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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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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口水还能专门有个讨论贴,已经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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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ew 于 2009-5-10 09:32 发表
这两天死人的也不少。火车撞死一个,好像就前两天。没人理:L

要看事情性质,安徽师大女学生冷静被挤乱站台遭火车轧死,不是也有不少新闻报道?成为舆论热点的不是结果,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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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早就火化?对后续的谈判、善后是不利的。
我见过愤怒的家属因为对判决不满,而把遗体抬到法院、交警队、肇事家去的
留着遗体就是最好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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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一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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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很美丽 于 2009-5-9 18:25 发表
请飞行修改标题,在性质还没确定之前,定性为“交通事故”过于草率

就是因为暂时没定性,所以才用“交通事故”一词。我觉得这样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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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ecoba121 于 2009-5-10 10:04 发表

就是因为暂时没定性,所以才用“交通事故”一词。我觉得这样是严谨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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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ecoba121 于 2009-5-10 10:04 发表

就是因为暂时没定性,所以才用“交通事故”一词。我觉得这样是严谨的。


否!民间舆论应该有自己的定性,不应该以官方的说辞为准。你以官方为准,如果警方收钱袒护凶手怎么办?如果你事事以官方为准,还要民间舆论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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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ecoba121 于 2009-5-10 10:04 发表

就是因为暂时没定性,所以才用“交通事故”一词。我觉得这样是严谨的。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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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b505 于 2009-5-10 10:09 发表


否!民间舆论应该有自己的定性,不应该以官方的说辞为准。你以官方为准,如果警方收钱袒护凶手怎么办?如果你事事以官方为准,还要民间舆论干什么?
什么逻辑?懒得和你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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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表态严查————看看最后结果到底会如何吧!

据警方通报,7日晚,肇事者胡斌驾驶三菱跑车从杭州城东开往城西,结伴同行的两人也各自驾车。20时05分左右,胡斌所驾跑车在西湖区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嘉西区门口时,车头撞上了由南往北过斑马线的25岁行人谭卓,造成其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杭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今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警方将依法从严查处。

http://news.hsw.cn/system/2009/05/10/050169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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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查处是肯定的
但不一定构成妨碍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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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0:12 发表
什么逻辑?懒得和你说了


不知道你是什么逻辑?等明天警方给出一个“人撞车”的定性,你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去追究死者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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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0:16 发表
从严查处是肯定的
但不一定构成妨碍共安全

市区飚车还不是危害交通安全?
完全够得上故意杀人。

[ 本帖最后由 liub505 于 2009-5-10 10: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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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靠意气是没有用的。
结论我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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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2008年6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


三个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北京市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高达120公里,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飙车过程中,一个青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

  昨天上午,这个案子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与众不同的是,检方公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北京市检察院首次适用该罪名对飙车行为提起公诉,这无疑加大了对“飙车”的打击力度。

  在以往案例中,类似“飙车”行为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但这起案件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说,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是这样打击飙车的,那么,杭州呢?


我们期待着杭州公检法机关对于飙车肇事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这样的罪名去打击城市道路上的各种飙车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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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0:25 发表
靠意气是没有用的。
结论我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下




为这句话鼓掌: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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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0:25 发表
靠意气是没有用的。
结论我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下

请看,2008年6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

三个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北京市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高达120公里,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飙车过程中,一个青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
  昨天上午,这个案子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与众不同的是,检方公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北京市检察院首次适用该罪名对飙车行为提起公诉,这无疑加大了对“飙车”的打击力度。
  在以往案例中,类似“飙车”行为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但这起案件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说,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是这样打击飙车的,那么,杭州呢?

我们期待着杭州公检法机关对于飙车肇事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这样的罪名去打击城市道路上的各种飙车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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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这儿还可以说说话,很多论坛特别是杭州市的论坛都被和谐掉了,咱也不想在楼市说这些啊,还不是没地方说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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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凶手骇人听闻的暴行完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罪的双重犯罪。不判死刑天理难容,如果这样的罪行可以不死,那杭州人今后出门都要小心了,眼神不对就躺在斑马线上了。
连亿万富翁也不例外,甚至连飚车公子的父母也不例外,谁敢保证不走斑马线?

[ 本帖最后由 liub505 于 2009-5-10 1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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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b505 于 2009-5-10 10:09 发表


否!民间舆论应该有自己的定性,不应该以官方的说辞为准。你以官方为准,如果警方收钱袒护凶手怎么办?如果你事事以官方为准,还要民间舆论干什么?

民间舆论需要的,但民间舆论就一定是正确的?三人成虎的成语知道吧?毕竟,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也不能一概否定官方。心态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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