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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国信嘉园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公告(附提交大会审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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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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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祝贺国信嘉园第六次业主大会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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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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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祝贺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自荐推荐持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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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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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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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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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 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知道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业主代表候选人自荐推荐的人数够了吗,请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一下情况让全体业主知道下,万一人数不够或人选有问题可以动员大家让物业能把推荐表认真发到每户人家自荐或推荐优秀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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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就要开会了,最好能提前公布候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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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中的3、4、5项的修改过的部分请业委会在论坛上、小区单元门口公布下与以前的不同处及原因和为什么要修改,这样可以方便关心小区的业主提出更好建议,还有物业到期了没有看到业主大会要表决的类似前二届的全体业主要表决的内容,如果不放进去是否以后还要再开一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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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的关键还是业委会人选和物业的表决去留最关键,希望能把这二项最重要表决事项真正放在业主大会的议程让全体业主的民意通过选票体现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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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补议:对群租的规范放入业主大会中形成法律依据,对群租房业主加收按物业费的5倍至十倍收取,另为杜绝公司进小区也可釆取类似惩罚规范以保护小区环境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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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易其稿,综合了各方建议,提交业主大会修改后的几个文件已经终稿。修改后的《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国信嘉园机动车停放和形势管理办法》,业委会候选人名单、业主大会代表名单马上进入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公示期为7天以上,然后征集投票,请业主投出庄严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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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14-12-2 18:51 编辑

国信嘉园机动车停放和行驶管理办法(公示)
(修改版)

为规范国信嘉园小区机动车停放、行驶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国信嘉园业主规约》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国信嘉园小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行驶管理。
第一条 国信嘉园物业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为小区提供停车、行驶管理服务:
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车辆管理的相关义务。
2、严格依照本小区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不断完善本小区的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4、在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
5、负责代收停车费并做好详细的收费记录。
第二条 出入国信嘉园小区的车辆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1、遵守本小区机动车停车、行驶管理规定。
2、接受国信嘉园物业保安人员的管理。
3、按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车辆进入国信嘉园小区采用“出入证”制度:
1、国信嘉园小区居民车辆:
    (1)有固定车库(位)居民,依据购置车库合同办理《出入证》,每个车库(位)只能领取一张《出入证》,如排屋、别墅车主自家车库门口可以停放第2辆车的,经申请可以领取第二张不同颜色的《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固定车库(位)《出入证》主色调为红色。具有红色《出入证》的车辆可以自由进入小区,必须把车辆泊在自己的车库内。《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主色调为蓝色。具有蓝色《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的车辆可以自由进入小区,但必须把车辆泊在自己车库门前。持红色《出入证》、蓝色《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的车主,免收泊位费,但地下车库泊位的需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排屋、别墅门前因停车引起的地基损坏等由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费用。
(2)已入住并正常交物业费的无固定车库(位)的有车居民,均可以凭驾驶证、业主证办理《小区出入证》一张。《小区出入证》的主色调为黄色。具有黄色《小区出入证》的车辆进出国信嘉园小区实现按天收费,先到先停、停满为止。收费标准为每天4元,其中在小区内停车时间半小时内不收费,超出半小时按一天计收。期间进出小区,不重复收费。
(3)其它无小区出入证车辆进入小区时,必须在岗亭登记后取得绿色的《临时出入证》才能进入小区,15分钟内出小区不收费,超过15分钟按每小时4元收费。
(4)禁止货车和7座(不含7座)以上客车进入小区泊车。
2、外来车辆(含搬运送货车辆、访友车辆):
(1)禁止装载有毒、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2)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小区(受小区居民电话委托管理人员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非本小区居民)出租车进入小区。
(3)晚上10点以后,原则上不允许载客(本小区居民)出租车进入小区。
(4)当小区内没有临时泊车位置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一切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泊车。禁止一切外来车辆在小区泊车过夜。
第四条 车辆停放
1、所有具有固定车库(位)的(红牌)车辆,进入小区后必须停车入库(位),不得停放在自己车库(位)以外的区域,排屋、别墅的车辆(蓝牌)必须入库或停放在自己的车库门口,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也不得停放于其他停车位,停车入库(位)时车头必须一律朝外,以避免因倒车出库(位)时因视觉死角而引起的人、车损伤事故的发生。
2、所有获得《小区出入证》(黄牌)、《临时出入证》(绿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后必须把车辆依次、整齐地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车线内,不得停放在有可能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严禁停放在影响消防或有可能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或通道上,否则,由车管人员在劝导无果情况下,交由交警拖车,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3、所有车辆必须接受车辆工作人员的引导停放、行驶。
