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买房越来越普遍,一旦分手,共置房屋的处理就成了一桩大问题。 案情回顾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孙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小孙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小孙(甲方)与小高(乙方)签订了《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约定甲方和乙方以合资出首付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涉案房屋,使用甲方在北京的首套房购房资格,并以甲方名义向银行贷款,而乙方作为该商品房购房首付款的主要出资人。房屋购买总价439万元,首付款(含中介费)21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42万元;首付款中,甲方出资40万元,乙方出资170万元;如甲乙双方在购房后结婚,则上述各自首付金额为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涉案房屋登记至小孙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没过多久,二人分手,小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孙返还购房款169万元,并承担评估费、财产保全费。 法院审理期间,经鉴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26.4万元,根据二人签署的《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法院参照首付出资比例,确定了双方涉案房屋的所占份额。由于此前该房屋实际处于共有状态,就小孙个人已还贷款和利息部分,小高也应按照其所占房屋份额进行相应负担。最终判决小孙给付小高房屋折价款129万元。 法官说法 鉴于双方在《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中明确了首付款各自出资数额,但未明确双方负担贷款的出资比例,法院参照首付款出资比例确定双方各自负担贷款的比例及双方就涉案房屋所占份额的处理并无不当。 目前情侣之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果双方没能“修成正果”,那便会涉及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如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约定份额,则一般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二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买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会认定为双方共有。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折价款。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法官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置业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先签订协议,对双方出资情况及共同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在协议中尽量约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是否均为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另外,双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因情侣之间金钱往来相对频繁,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列明,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房屋某期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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