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今天在温州开研讨会,可偶不在状态。有些事,想不明白。</p><p>实话说,偶比较主观,主要表现在,总是凭自己对一个人的好恶来决定对事物的看法,如果说话的人是一个自己信任的,是自己比较“要看的”,那他说什么,偶首先会认为有理,然后才仔细去想他的内容,反之,也一样。</p><p>大卫是偶信任的人,不单单大卫,业委会的许多人,偶都是极信任与尊重的。所以他们说的话,做的事,偶总理所当然的认为是正确。</p><p>这更加让偶迷惑,更坚信问题出在偶自己身上。偶是个藏不住心事的人,所以,希望有高人可以指点一二。</p><p>偶一直没想明白,有些帖,为什么有被删的必要。</p><p>说是因为还是在讨论的东东,说不来不太好?</p><p>它做都这样做了,说一套,做一套的,从来合同没有用这么不明确字眼的,说出来让大家知道,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如果它自己也认为合同没有做到它以前承诺的东东,是可以改的,那它还拿出这样一份合同草案来是什么意思呢?</p><p>如果认为现在把内容说出来是不合适的,那是不是等合同签了,成既成事实再与大家沟通才可以呢?到那时,不是什么都完了吗?</p><p>业委会是代表广大业主去做工作的,他们及时与业主沟通,让大家知道事情的进展状况应该是十分正常的呢?怎么就在人家面前好像做错了什么事似的呢?</p><p>是不是广大的业主是“外人”,选物业公司只是“业委会”与投标公司之间的事。只有等一切“成熟”之后,“外人们”才有权了解结果?</p><p>相信以上的想法一定有不对之外,可错在哪,想不明白。</p><p>希望能有一个解答。</p><p></p><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9 20:19: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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