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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国信嘉园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公告(附提交大会审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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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0 20:32
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      曾经本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在网上公告时 ...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资格。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者由业主书面委托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代其履行职责。”

关于这一条,您提出质疑后,执笔者迅即请教了杭州市的房产专业律师,律师认为:配偶、父母、子女在接受业主书面委托后,是完全可以当选业主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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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0 20:32
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      曾经本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在网上公告时 ...

“再去看一下公示稿的第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的5项职能(公示稿中连条文都搞错了,到底是4项还是5项)。”
确实是阿拉伯数字标错了,谢谢勘误!由于修改小区各类文件的执笔者,一必须具备小区实践经验,二要同时结合各种政府条例、法规,三是修改时牺牲了大量业余休息时间,所以百密一疏,在所难免,敬请见谅。我谨代表广大业主,向为修改文件而废寝忘食付出的业委会王主任表示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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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4-11-6 23:44
杭州市滨江区国信嘉园物业管理规约(公示)(修改稿)    为了维护国信嘉园(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 ...

                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
曾经本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在网上公告时,我本着真诚关心小区建设,热诚参与议事规则制定的大事中来。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了建设性的八条意见。这次公示稿中极小部分正确意见得以采纳修正。
今天我见了楼道张贴的议事规则公示稿,也逐条逐句细细拜读一遍。认为公示稿中 《议事规则》中最有争议,最具业主核心利益的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却原封不动,无一字更改。这条是我们小区所有业主的核心利益所在。不得不再次向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与执笔者进行商榷和审议。
2001年12月28日 、2003年11月6日、2013年8月23日先后十多年3次全市区域内通过物业管理实践修订完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发。是杭州市物业管理的最具权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依据,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一、本公示稿中议事规则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这一业主代表大会的表述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原则性错误不可容忍的,我请教筹备小组的执笔者这条文法律法规规依据何在?是根据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那个条款来制定这一条款的。如物业管理需要这业主代表大会这一表述的话,省.市人大代表总比你们有思路,有远见吧。难道省市人大常委会不如你国信嘉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你应该明白法律法规是不能创新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款硬塞进我们小区的议事规则。那我们《国信嘉园议事规则》同时成为非法规则。无需大家业主去遵守的规则。也是无效的规则。再去看一下公示稿的第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的5项职能(公示稿中连条文都搞错了,到底是4项还是5项)。每项职能都是业主大会的职能,你33各代表可代表我们全小区930户业主的职权。哪岂不是我的权力你去表决,我的钱你去用了,这5项职能必须由业主大会来表决决定,你33各代表无权来决定。
更加离奇的是第十七条业主代表资格,可有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代履行职责。这些不是业主却来讨论小区的预算和计划,来罢免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这不是无稽之谈,天下少有的笑。难道筹备小组成员连最起码的业主权利与义务都不懂吗?
楼主在与我网上讨论时曾说过全国人大也有代表大会,这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学过宪法吗?这一点你们应知道否?全国人大是我国机关的权力机构,我们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一个自治机构,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可伦比的。
   不知道这次国信嘉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一定要把这无法律无依据又违背业主权益的条规塞进这小区议事规则里。业主有意见建议,这是原则问题?为什么筹备小组明知道也不召集部分业主征求意见。只是在网上发一下,在绝大多数业主一点也不清楚的情况下公示一下算通过了吗? 这岂不是把我们广大业主当阿斗了吗?筹备小组张贴的这份议事规则公示稿必须由业主大会通过或书面征求每一位业主意见。公示稿在没有三分之二业主通过是无效的。
二、对于业主委员会资格一条,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38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规定第42条“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第(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第(十)占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依据上述条款之规定长期拖欠和不交纳物业费的,擅自非法拆造,改造和占用公共场地的有违章违法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业主一律不准担任业委会委员及监督人员。在公示的第36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款第三条款中必须要有这明确条款。在我10月20日修改意见第八条中提出修改意见,难道对业主委员会资格的这条建议错了吗?难道这次筹备小组改选业委会还准备让这种业主进业委会和监督小组吗?我想你们筹备小组不会这样做吧,但不知为什么不能作为委员资格条款写进去?为什么?难以理解。
三、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中第24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中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及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国信嘉园财务管理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这是必须的,接受业主监督以防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国信嘉园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小区环境。期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真的能够为国信嘉园的广大业主做点实事,能有所作为,不要同上一届业委会一样。内部争权夺利,小区重大设施建设改造不按程序避开广大业主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业主委员为了自己利益非法改建公共场所,改变物业用途并占为己有的腐败等现象再次重现。
    为了避免上届委员会的成员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我们必须首先把《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修订完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也期待与这届筹备小组成员来探讨不同看法。很有必要召开部分业主会议来探讨形成共识,如意见一时无法统一,也可与筹备小组同时向市、区建设房屋保障局有关部门征询。因这关系到广大业主的权益,可及早避免由小数业主将来操纵所谓“业主代表大会”来获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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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民主是个好东西 于 2014-11-12 16:40 编辑

