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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高峰

[正调]楼市泡沫要破了,谁接最后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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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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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北高峰在2007-9-9 14:40:00的发言:

说句实在话,西方经济、金融理论我学了9年,所有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的专家、学者、网友,我都拒绝与之论争。西方的理论可以影响中国,但解释不了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学了9年,应该有很多深刻体会吧。

那你就用中国特色的经济、金融理论来详细分析、论证下。

光说结论和转贴,无用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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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eek在2007-9-15 19:15:00的发言:
“不会吧,又要加息?3年来加息已达6次,转眼又加第7次息,这叫我们买房人可怎么活啊?”最近,关于银行加息的声音又开始大了起来,与以往“无所谓”的态度大有不同,如今楼市里开始出现一片前所未有的“加息恐慌”。

  手中握有3套房的南京市民董先生,早就请银行的理财师精确计算过:自己3套房共计72万元的房贷,在连续6次加息后,20年期限内一共要付53万元的利息,相当于把1套江宁的3房2厅拱手交给银行。

  成本:为炒房,贷了72万元

  家住城北的董先生,早在2003年6月,就向父母借钱,在江宁的天地新城买了套3室2厅的房子。当时房子总价31万元,他首付1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20万元、20年期限的商业贷款。

  2005年,做生意赚了一笔钱的他,又首付12万元,并贷款17万元,在江北的明发滨江新城买了套120平方米的3室2厅2卫1厨投资。基于投资多元化的考虑,他又到城中买了套写字楼,首付20万元,向银行贷款35万元。

  3年来,南京房价一路飙涨,董先生手中3套房子的总资产如今已达170多万元,累计已升值60余万元。

  变局:加息6次,损失一辆车

  然而,2004年来央行连续6次上调房贷利率,却让董先生遭受到意想不到的还贷压力。

  董先生介绍,最初他于2003年买天地新城的房子时,商业银行房贷利率才5.04%,总额20万元、20年期限的贷款,月供1324元,20年的利息总额也仅为11.8万元。

  2005年买另两套房时,房贷利率上调到5.31%,52万元、20年期限的贷款,需要支付3521元的月供,利息总额达32.5万元。加上第1套房,董先生一共需要向银行支付4845元的月供,利息总额高达44.3万元。

  谁料“屋漏偏逢连阴雨”,从2004年10月29日开始,央行连续6次上调房贷利率,如今5年期以上的房贷利率已高达7.2%,就算是优惠利率,也高达6.12%。

  “加息后,每月我要向银行还款5208元,比以前多交363元的月供。即使按最优惠的利率算,72万元贷款、20年的利息总额也高达53万元,比原来的44.3万元高出8.7万元。”董先生直言,这就相当于损失了一辆“标志206”。

  代价:可再买1套房

  “这简直就是‘温水煮青蛙’。”董先生叹道。2004年银行首次加息0.27个百分点时,董先生也如大多数买房人一样,听之任之。2005年、2006年,银行又连续三次加息0.27个百分点,董先生才开始紧张,但因为房价涨幅远远高于房贷利息增幅,心里也还踏实。

  直到今年再来2次加息,董先生有点撑不住了,请了农业银行的一位理财师帮他算账。

 
 “3年来央行连续加息6次,如今5年期以上的房贷利率已高达7.2%,比当初的5.04%高出2.16个百分点。就算是优惠利率,也高达6.12%,比
当初高出1.08%个百分点。”理财师告诉董先生,按累计了6次利率涨幅的新利率算下来,手中3套房子共计72万元、20年的利息总额,已高达53万元,
房贷息本比高达74%。“这相当于我要把1套江宁的3房2厅拱手交给银行。”董先生感叹。

  专家:20年房贷息本比近90%

  “当加息一波又一波地来袭,房贷成本的小碎步增加,也逐渐体现出其水滴石穿的本领。买房人的还贷压力正在日益加大。”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位理财师坦陈。

 
 他给买房人算了一笔账:与2004年10月第一次加息之前相比,个人住房20年商业贷款利息、本金比已从58.93%悄然上升到88.96%,接近
90%;即使按照下浮15%的优惠利率6.12%执行,目前的利息、本金比也达到73.61%。市民买房成本的增加幅度惊人。

 
 这位农行的理财师表示,前几年买房子的市民,可因近两年房价的飙涨,抵消房贷成本的增加;但在如今高位的房价和银行利率下再买房,房贷成本的高昂,就不
能不慎重考虑了。他说:“我见到很多人,因为害怕房价还要涨、自己更买不起房,所以不顾自己的经济实力,四处举债、被动买房。结果,因沉重的月供压力而成
为房奴。”

  “买房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南京房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建议,市民在买房时一定要考虑还贷成本,月供最好不超过家庭收入的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综合

http://bbs.zjol.com.cn/viewthread.php?tid=108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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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按揭,房价立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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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觉得很有道理,转过来和楼主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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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现房交易,开发商死掉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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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TO市长:

杭州的经济房政策给中央提供了个很好的方法:

对商品房交易实行上交55%收益.