第五条 其它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城管执法车进入小区时免办《车辆登记卡》、免收停车费。
2、拒绝未登记、未缴费车辆进入小区。
3、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都必须将《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外来车辆登记卡》悬挂在前车窗前醒目处,以备管理人员核查,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车辆入内。
4、所有车辆都必须遵守小区内行驶方向的规定。
5、所有进出小区车辆在通过大门挡车器时,必须等待档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6、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都不得鸣喇叭。
7、进出小区门岗及人车交会时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8、小区内主干道上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9、晚间在小区内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
10、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
11、所收取的泊位费和临时停车费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收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扣除相关车辆管理成本外,将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使用。
第六条 违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外来车辆,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2)所有车辆,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故意把车辆停放在门口交通道路上、造成交通堵塞的。
(3)外来车辆,不遵守小区车辆通行、泊位规则,且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的。(4)小区内行驶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或他人车辆损害且协商无果的。
(5)有意损坏他人车辆及财物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取惩罚性车辆违规费:
(1)持《出入证》(红牌)车辆,晚间(当日17时至次日8时)不停入本人车库(位) 者。持蓝色《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的车辆,晚间(当日17时至次日8时)不停在自己车库门前者。一经查实,按照每辆车每天80元计算,补收此前全部日期停车费。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立即取销其《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的有效性,并取消车主次年办理出入证的资格。
(1)一年内违规停车次数累计超过6次(含六次)。
(2)一年内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而违规停车3次。
(3)一年内因违规停车而造成严重损坏公物、路面、绿地等不良后果2次。
(4)不遵守小区车辆通行规则、且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强行逆向进或出小区大门2次的。
(5)出售或转借《出入证》、《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给他人车辆使用的。
(6)使用一张《出入证》(或《排屋、别墅专用出入证》、《小区出入证》、《临时出入证》)让两辆以上车子同时停放在小区内,类似情况被查实2次以上的。
4、拒不服从车辆管理人员指引,屡次违规停车、或情节严重的,报物业中心后并处锁车处理。书面承认错误、保证改正后放行;违规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设施设备损坏、草坪道路损坏、他人财物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害照价赔偿。
5、各大门挡车器的开启和闭合是一个机械过程,车辆进出大门时尾随前车过近、未等档杆完成前车放行后的关闭动作时就进出大门而造成挡车器或电子识别系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害照价赔偿。
6、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提醒并予以制止。经制止不理时,需记录违规车辆车牌号码、违规时间及内容,提交服务中心备案,以酌情查处,并予以拍照公告。
7、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擅自放入不该进入的车辆、擅自放出应该收费的车辆,每辆每次罚当事人50元。
第七条 违规的认定及取证
1、所有车辆的违规认定,均以照片或录像资料为准。
2、具有“年、月、日、时、分”功能的数码相机或摄像机拍摄的照片,均可以作为认定是否违规的依据。
3、车辆管理员和小区居民所拍摄的照片,均可以作为认定是否违规的依据。
4、作为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上,必须显示有违规车辆的车牌号码或明显的、能够区别于其他车辆的特征。
5、所有违规车辆的违规记录,由物业公司整理归档。
6、工作人员违规认定,以电子监控记录和居民(二人以上)举报为准。
第八条 违规的告知
1、车辆违规后,物业公司需在5日内出具书面函告知居民违规情况。
2、《告知函》需要投放到车辆使用人信箱,也可以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
3、国信嘉园网上业主论坛及小区网站将每月公告违规车辆号码和业主名字。
4、每月在公告栏公告违规车辆号码和业主名字。
第九条 法律关系
1、车主交纳的泊位费或临时停车费,是小区全体业主把小区内公共场地停车泊位临时租赁给车主使用,全体业主和车主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个停车泊位临时租赁关系,而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上述费用由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收取;物业公司管理车辆的活动,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职责。
2、物业公司只负责对车辆停放场地的维护、停放秩序的管理等,而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
3、车主在小区内停车发生车辆损坏、车辆被窃、车内物品被盗等,需由车主自己或相关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害是由物业公司过失造成。
第十条 有关事项的授权
    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停车收费可以以30%的幅度为限实施优惠,具体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是否对小区道路实施单向或者双向通行。
因管理需要,物业公司可以对第三条规定的车辆“出入证”的颜色和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生效及实施
1、本办法经业主投票获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2、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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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14-11-18 23:59 编辑

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次 业主大会讨论修改通过。
第二条 宗旨
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之条件。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选业主委员会;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小组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指导下召集。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程序按照《杭州市滨江区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第三章的规定实施。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1、由本小区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
2、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筹备组派人逐户送达、并回收意见表,统一放入社区或业委会设置的票箱中,也可以向本小区的业主邮寄,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求意见表送到社区或业委会设置的票箱中,在社区、业委会或公证处的见证下,在确定的时间开箱统计汇总。
(三)书面征求意见与电话方式相结合。
书面征求意见与电话方式相结合方式议事的,可以对住在本小区范围内的业主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对不便于发放或住在小区以外的业主,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反馈;
(三) 电话征询意见时必须有3人参加,共同监督,并作好记录。
以上三种方式均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或公证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提议;
2、业主委员会缺少人数超过3人(含3人)以上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进行处理的。
4、小区内存在其他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将本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召开前三日将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方式等内容在小区内主要出入口及单元门口进行公示;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应在公告后10内向全体业主逐户派发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选票的有效性