       这位业主,我是议事规则的起草人王森,首先要向你道歉,因为在你提出意见后,虽然部分吸收了,但是没有把不吸收的理由及时充分地与你沟通,特别是你对业主代表大会的意见。这主要是因为本人抽调广西边境工作,而其他业委会成员负责了大量的日常事务造成的,要不然我们可以当面沟通一下。现在我对你的疑议进行回答,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业主代表大会的合法性问题。这是你提出反对的意见的根本原因,你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业主代表大会这一形式,所以我们设定业主代表大会是不合法的。在这里其实你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即“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的,都是许可的。通俗地说就是,对于老百姓,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做的,都是可以做的。比方说法律没有规定我一天吃几次饭,那我吃两次也可以,吃四次也可以,在家里吃也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但是如果法律上规定晚上12点以后不能出门吃饭(比方说战时的宵禁),那你那个时候出门吃饭就是违法了。【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对于公权利(例如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没有明文授权即为禁止。也就是说对于政府部门,法律没有规定的他就不能做。比方说法律给了某行政部门查封的权利,但是没有给他没收财物的权利,他就只能查封,不能去实施没收财务的行政行为。】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虽然是集体的财产,法律上还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属于社会组织)。对于这个共同的财产,首先,我们当然应该依照法律来管理,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并没有违反。但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当然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设定。这是我们全体业主合法的民事权利,只要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那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这个基本的法理概念,如果你觉得有疑问,建议你去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二、业主代表大会是对现有模式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能总共只有5项,第一项审议年度预算和计划以及第二项审议10万到30万资金项目及业委会提交的事项,以前都是业委会审议和决策的,现在放到业主代表大会来审议和决策,不是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吗?第三项改变和撤销业委会不当决定,以及罢免业委会是出于现实考虑,这难道不是出于对业委会权力过大和出现腐败的一种预防和牵制机制,难道不是对业主权益的一种保护?第四项临时委员(六个月)也是考虑到业委会这种零散的组织容易出现瘫痪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第五项选举监事会,负责财务审计并监督财务状况,不是比原先由业委会自己负责对自己的审计更加合理吗?这五项我看不出哪一项违背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权利。对于物业选聘、业委会选举、修改议事规则、重大的工程的决定权,这些权利都还是在业主大会,没有改变。
     三、为什么要采取业主代表大会这种方式?因为现有的业主大会加业委会模式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首先,业主大会开起来太困难。我们小区有930户业主,要决定的事项必须50%以上,即465户以上同意才能算数。我们从2008年10月第一次到现在,已经开了5次,每一次的准备时间都在两个月以上,业委会的人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对于开会本身,请问930户有无一起坐下来开的可能?仔细想想就知道根本没有可能。所以一般小区都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可惜的是,投票率往往都会很低,即使是对物业公司的去留这种大的事情,业主们也往往不大关心,甚至连抽点时间到会所去领下选票,再填写一下并投到票箱里都不愿意。往往十天会议期快到了,回收的选票还是超不过50%。每一次都需要我们上门去跑,最先的几次业主大会我们一个人都要跑好几十几家。第五次业主大会的我们委托顺丰快递,对于没有到领票点领取选票的业主由快递去上门,花了7千多,效果也不理想。还有40%的业主是不住在小区的(闲置、出租或者根本找不到),对于在外地的,我们还要专门邮寄并让对方寄回来。5次大会我每次都参与的,感觉每一次都要脱一层皮。其次,这种方式开业主大会实际上并不能起到“会议”的效果,比方说改造小区监控,你怎么让930户的业主来审议改造方案、听取投标方的介绍,最后来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到最后还不是业委会7个人来决定,这个风险是不是很大呢?那么,如果我们设计一个几十人的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和决策,显然风险要小很多,也更加公开合理。(当然,方案什么的还是在网上和小区公开,业主们还是可以发表意见,但这是关于公开的问题了,是另一个话题)。而且代表大会还可以决定负责某项工程的临时小组,让一些有专长的业主参与进来。第三,因为业主大会前面两点的缺陷,造成业委会权力很大。小区的事务,大到物业公司选聘,由业委会具体牵头负责的,还有如小区的改造工程、设施设备更新、商铺的招租,日常公共事务的决策,我们小区的账户上有400万,每年的公共部位资金收入是150万以上(我这里不提240万的物业费,因为物业费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委会对这部分资金的掌控是有限的)。这么大的资金,业主们平时都不参与的,只靠业委会七个人来掌管,是不是风险很大?有的业主提出独立审计,这个当然是很好的主意,我们以前也审计,以后也会继续审计。但是小区大多数的腐败行为,是审计不出的。比方说我负责一项工程,如果我要收回扣,你审计得出来吗?账面上都是平的。业委会权力过大不仅是风险,也是施加在纯洁的业委会成员身上不公平的负担。我们都知道,业委会委员都是义务为大家做事的,精力投入是有限的,而业主们又普遍不关心。这时如果有个别委员有私心,要捞取私利,那其他的不想同流合污的委员怎么办?我想选择无非两种,要们独善其身或者一走了之不趟浑水,要么只能跟他们针锋相对了。我们小区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多小区都有),而且我们几个选择了后者,这是让我们感到自豪的。(可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好多业主并不了解实际情况,如同你对第二届业委会的评价是“争权夺利”,看到这个每一位无偿为小区付出的正直的业委会委员都感到非常寒心!当然我不会怪你,因为你不了解情况,业委会的日常决策你没有参与,你也不认识我们,在有限的或者是被扭曲的信息下,让你做出正确的判断是很难的。)但这是非常艰难的,我们本来只是想为大家做点事,现在却不得不趟浑水,冒风险,更加糟糕的是,业委会如果是这种状况,以后谁还愿意来做这个事情呢?所以,打破业主大会加业委会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模式是必须的,所以建立业主代表大会,有几十个热心业主来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决策,就能好很多。业委会的压力会轻一些,业主代表大会不仅是对业委会的监督,同时也是保护!
    四、业主代表大会是一种正在普及的通行做法。社区一直建议和鼓励我们采取业主代表大会,边上的彩虹城、太阳国际、锦江苑都采取了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在我看来,如果把小区比成一个小国家的话,那么,业委会就是政府(物业不是,他只是一个管理上的外包方而已,类似于一些国家的雇佣军),而业主代表大会是议会,只有政府没有议会的国家显然是要出问题的。直接民主不是不可以,但只局限于特别重大的事务,正如苏格兰的公投一样。平时的事务,还是业主代表大会这样的“代议制民主”更加适合。
    另外,楼主非常认真、负责,我们小区就需要像你这样的业主,希望你能够多参与小区的实际事务,多了解信息,并发挥自己的所长参与到小区建设中来。小区有微信群,活跃度不错,希望你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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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4-11-11 19:39
致清一色水:业主代表大会不是一个新鲜事物,而是小区在自治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仿效政权机构、一套行之有效 ...

