后,讨价还价无果,最后又把车子开回了家。他说,一天的收入一大半扔在停车上,怎么受得了。几位与他同在外滩上班的员工表示,不能再买车。
<P>  与此同时,不少出租车司机的反映是:市中心业务明显多起来了。</P><B>来源:</B>解放日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9 15:03: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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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9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P>上次谈过,车辆使用费用提高对汽车消费的限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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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9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车位,考虑的还有风险,如果调整,车位的使用价值使得车位的抗跌性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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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DIV align=center><FONT size=4><B>35万元的车位隐患重重</FONT></B>
</DIV></TD></TR><TR><TD class=pt11line23><DIV align=center><a href="http://www.zzhz.com.cn/" target="_blank"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Times, serif">http://www.zzhz.com.cn</FONT></A>  <FONT size=+0>住在杭州网站</FONT> </DIV><P>  和众多有车族一样,杭州的陈先生现在面临着艰难的抉择:不买车位吧,停车难已是众所周知,今后停车越来越成问题;买个车位吧,价格实在高得离谱。更令陈先生们担心的是,即便眼下割肉买下个车位,他们还将面临一个更为严峻的现实——高价车位隐患重重。
  
 <b> 新闻现象
  35万元转让一个车位

</b>  杭州市中心的万安西苑是杭州较早开发的高档楼盘之一,但是其小区内半边路面停满了奔驰、奥迪等各色私家车,显得非常拥挤。这是昨天下午记者看到的一幕。曾参与该小区开发的D小姐说,当初该小区已经预先考虑到了停车难问题,配套了较多的地下车位,但是现在已远远不够需求,只好在小区路面划出一块来停车。这是一个无奈之举。车位紧张,车位价格跟着涨。1999年的时候,该小区一个车位12万元,现在私下转让一般超过30万元,据传甚至已经达到35万元。
  相对于杭州的高房价来说,35万元一个地下车位也是一个天文数字,毕竟一个地下车位只容得下一辆家用轿车,也就是“巴掌大一点地方”。35万元,都可以买一个小套住宅了。
  这样的价位在杭州并非个案。目前朝晖现代城一个车位开价高的达到21万多元,市中心某楼盘开价则达到29万元,而像方易·城市心境相对偏远的城西楼盘,一个车位也卖到了14万元左右。金都华庭是杭州市中心一处高档楼盘,现在车位转让价在25万元到30万元之间。据悉,这是杭州目前地下车位的主力价位。

  开出高价车位的杭城某楼盘开发商解释说,他们也不是乱开价的。前年他们在市中心开发的楼盘,一个车位就卖25万元了,而且周边的楼盘都卖这个价位。最主要的还是市场能够接受。像买他们楼盘的客户,买一套房子起码要150万元,一辆私家车至少要30万元,所以为爱车备一个车位是必然的。对这些客户来说,花二三十万元买一个车位是可以接受的。

  事实证明他们的分析是对的。尽管杭州市中心某高档楼盘一个车位开价近30万元,但该楼盘开卖当天就卖出近20个车位。陈是该小区未来业主,他表示,车位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车子越来越便宜,车位肯定越来越贵。他的看法是,车位早买早好。
  越来越严重的停车难问题,逼得杭州车位价格直线上升。
  
  <b>新闻调查
  车位买卖有隐患

</b>  高价买一个地下车位,没有买个放心,倒是买来了种种隐患。
  陈先生还没有买车,眼看小区道路上停放的私家车越来越多,最终他还是花了16万元买了一个地下车位。
  但是,陈先生的买车位过程,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悬念。
  剩下的地下车位不多,也没有多少可挑选的余地了。售楼小姐拿出销售合同,陈先生仔细地看了看,16万元买的只不过是一个车位70年的使用权。
  陈先生:“没有产权吗?”
  “没有。”售楼小姐回答。她说,其实是一回事,70年的使用权,也就等于车位是你的。
  陈先生警惕起来:“你们有没有销售许可证?”
  售楼小姐显然吃了一惊,还是头一回听客人问及此事。她如实回答:“没有。大家现在都是这么卖的。”
  其实陈先生早已侧面打听了一些关于车位买卖的奇怪的事情。但他最终还是下单了。有隐患,那也没办法,再不出手就没机会了。退一步想,即使今后有麻烦,也不是他一个人的事,全杭州人目前都这样买。
  这是一个杭州市民购买地下车位的真实故事。没有销售许可证,没有产权,一个又一个天价车位就这样被出售了。
  没有产权,意味着业主不能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陈先生得全额付现金了(其实,正因为目前车位还没有产权,银行拒绝按揭贷款)。当然,没有产权,也就意味着车位今后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了。严格地说,业主是没有资格转让这些车位的,开发公司则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还有,现在业主是与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像项目公司工程一完毕就散伙,即使是大一点的公司,如果二十年后解体消失了,这一纸合同遇到政策变动都不知道怎么办。
  