书面征求意见的选票必须有业主本人的签字,电话征求的意见须有3人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和临时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证明才有效,复印或传真票无效,若实际票数多于总票数,则应在表决意见占多数票的一方中减去,投票结果继续有效。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作同意多数人意见,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
(六)投票的秩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
1、根据签到情况依次投票;
2、票箱看护工作人员在业主投票前应先察看是否有业主本人的签名;
3、将票投入票箱,回到席前等待开箱验票、统计汇总;
4、公布结果;
5、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把结果于次日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参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七)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正常情况下,对不住在本小区的业主,不再另行电话通知,特殊情况除外。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有异议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提出,或放到规定的反馈箱中,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统一整理。
第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本房屋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6票。并应查验委托书的真实性。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书面委托;
(二)受托人应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委托书应有委托人的签名;若以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有3人以上证明才有效;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业主代表大会设计由33名业主代表组成,各物业形态的业主代表名额分配如下:高层12名,多层11名,别墅6名,花园洋房3名,商铺1名,共计33名。代表人数总数达到22名,业主代表大会即可宣告成立,各户型名额未达上限或无法产生业主代表,不影响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能
1、审议小区年度预算和计划。
2、对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预算外的公共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单项审议,对业委会提交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决议。
3、监督业委会工作,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对损害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委员,有权进行罢免。
4对递补委员的审核,在无候选人递补的情况下,选举业委会临时委员及时进行递补。
5、选举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的监事会。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资格。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者由业主书面委托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代其履行职责。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7为便于决议事项的讨论,业主代表应尽可能掌握微信、qq等网络工具
8、业主代表不可以同时担任同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的选举方法。
业主代表的选举,按物业形态的不同分为高层、多层、别墅、花园洋房、商铺等5个选举片区,由各选举片区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每户一票。业主代表当选需符合以下条件:
1)“同意”票数超过该物业形态总户数的50%或者“同意”票数超过30%且“反对”票数未超过10%
2)符合前项条件的候选人,人数多于代表名额的,得票数多的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可以作为候补业主代表,一旦该物业形态业主代表名额空缺,即可直接当选而不必再次选举。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的任期
第一届业主代表暂定任期为36个月(以便与业委会任职期间错开),以后每届任期为3
第二十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终止
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其代表资格终止:
1、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 有犯罪行为或经查实存在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
3、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笔大会提出辞呈的;
4、 拒不履行业主及代表义务的;
5、 无故缺席代表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6、所在物业形态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罢免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业主代表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小区重大建设、改造项目实施监督,主持小区财务审计,并对业委会委员、物业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和公布。
监事会成员其中一名由社区指派担任,其余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可以同时担任业主代表。
小区每年的账目均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小区公布。财务审计由监事会牵头负责。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程序进行,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会议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通过。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根据实际情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 7 人。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委,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在工作中如遇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而产生缺额时,按照落选的候选人得票的顺序,经业主委员会提议,业主代表大会通过,递补为业委会委员。
在无候选人递补的情况下,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业委会临时委员及时进行递补,并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委员的选举工作。业委会临时委员在任职期内行使与业委会成员相同的权利,承担与业委会成员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和《国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为维护业主权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十一)为更好地履行职责,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受理业主投诉和监督物业公司。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其它需要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3、经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国信嘉园议事规则》、《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户。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权益的需要,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七)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1、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油烟、污水等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
2、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3、违章搭建、侵占共有通道、绿地;
4、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费的;
5、其它违反业主规约、侵害业主公共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 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3、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犯罪行为的;
5、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 拒不履行业主及委员义务的;