云溪春早版主:
我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发表后,你回了帖。
你认为对业主代表大会相关条文执笔者请教了房产界的知名律师和网上搜索到的“业主代表大会”是否可以成为“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的论文中找到了答案。请问筹备小组,房产界律师的个人意见和网上搜索到的论文可作为制定规则的依据吗?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反倒不能作为制定小区规则的依据,网上这位对《论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作者本人就承认观点不成熟,不完善,希望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我们制定规章制度和办事都应该依法行事,这件大事我认为业主代表作为常设机构并行使业主大会职权是暂不合法的章程。目前各级物业管理条例上还没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代替业主大会权力的常设机构,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也许将来国家省市会修改这一章程发布时再来实施。
我十分执着,我会坚持并去有关部门咨询。你说相信我们的愿望是一致的。我们提出意见,要求召开部分业主座谈会征求意见,而至今不理不睬。可你们把公示稿还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就开始张贴选举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了。你们心中还有什么业主权益吗?请问筹备小组这《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还需不需要全体业主大会通过。筹备小组这种无法无知行为还能有资格去筹备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吗?我看是另搞一套,不得不使我们怀疑你们另有目的。
你说《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或者业主书面委托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代表履行职责,这一条你又去请教律师认为其完全可以当选业主代表的。
业主代表这一表述在省市物业管理条例都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代表一词的条款是“业主可以以幢,单位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是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这一业主代表是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时作为你一户业主代表。
规则中的业主代表大会是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的业主代表由原代理人来作为决策权人。这二者表述有本质的不同,非业主可以去选举、罢免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去决定10-30万以内的小区开支和小区年度财务预算的。你们把业主代表的概念作了偷梁换柱的解读,是曲解。执笔者请教了房产专业律师,肯定是没把业主代表作为什么性质的代理人主体和职权说清楚。你可否把这位律师请来给我解释一下或者转告电话联系请教一下也可。
本着热情参与小区事务,关心小区建设,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再次与大家讨论小区规则上的原则问题,目的是为选好新一届真正为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建设美好的小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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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5: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是个好东西 发表于 2014-11-12 13:06
这位业主,我是议事规则的起草人王森,首先要向你道歉,因为在你提出意见后,虽然部分吸收了,但是没 ...