  <b>新闻纵深
  出台相关政策迫在眉睫

</b>  几乎在杭州陈先生下单的同时,广州会所车库掀起抛售风。据南方的《民营经济报》报道,《物权法》草案刚刚通过审议,住宅小区的会所、车库等设施的物权可能明确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只是目前尚无结果。为规避法律风险,前段时间广州各小区抛售会所、车库的个案猛增。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买家如果不注意防范,随意从发展商处接手这些物业,《物权法》出台后可能会尝苦果。
  业内人士分析,虽然房开公司可能出了车库的建设费(更黑的房开公司连建设费都摊在业主身上),但车库所建的土地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
  比如,一个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容积率2.00,土地使用面积2.5万平方米,土地投标价1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价2000元,房开公司把这土地价全摊在业主身上,这时,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均为国有)已转到全体业主手上。然后,房开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造车库,再把这些车库卖给业主,房开公司轻松赚了两次土地钱。
  打个比方,你家买了一块地基,然后在上面造了一幢四层楼的房子自己住。接着,我到你家造了一个地下室,然后我把这个地下室连土地价一起卖给你,你认为合理吗?
  2003年年底,南京发生的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此案判业主获胜,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专业人士指出,由于国家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规,长期以来,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城市。记者了解到,杭州市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汽车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汽车库,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定规定》向地下车位产权制度明朗化迈进了一步。但据了解,关于没有销售许可证出售地下车位、以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使用权今后怎么办等等问题,一时尚无答案。
  近日杭州市出台《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的出让金标准。不过,这份文件仍没有解决地下车库的问题。意见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地下停车库面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但地下车库仍然不能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租赁期一年以上)。
  
  <b>新闻链接
  南京车位买卖开禁
  85%室内车位可售
</b>
  据《南京日报》2004年12月23日报道,南京市房产、建委、规划、物价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商品房的附属房屋转让,特别是车库的权属划分难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车库车位归属划分有了明确标准
  《规定》明确,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的机动车停车位,为小区所有业主共用停车位,开发商不得处置。
  其余按标准建设的室内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则都是开发商可以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但是,如果规划部门核定了停车位的分配比例,则按照其核定的实行。
  
  <b>可售车位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

</b>  《规定》还明确,开发商可以销售的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应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不得出售或出租给其他人。商品房未销售完以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停车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则不受此限。购房人买下车位后,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权属确认手续,具体是把车位的位置、面积注记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栏中,如果购房人要卖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也要卖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假如车位随商品房配套销售、购房人后来又要把房屋转让出去,车位也要一并转让。
  
  <b>已售车库视具体情况而定

</b>  在这个规定实施前,开发商已经被获准销售的车库,以及其他商品房附属房屋,其产权归属不再按照这个规定进行调整。反过来说,如果在此前没有获准销售的车库,或者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就要按照这个规定实行了。
  过去,很多购房人买车库时,买的都是“使用权”。对于这部分车库,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是可以销售的,购房人又想买下所有权,则要跟开发商商量。因为按照规定可以销售的车库,开发商有处置权利。如果开发商愿意卖所有权,购买人可以把房屋产权证拿到房产部门,在附记栏中加注记进行登记确认。
  