7、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8、 被业主代表大会罢免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 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本物业采用以下第 二 种方式:
(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二)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中支出。
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的费用。
4、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大会成员、小区业主或其他人员因参与小区公共事务而获得的误工补助和劳务报酬。
5、其它用于小区公共事务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  年  月  日  第  次 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委员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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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滨江区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公示)
(修改稿)
    为了维护国信嘉园(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使用规约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14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使用人不得将位于居民楼下、与居住楼相邻接或未设立专用烟道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或其它产生油烟、强烈气味、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或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在接受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问题:应在车库或指定的划线区域停放,并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指挥,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严禁停车,确保小区主干道畅通,为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安全,物业不得将车位租借给居住在本小区以外的人员使用;
(二)电梯使用问题: 不得装运商业货物;带有宠物的人员应避让早晚高峰时间,其它时间应在确保不会惊吓他人或影响他人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
(二)宠物饲养问题: 应持证养宠物,排泄物应自行收集,不影响公共卫生;                           
(三)阳台封闭问题: 应与建筑外观协调不冲突;符合整体美观协调并保证安全性要求;
(四)晒衣架安装问题: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和市容要求;
(五)生活垃圾问题:  严禁高空抛物,应自觉的归集到每层的收集点或小区收集中心;
(六) 燃放烟花爆竹问题: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答复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社区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见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到物业所在地该业主的信箱内、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和门牌号,以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电、停水等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请求,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规约

    第十六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已入住的业主对所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率达40%以上;
(三)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七条  (确定选聘方式和条件)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
参与竞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针对本小区物业的管理方案和履约承诺保证书,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此作为入围参与竞聘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制定选聘方案)
   业主委员会应主动邀请滨江区建设局、之江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召开业主座谈会议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
选聘方案应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选聘工作的实施主体和步骤等详细内容。
选聘方案还应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做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严格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及选聘方案的相关规定,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的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可以请求社区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规约

   第二十二条  (组建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地产管理部门、社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选把关)
   各业主同意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下,由业主代表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居民座谈会、楼(幢)组长会议等方式,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关 。
    第二十四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社区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换届改选小组或业委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或业主委会成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并适当考虑已退休人员的参与比例。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本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规约的通过条件)
需50%以上业主人数和其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修改)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的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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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自荐推荐产生三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10人(10选7)。
二、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代表:高层13人(13选12);多层16人(16选11);别墅6人(6选6);花园洋房4人(4 选3);商铺1人(无人报名推荐)由业委会成员兼任(1选1)。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7人(其中1人为社区领导)
由于涉及隐私,在此不列以上候选人名单明细。详见楼道单元公示目录。

                                                                                                                             第六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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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基本上沿袭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做法,第70条规定,共有权即"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继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第3款还规定:"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希望小区制度制定者,不要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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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一色的水 于 2014-11-12 09:42 编辑
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4-11-6 23:44
杭州市滨江区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公示)(修改稿)    为了维护国信嘉园(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 ...