议事规则起草人王森先生:
     见到你的回帖,你在外地工作之余起草这一小区议事规则,为小区管理作贡献表示敬仰,我作为一个业主表示感谢。
     对议事规则我又些不同的看法,尤其是这议事规则中的这一业主代表大会作为常设机构和行使业主大会职权有异议,需要探讨。我也本着关心小区的建设,建设美好小区目的出发,这讨论稿应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召开部分业主座谈会的看法达成共识。而不能作为一公示没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可书面征求)就开始实施去公布业主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筹备小组没有按程序去实行。
     我希望我们业主间广泛讨论,多去征求不同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实施。目前业主代表大会这一提法是不成熟不完善,我们不要急着去尝试,网上的别作为规则依据,先按现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来修改好我们小区的大法《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
  你如工作十分繁忙,又远离杭州我可参与一起与你修改。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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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非常支持在近日召开一次面向全体业主发时书面和网上公告的晚上时间的民主征求业主意见会,让社区领导和建设局领导参与,真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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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6: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2 15:07
议事规则起草人王森先生:
     见到你的回帖,你在外地工作之余起草这一小区议事规则,为小区管理作贡献 ...

我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烦请稍微花点心思看下。你说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那是不是要开两次业主大会?一次讨论,确定《讨论稿》,第二次再提交表决。这需要多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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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6: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交业主大会本身就是需要表决的,如果业主们不同意,那也通不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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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m9988 于 2014-11-12 16:23 编辑

业主大会开之前进行一次定时定地点定不同意见议题的晚上业主意见征求会,这应该是最基本的程序,尽快定个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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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14-11-12 16:51 编辑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2 13:29
云溪春早版主:我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发表后,你回了帖。你认为对业主代表大会相关条 ...

