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4-11-6 23:44 
杭州市滨江区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公示)(修改稿) 为了维护国信嘉园(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 ...
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 曾经本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在网上公告时,我本着真诚关心小区建设,热诚参与议事规则制定的大事中来。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了建设性的八条意见。这次公示稿中极小部分正确意见得以采纳修正。 今天我见了楼道张贴的议事规则公示稿,也逐条逐句细细拜读一遍。认为公示稿中 《议事规则》中最有争议,最具业主核心利益的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却原封不动,无一字更改。这条是我们小区所有业主的核心利益所在。不得不再次向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与执笔者进行商榷和审议。 2001年12月28日 、2003年11月6日、2013年8月23日先后十多年3次全市区域内通过物业管理实践修订完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发。是杭州市物业管理的最具权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依据,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一、本公示稿中议事规则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这一业主代表大会的表述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原则性错误不可容忍的,我请教筹备小组的执笔者这条文法律法规规依据何在?是根据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那个条款来制定这一条款的。如物业管理需要这业主代表大会这一表述的话,省.市人大代表总比你们有思路,有远见吧。难道省市人大常委会不如你国信嘉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你应该明白法律法规是不能创新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款硬塞进我们小区的议事规则。那我们《国信嘉园议事规则》同时成为非法规则。无需大家业主去遵守的规则。也是无效的规则。再去看一下公示稿的第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的5项职能(公示稿中连条文都搞错了,到底是4项还是5项)。每项职能都是业主大会的职能,你33各代表可代表我们全小区930户业主的职权。哪岂不是我的权力你去表决,我的钱你去用了,这5项职能必须由业主大会来表决决定,你33各代表无权来决定。 更加离奇的是第十七条业主代表资格,可有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代履行职责。这些不是业主却来讨论小区的预算和计划,来罢免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这不是无稽之谈,天下少有的笑。难道筹备小组成员连最起码的业主权利与义务都不懂吗? 楼主在与我网上讨论时曾说过全国人大也有代表大会,这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学过宪法吗?这一点你们应知道否?全国人大是我国机关的权力机构,我们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一个自治机构,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可伦比的。 不知道这次国信嘉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一定要把这无法律无依据又违背业主权益的条规塞进这小区议事规则里。业主有意见建议,这是原则问题?为什么筹备小组明知道也不召集部分业主征求意见。只是在网上发一下,在绝大多数业主一点也不清楚的情况下公示一下算通过了吗? 这岂不是把我们广大业主当阿斗了吗?筹备小组张贴的这份议事规则公示稿必须由业主大会通过或书面征求每一位业主意见。公示稿在没有三分之二业主通过是无效的。 二、对于业主委员会资格一条,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38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规定第42条“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第(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第(十)占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依据上述条款之规定长期拖欠和不交纳物业费的,擅自非法拆造,改造和占用公共场地的有违章违法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业主一律不准担任业委会委员及监督人员。在公示的第36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款第三条款中必须要有这明确条款。在我10月20日修改意见第八条中提出修改意见,难道对业主委员会资格的这条建议错了吗?难道这次筹备小组改选业委会还准备让这种业主进业委会和监督小组吗?我想你们筹备小组不会这样做吧,但不知为什么不能作为委员资格条款写进去?为什么?难以理解。 三、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中第24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中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及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国信嘉园财务管理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这是必须的,接受业主监督以防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国信嘉园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小区环境。期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真的能够为国信嘉园的广大业主做点实事,能有所作为,不要同上一届业委会一样。内部争权夺利,小区重大设施建设改造不按程序避开广大业主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业主委员为了自己利益非法改建公共场所,改变物业用途并占为己有的腐败等现象再次重现。 为了避免上届委员会的成员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我们必须首先把《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修订完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也期待与这届筹备小组成员来探讨不同看法。很有必要召开部分业主会议来探讨形成共识,如意见一时无法统一,也可与筹备小组同时向市、区建设房屋保障局有关部门征询。因这关系到广大业主的权益,可及早避免由小数业主将来操纵所谓“业主代表大会”来获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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