                                                        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
      曾经本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在网上公告时,我本着真诚关心小区建设,热诚参与议事规则制定的大事中来。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了建设性的八条意见。这次公示稿中极小部分正确意见得以采纳修正。
今天我见了楼道张贴的议事规则公示稿,也逐条逐句细细拜读一遍。认为公示稿中 《议事规则》中最有争议,最具业主核心利益的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却原封不动,无一字更改。这条是我们小区所有业主的核心利益所在。不得不再次向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与执笔者进行商榷和审议。
2001年12月28日 、2003年11月6日、2013年8月23日先后十多年3次全市区域内通过物业管理实践修订完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发。是杭州市物业管理的最具权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依据,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一、本公示稿中议事规则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这一业主代表大会的表述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原则性错误不可容忍的,我请教筹备小组的执笔者这条文法律法规规依据何在?是根据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那个条款来制定这一条款的。如物业管理需要这业主代表大会这一表述的话,省.市人大代表总比你们有思路,有远见吧。难道省市人大常委会不如你国信嘉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你应该明白法律法规是不能创新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款硬塞进我们小区的议事规则。那我们《国信嘉园议事规则》同时成为非法规则。无需大家业主去遵守的规则。也是无效的规则。再去看一下公示稿的第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的5项职能(公示稿中连条文都搞错了,到底是4项还是5项)。每项职能都是业主大会的职能,你33各代表可代表我们全小区930户业主的职权。哪岂不是我的权力你去表决,我的钱你去用了,这5项职能必须由业主大会来表决决定,你33各代表无权来决定。
更加离奇的是第十七条业主代表资格,可有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代履行职责。这些不是业主却来讨论小区的预算和计划,来罢免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这不是无稽之谈,天下少有的笑。难道筹备小组成员连最起码的业主权利与义务务都不懂吗?
楼主在与我网上讨论时曾说过全国人大也有代表大会,这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学过宪法吗?这一点你们应知道否?全国人大是我国机关的权力机构,我们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一个自治机构,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可伦比的。
   不知道这次国信嘉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一定要把这无法律无依据又违背业主权益的条规塞进这小区议事规则里。业主有意见建议,这是原则问题?为什么筹备小组明知道也不召集部分业主征求意见。只是在网上发一下,在绝大多数业主一点也不清楚的情况下公示一下算通过了吗? 这岂不是把我们广大业主当阿斗了吗?筹备小组张贴的这份议事规则公示稿必须由业主大会通过或书面征求每一位业主意见。公示稿在没有三分之二业主通过是无效的。
    二、对于业主委员会资格一条,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38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规定第42条“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第(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第(十)占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依据上述条款之规定长期拖欠和不交纳物业费的,擅自非法拆造,改造和占用公共场地的有违章违法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业主一律不准担任业委会委员及监督人员。在公示的第36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款第三条款中必须要有这明确条款。在我10月20日修改意见第八条中提出修改意见,难道对业主委员会资格的这条建议错了吗?难道这次筹备小组改选业委会还准备让这种业主进业委会和监督小组吗?我想你们筹备小组不会这样做吧,但不知为什么不能作为委员资格条款写进去?为什么?难以理解。
      三、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中第24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中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及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国信嘉园财务管理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这是必须的,接受业主监督以防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国信嘉园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小区环境。期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真的能够为国信嘉园的广大业主做点实事,能有所作为,不要同上一届业委会一样。内部争权夺利,小区重大设施建设改造不按程序避开广大业主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业主委员为了自己利益非法改建公共场所,改变物业用途并占为己有的腐败等现象再次重现。
    为了避免上届委员会的成员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我们必须首先把《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修订完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也期待与这届筹备小组成员来探讨不同看法。很有必要召开部分业主会议来探讨形成共识,如意见一时无法统一,也可与筹备小组同时向市、区建设房屋保障局有关部门征询。因这关系到广大业主的权益,可及早避免由小数业主将来操纵所谓“业主代表大会”来获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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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14-11-11 19:47 编辑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0 20:32
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      曾经本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在网上公告时 ...

致清一色水:业主代表大会不是一个新鲜事物,而是小区在自治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仿效政权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形式制度。执笔者与筹备组坚持了业主代表大会的设立,起草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就我所知,执笔者在起草业主代表大会相关条文时,请教了房产界的很多知名律师,也采纳了权威律师的很多建设性建议。另外,网上搜“业主代表大会”和“常设机构”,轻易能够搜到很多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话题。“业主代表大会”是否可以成为“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我们能够从律师撰写的文章以及很多已经在实践业主代表制度的小区找到了答案。在此再次感谢清一色水的执着,相信我们的愿望是一致的,就是使我们的小区越来越美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710d8e0100g4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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