“筹备小组这种无法无知行为还能有资格去筹备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吗?我看是另搞一套,不得不使我们怀疑你们另有目的。”
这句话过分了,我为放弃大量休息时间,为小区无私奉献的公益业主,毫不留情的坚决反对!希望你今后不要再讲类似的话,他们的付出不需要你赞美,但起码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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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6: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om9988 发表于 2014-11-12 16:19
业主大会开之前进行一次定时定地点定不同意见议题的晚上业主意见征求会,这应该是最基本的程序,尽快定个时 ...

赵老师,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这句话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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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不是第一次了,这次是第六次。在第二届业委会成员的基础上成立了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也包括社区领导,包括议事规则、车辆通行规则的修改,都经过了合理合法的途径,公告公示,综合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最后还要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以后才能生效。
楼上各位对业主代表持反对意见,这是你们个人拥有的的民主权利,因此,你们可以再选票上表决同意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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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2 13:29
云溪春早版主:我对《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公示稿的意见发表后,你回了帖。你认为对业主代表大会相关条 ...

谁说我们制定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依据是论文?一个集体内部,难道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自行制定细化规则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是个家规,难道全体业主没有这个权利制定这个制度吗?这其实就是一个常识,你自己开个公司,难道不能自己制定公司的章程吗?难道不能规定哪一个部门负责什么职权吗?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多了去了,法律也没有规定我们购物可以上淘宝,那我双十一是不是不能买东西了?其实对于老百姓来说只要知道,法律禁止做什么就可以了。比方说法律禁止盗窃、贪污、杀人,规定车辆靠右行驶,禁止逆向,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
而你说的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做其实是针对公权力部门,也就是执法部门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只能由公安部门实施,那别的部门就不能实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批,那公安部门就不能自管自地逮捕了。你自己在前面的帖子里也说,业委会只是一个自治机构,那业委会的行为就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就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
网上是有很多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争论,最早是上地西里小区实施的业主代表大会,但是实际上我们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和上地西里小区是两回事,因为上地西里小区是拿业主代表大会来代替业主大会,把业主大会的权利全部交由代表大会实施。这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因为违反物权法了。网上有很多这样过的文章,吵来吵去的,我以前都看过。而我们的业主代表大会并没有剥夺业主大会的权利,代表大会总共只有五项权利,你去对比一下物权法,哪一条违反了法律了?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是有业主提出,业委会成员也由业主代表大会来选举,这个好处实际上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让全体业主来选一些根本不认识的委员,那不是抓瞎是什么?但是我考虑到与物权法相违背,所以就否决了。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代表更是两个概念,那是参加业主大会时的代表别人参加。跟我们这个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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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14-11-12 17:16 编辑
民主是个好东西 发表于 2014-11-12 16:16
提交业主大会本身就是需要表决的,如果业主们不同意,那也通不过啊!

数了下,雄文三千字,需码多少时间?
实践出真知,议事规则等的出台,凝聚了业主们多少的心力、脑力与精力,只有亲历者们知晓
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去一个个牺牲那么多时间逐一回复
你们也得关心关心自己的事业、家庭和妻儿
在此,由衷地向参与筹备的业主们致敬!为你们的无私奉献喝彩
杭州话说:有什么需要,呛一声好了。

判断一个人要看他做什么,而不是说什么
从自发召集业主维权开始,经历筹备与二届业委会
国信的历史已经为你们树起了丰碑
我们惟一可以表示的,就是向你们致敬!

前段时间看你们为停车问题犯愁
我就花了点时间调查总结了一下,并与有关厂家、部门沟通过,写了个停车管理的建议
提出这个建议的条件是:首先约束自己,不把车停到公共区域去,尽可能多为别人着想。
看来,我的想法不太成熟,小区毕竟不是政府机关,不是严格纪律的军队。
公示了车辆管理的修改稿,继续先到先停的原则,支持一下,不再坚持己见。