  
  </P><P><FONT color=#9acd66><B>来源:</B></FONT>今日早报 <FONT color=#9acd66><B>作者:</B></FONT>本报记者 秦正长 <FONT color=#9acd66><B>时间:</B></FONT>4月1日</FONT></P></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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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60 border=0><TR><TH><FONT color=#05006c><H1>北京发出抑制私家车信号 养车成本将会越来越高</H1></FONT></TH></TR><TR><TD><HR SIZE=1 bgcolor="#d9d9d9"></TD></TR><TR><TD align=middle height=20>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2:08 <FONT color=#a20010>北京娱乐信报</FONT></TD></TR></TABLE>
<P>  “我们既不控制私家车的发展,也不限制私家车的发展,但要抑制私家车的发展。”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裴成虎近日表示,“抑制小汽车发展,主要是为了保护北京的空气质量。”</P><P>  <b>抑制表明不会效法上海</b></P><!--NEWSZW_HZH_BEGIN--><!--NEWSZW_HZH_END--><P>  北京市环保局负责人近日的这个表态,最引人注目的当然是“抑制”这个词。在记者看来,其中的含义耐人品味:它既表明了未来北京市将对私家车总量采取“宏观调控”的态度,又表明北京在政策执行层面,不会效法上海市有关部门采取的备受争议的拍卖车牌的办法。这对北京的“准车主”来说,显然是个喜忧参半的消息。</P><P>  <b>广州的做法最得民心</b></P><P>  在国内的大城市中,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对待私家车的政策一直牵动着普通百姓的“车神经”,广州市对待私家车的做法无疑最得民心。不久前,广州市市长明确表态,广州市政府目前没有限制私家车数量的想法和计划。从“广州政策”的宽松中,我们不难体会到,对待交通拥堵,城市管理者首先要勇于往自己身上揽责任,切实做好交通管理和挖潜工作,而不是简单化地限制老百姓对私家车的拥有权。</P><P>  <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b/20040526/0755778324.shtml" target="_blank" >上海市有关部门采取的拍卖车牌</A>的办法则最具争议,不但惹百姓生怨,还曾遭到商务部的指责,逼得很多上海的老百姓无奈地到周边地区上车牌,难怪有人戏称上海车牌是最昂贵的一块小铝牌。</P><P>  <b>抑制管理符合环保要求</b></P><P>  与上海、广州相比,北京市环保官员这次抑制私家车发展的表态,其可圈可点之处在于面对拥堵,政府有关部门没有选择站在百姓需求和利益的对立面,力求用柔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协调私家车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人车和谐发展,这种“抑制管理”的思路值得上海市有关部门借鉴。</P><P><FONT size=4><FONT color=#ff0000><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00ccff">  <b>利用停车费调节私车使用</b></FONT></FONT></FONT></P><P>  目前,北京市交通委正在制定市中心区停车规划,利用停车费调节私车的使用。据此可以预计,在北京,未来养一辆私家车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也就是说,北京市未来对私家车发展的抑制,着力点不是限制拥有,而是调控使用,可以避免不依法行政的嫌疑,与<a href="http://auto.sina.com.cn/news/2005-03-25/0200106395.shtml" target="_blank" >取消外地在京人员购车限制</A>一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P><P> <b> 排放标准将越来越严格</b></P><P>  北京市环保官员带来的另外一个明确的信号是,未来北京市轿车排放标准将越来越严格。北京计划在今年实施机动车欧Ⅲ排放标准。2008年,北京的小汽车将实施欧Ⅳ排放标准。在相关路段,推行黄标车限行。这个强烈的信号对国内汽车制造企业的冲击将不亚于新汽车产业政策相关条款的威力,因为不能在北京上牌照或者相关路段受限,对任何一家汽车制造企业都会起到巨大的负面作用。同时,这种从严的尾气排放标准将从根本上动摇目前车市上普桑等老车型经久畅销的格局,加速它们的淘汰。而能够达到欧Ⅲ和欧Ⅳ排放标准的与世界同步的车型将迅速成为北京乃至其他大城市市场的宠儿。</P><P>  不过,对务实的消费者来说,到底选择欧Ⅲ车型还是欧Ⅳ车型很快将成为他们要面对的最大难题。因为北京2005年实行欧Ⅲ排放标准,2008年就将实行欧Ⅳ排放标准,这种大步流星的跨越使欧Ⅲ车型有些鸡肋的味道,毕竟,汽车在中国家庭还是一件耐用品。一个3年后就“落伍”的车型给消费者的安全感和保值感会大打折扣。</P><P>  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国内市场上的一个怪圈是燃油质量的提升往往滞后于尾气排放标准的升级。2008年北京小汽车将实施欧Ⅳ排放标准,届时燃油质量能不能跟上,这可不是消费者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能够左右的。新华社记者南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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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政策的必然性,是可以预计的。</P><P><FONT size=4><FONT color=#ff0000><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00ccff">  <B>利用停车费调节私车使用</B></FONT></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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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汽车拥有量的不断上升,车位价格必然走高,蓝色霞湾花园车位从去年开盘前的13.8W/个涨到了18W/个,才半年的时间,有钱的人还是早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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