对有第二套房子的原价上交,不交者没收!

全国的房价自然会下来了,大家也不需要去买经济房了

强烈要求杭州政府把该宝贝建议,送给温总理过目,在全国所有城市所有房产中推广!

请问市长杭州什么时候对商品房实行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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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了topgun的帖子,这个调控如果真的执行,对房价走势一定有用。

上周五,央行银监召集各个商业银行行长开会过了,

要严控信贷增长,优化贷款结构.

文件已经下发了,估计现在部分支行还没有收到,但马上就要执行了.

其中涉及房地产金融的主要有:

第二套房子开始,首付统一提高到4成.贷款利率不得下浮.

二手房首付提高到4成,并对贷款总量严格限制.

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暂停,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停.

总的来说,房贷余额要严格控制,严控房贷快速增长.

中国人向来喜欢慢火熬汤,尤其是中国的政府办事方式向来如此。

普通的百姓大部分都是人云亦云,跟风而上,所以政府的慢火常常让还在温水中的人没有感受到对未来的恐惧。但绝对不是不存在危险的,日积月累必然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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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正轨是什么?

房价现在还在上涨,如果涨到5w,再跌50%,还是2.5w,也是“正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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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8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 23: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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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8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银监会就调整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 00: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负责人就此次政策调整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全文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以来,针对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较快、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并取得初步成效,但房地产市场上仍然存在囤积土地、囤积房源,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8月底,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领导就加大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引导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有区别的信贷调控政策做了进一步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从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通知》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问:为什么不得对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答: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从严控制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的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为切实贯彻落实37号文件,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明确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旨在利用信贷手段进一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住房开发速度,增加市场供应,缓解供需矛盾。

  问:《通知》对住房信贷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以购房的套数和套型建筑面积为标准,设计了不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利率水平。

  为继续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信贷解决住房问题,引导居民形成资源节约型的住房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通知》重申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借款人,仍执行2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3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同时,为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信贷风险,《通知》强调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借款人购房套数的增加,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上调幅度将进一步增大,抑制效果会更加明显。

  问:《通知》为什么提高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答:商业用房与居民住房不同,购买商业用房的投资性较强、经营风险较高,因而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用房贷款时就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目前房地产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背景下,为进一步防范商业用房贷款风险,《通知》规定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住确定。

  同时,考虑到部分 “商住两用房”确用于满足居民住房需求,《通知》将“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其调整幅度小于商业用房调整幅度。

  问: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答:《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问:为什么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

  答:“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信用额度随房价的不断攀升而增加,如果房价出现剧烈波动,贷款的信用风险将显著上升。《通知》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存在明显的非理性因素,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显著增加。近年来,我国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增长很快,但违约风险已有抬头趋势。而“房价重估追加按揭”一类的住房贷款创新业务增长很快,风险管控措施尚不完善,一旦房价大幅波动,容易引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激增。《通知》规定不得发放此类贷款,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问:为什么要强调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目的是让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加强贷前审查,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实借款人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以及信用状况等情况,加强贷前审查。另一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将借款人基础信息、贷款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可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征信系统。

  问:如何保证《通知》各项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答:为保证《通知》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同时《通知》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窗口指导”和检查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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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北高峰在2007-9-9 14:40:00的发言:

说句实在话,西方经济、金融理论我学了9年,所有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的专家、学者、网友,我都拒绝与之论争。西方的理论可以影响中国,但解释不了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只能用消费心理学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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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8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民族心理、农业社会特征、宗教信仰和政权性质等决定了西方理论不适用于中国。这里不是发论文的场所,有些文字只能简要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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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8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验不可以复制,理论不可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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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新政对楼市的影响,现在是各说各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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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上半年楼市大涨,和物价的上涨以及资本流动性过剩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单纯的分析均价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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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年1月,加息的效果就体现出来了
如果房价再大涨,肯定还会有更严厉的措施出台。
现在肯定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以为还有更傻的人,再高价接手。
总而言之,无论是炒房还是炒股,要听政府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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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光芒照四方

[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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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按揭比例和利率,是两个杀手擎,我认为不能忽视这次调控,要仔细分析未来几个月的成交量变化。

顶是摸不着的,只有过了顶才知道顶在那里,但已经来不及了。

“人民币升值不止,房价就上涨不止”,有那么简单吗?房价难道只有人民币汇率一个影响因素?

见好就手,在上涨中抛售。一旦转势,下跌30%以上才可能有接盘。

我似乎感到一丝秋意!!!

[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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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跌30%、盘整两三年的思想准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 17:12: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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