尊重别人,是每一个人应做的事,也是必须做的事。
谁也不是神仙,没必要把自己看得太高,别人就是无原则的、乱搞的。
扪心自问:自己干过什么?凭什么对别人毫不客气的说长道短?
难道你是业主别人不是?难道你头上长角比别人高一头?
这个社会上,谁能服过谁?是非曲折、只有业主是明白的,这就需要一个实实在在的业主自治组织
谁反对都不管用,这就是我本人与绝大多数长期以来坚持小区公益者们的态度

何为小区公益者?我的观点:
一、不利用小区任何资源为个人谋利
二、为小区服务经常自己贴钱是常态
三、常常牺牲个人的事业、家庭和资源,为小区忙碌
四、业主维权极积参与
五、长期以来坚持不懈参与助困帮贫、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
六、敢于与侵占业主利益的坏人坏事做斗争
等等
筹备组的业主们都是这样的人。令人激动的是此次报名参与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大多是我们早已熟知的这样的业主。
更让我们欣慰的是,一大批从未见过面的、甚至之前从未听说过的年轻业主也出现了,他们的奉献态度证明后继有人


因此,欢迎大家极积参与,自荐参与,为小区做一些脚踏实地,实实在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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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前夜班,上午休息,从8点半写到1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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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是个好东西 发表于 2014-11-12 16:30
赵老师,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这句话你怎么看?

各自利益各自立场各自表述,没有谁对谁错,开个定时定地点定讨论议题的晚上讨论会,大家充分沟通表达各自为共建和谐小区的想法办法,充分发挥小区的精英们的智慧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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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是个好东西 发表于 2014-11-12 16:14
我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烦请稍微花点心思看下。你说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那是不是要开两次业主大会?一 ...

王森先生:
以前我也不太关心小区的事。也不知道你们业委会内的问题,只知道你们不知何因主任一下变成副主任,副主任上升为主任,也没有通过我们业主大会讨论。半年后一下又罢免主任了,现在不知道主任是谁,还有没主任。业委会是在同民间变戏法,开玩笑。不通过业主大会就不正常。我们听其他业主都在说,业委会内部争权夺利,分赃不均所至。上届业委会从表面看来内部矛盾重重,又不作为,可肯定有相互利益问题。
现我看见了这议事规则,这是小区的大事每位业主都应该去关心。将来小区是否和谐,是否正气,第一步就要制定好小区的管理法典。所以我也参加讨论建议的。不希望上届业委会重现或老方一帖。大家有不同看法是十分正常的,要发动广大业主,多协商、多沟通来达成共识,使大部分业主感到满意。
我也看了周边几个小区的议事规则,如太阳国际小区的,也有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它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三项职权:
1、由民主决策,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审查小区事,财务公开方案。
2、由民主管理,协助社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管理相关事务。
3、民主监督,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议撤销或改变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这三项,业主代表大会只是起民主参与决策,提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管作用,而不是去行使业主大会的职能。
太阳国际小区的这个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可取,是听取、建议、监管作用的,是广大业主可接受去尝试实践的。
希望国信嘉园筹备小组对议事规则再修改完善。广大业主的智慧是无穷的,相信广大业主。
谢谢起草人王先生的回复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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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14-11-13 11:57 编辑
清一色的水 发表于 2014-11-13 09:50
王森先生:以前我也不太关心小区的事。也不知道你们业委会内的问题,只知道你们不知何因主任一下变成副主 ...

楼主:
正因为你之前根本就不关心小区的事,现在又突然兴趣大增,想将自己没有经过任何实践的观点硬塞给筹备小组,不采纳你的想法就没有原则,就是违法,就是侵犯了业主的利益,这一冷一热两种态度,你自己也挺奇怪的吧?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我和你一样,只是普通业主,我的信息源与你一样的,不同的是,我不是光说。

一、“主任一下变成副主任”,是因为当时主任面临考试、出差等个人大事,担心影响小区事务,经业委会表决,很自然由当时坐班的副主任升级行使主任职责。
二、“半年后一下又罢免主任了”,是因为业主们发现小区经营用房租金被人非法侵占,迟迟未到业委会帐户,续而发现主任就是实际的菜场老板,涉嫌利用职权侵占业主利益。不存在罢免一说,只是停止工作,等候司法结论。
三、“现在不知道主任是谁”,主任长期出差前,已正式委托了查同志代行职责,此事经通报社区和经业委会表决同意。

你说:业委会是在同民间变戏法,开玩笑。我看你在开玩笑吧?作为一个真心关心小区事务的业主,即便你过去真的充耳不闻,现在关心的话只需要去物业一下,五分钟就可以了解全部的信息。你五分钟都不愿意花,拿别人的劳动开玩笑,说笑话?你的这种心态因何而来?

你说:“不通过业主大会就不正常。我们听其他业主都在说,业委会内部争权夺利,分赃不均所至。上届业委会从表面看来内部矛盾重重,又不作为,可肯定有相互利益问题。”

是呀,很多事不通过业主大会肯定是不行的。但是,你说说看:
作为一个业主公益的自治组织,主任有事影响正常工作,由副主任主持行使主任职责,难道业委会内部无权表决?需要你来认可?
发现业委会内部有人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业委会就不能邀请社区参与表决停止涉嫌人的业委会职责?
主任在出差期间,不能委托业委会内部成员暂代工作?

你说:“我们听其他业主都在说,业委会内部争权夺利,分赃不均所至。上届业委会从表面看来内部矛盾重重,又不作为,可肯定有相互利益问题”。看来你这人是不关心的事什么都不关心,关心的事变本加利,我跟你说说吧:

一、你听说的吧?内部争权夺利,分赃不均?而且“业主都在说”?且问你三件事:
1、谁夺谁的权了?你不是说“现在不知道主任是谁,还有没主任”。权夺哪去了?说说看,都在说说看。
2、你说的分赃不均的事,分什么东西?赃物是什么?我怎么不知道,你从来不关心小区事情的怎么知道的?若真有其事,请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知情不报是麻烦的。我相信,有机会的话,业委会成员也会问你。
3、本届业委会虽然困难重重,但事实上还是为小区做出了重大奉献,我知道的就有解决了供水增问题,解决了老旧电梯电脑版问题,修缮了小区内所有木制品设施和球场等公共场所,修建了保安岗亭,从来没有中断过为小区业主维权,为提升改造小区道闸、监控等安保工程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等等。作为权益平等的业主,作为过去什么也不关心、安心享受别人付出的业主,我们有脸说别人“不作为”吗?

看了许久,发现你这人说话老是自相矛盾,发言前并不仔细斟酌。就说你莫名其妙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来说吧。若真有你所说的:“争权夺利,分赃不均”。一经核实,三天内就可以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来表决处理,你为什么反对呢?

业主大会是个好托词,首先是堂而皇之的合法,其次是可以拖时间,是吧?而拖时间的目的就是想把个别的贪污行为说成是集体的分赃不均,全部的想法就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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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国信龙 于 2014-11-14 13:30 编辑
民主是个好东西 发表于 2014-11-12 16:30
赵老师,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这句话你怎么看?

         “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反过来说:“明文禁止则即停”。业委会、监事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也公布了,我想公布前定是经过资格审核了,但前面公布的分别类型的候选人条件说法不一,业主意见也不同。对资格问题提如下建议:
         一.业主代表大会代表
          杭州市物管条例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房产权人。家庭成员可受该家庭业主委托参加投票,但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成为代表其他业主的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资格
            国信喜园物业管理规约(公示稿):第二十五条(换届改选小组或业委会成员条件)规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仼㈠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㈡违法搭建建筑物的;㈢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㈣拒交物业服务费的;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这禁止的五条是第一届、第二届业主大会和现在改选筹备组都认可的,可作为业委会、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改选筹备小组成员禁入条件,作为资格审核的依据!
              杭州市物业条例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这与本小区的“五项不得担仼”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业委会、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改选筹备小组成员自问一下,自已有没有违反的?人贵有自知之明,有,就主动请辞,否则被动。杭州市物管条例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我希望社区确㟤实担负好监督指导,选举前把好人选资格关,这是法律责任和业主的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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