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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顶湖

[说正经事] 关于提高物管费收缴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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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辩论,我认为云顶湖输了。因为,站在违反法律的立场上,你怎么辩解都是无力的。不过,我很佩服云顶湖的顽强精神,被逼到那样的死角里,还能找到借口顽抗。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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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说明云顶适用该条例. 大家都找到一个基准点比较重要.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8 0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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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这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二条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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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8 0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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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条例的规定,业委会的职责如下:

1.会议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订则职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提议职责,向业主会议提出有关业主共同事务的建议(议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包括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反映业主们的意愿、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责,代表本委员会辖区内全体业主掌管辖区内物业复有合属部分及居住环境的统一管理和维护事务以及组织开展自治公益活动,依法维护自治权益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财经职责,负责物业复有合属部分的收益、专用基金及其他自治公益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的收支、保管和使用;合同职责,代表全体业主负责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其他为增进业主共同利益所缔结的合同,组织和督促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合同权利;审议职责,根据业主会议的授权,审议决定无需提交业主会议表决的事项,审议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职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受托服务工作,监督区内物业复有合属部分的使用,制止违规和损害业主集体权益的情事或行为,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会议、受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执行职责,执行业主会议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实施自治管理纪律措施;公告职责,实行自治事务公开制度,提出及公告应向业主们公开的本委员会工作事务报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接受业主、相关人的查询;协助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自治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服务工作和文明建设工作,协助解决业主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发生的物业利益纠纷关系;保管职责,保管辖区物业资料自治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等文件,保管本委员会办公物品;告诉职责,代表业主集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本自治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而不听劝止的事件,代表业主集体独立参与诉讼活动,可以独立充任原告或被告。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8 0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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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上一个贴子红色部分强调一下:

合同职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其他为增进业主共同利益所缔结的合同.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8 06: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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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我累坏了, 睡了,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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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返还及交接义务。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因一定的原因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只能终止而不能解除。所谓解除是指使合同的效力朔及至合同成立时无效当事人如果履行了合同应当恢复原状,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能适用解除。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续签合同的;(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违约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权使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无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于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将其于接管物业时所接受的资料返还给业主委员会,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后合同义务。虽然本条例只规定了返还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在适用本条例时应当作扩大解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返还的资料应当是物业管理企业于接管物业时从业主委员会所接受的全部资料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10 08: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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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
  (六)变更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查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大家都看到了,上面第四条明确规定,解聘物业必须要由业主大会决定。云顶湖,你装糊涂有什么用? 你现在承认业委会违法了吗?
    好象<条例>的全文你没看完吧?  以上摘录了有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终止"合同的有关章节, 供你学习参考.

“作为一个普通的业主, 当然不希望再付什么钱给振帮”。那么你就明说吧,如果我们交钱了,业委会会不会立刻付给振邦?你不希望再付钱給振邦,那你为什么还要在业委会摆明了付给振邦60万的情况下,帮振邦催钱?
    对不住, 还是得要看看协议的全文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有谁指点一下, 那个协议在哪里. 内部网上好象也查不到.

“ 没有什么话要说, 只有个小小的疑问:  你明确告诉我的是对的吗?” 面对法律,面对铁一样的事实,你还有什么好负隅顽抗的呢?
   
对法律, 面对铁一样的事实, 没什么好负隅顽抗的, 就等着被枪毙了.

再次请你回答,你为什么要维护一个犯法的业委会?

恕不回答假设性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8 07: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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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ingdon 于 2009-6-7 23:29 发表
这场辩论,我认为云顶湖输了。因为,站在违反法律的立场上,你怎么辩解都是无力的。不过,我很佩服云顶湖的顽强精神,被逼到那样的死角里,还能找到借口顽抗。人才啊。


先好好学习法律, 才知道有没有违反法律,不是吗?
虽然, 看那些枯燥的条文是比较累.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8 08: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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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2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

(六)变更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查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经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无效的,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招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2008年4月30日
第十四条
(
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十条
(
两种特殊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被撤销或注销资质的,由业主委员会在撤销或注销资质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该企业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个月期满仍不组织选聘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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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无权私自解聘雇佣物业公司,小法服从大法。国家颁布的为准,地方性法规应服从国家法规,好好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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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cdaren 于 2009-6-8 08:46 发表
业委会无权私自解聘雇佣物业公司,小法服从大法。国家颁布的为准,地方性法规应服从国家法规,好好学学。

51楼拿出个<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你这里又搬出个国家法规.
置顶贴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夹在中间, 里外不是人.
看来, 只好个人保留各自的意见吧, 最好还是请法律专家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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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看清楚了,云顶湖和业委会这帮人是什么素质。

面对一清二楚的法律,面对铁一样的事实,居然还能胡搅蛮缠,居然想推翻“聘请和终止物业必须要由业主大会的批准”这一路人皆知的法律。

对于还要支付给振邦60万,就装死,以不知道搪塞。你也不想想,在公共场所装死,行得通吗?

对于业委会违法。云顶湖居然会说,这是你的假设,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比这脸皮更厚的人了吗?

俗话说,以理服人,这种人跟他讲道理行得通吗?相信大家都已经得出了结论。

[ 本帖最后由 大众之声001 于 2009-6-8 1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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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这场辩论,我更加深了对成语 混淆黑白,负隅顽抗 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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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indon 于 2009-6-8 23:04 发表
通过这场辩论,我更加深了对成语 混淆黑白,负隅顽抗 的理解。

呵呵,还上了语文课?
去看病吧,还有那大众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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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房客甲 于 2009-6-8 23:25 发表

呵呵,还上了语文课?
去看病吧,还有那大众医生


你的棺材钱已经收到了吧,反正你的病看不好了,还有没几天就挂了,收点黑钱买个棺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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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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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和振邦签订的《关于提前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协议》,在实名制内部网上可以查阅到。具体操作是:打开内部网,在业委会专栏中点击“MORE",然后在界面上选“第3页”,其中2009年3月31日业委会发布的《业委会和振邦物业关于解约的最新公告》中就可以查阅到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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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城皇山 于 2009-6-9 19:56 发表
业委会和振邦签订的《关于提前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协议》,在实名制内部网上可以查阅到。具体操作是:打开内部网,在业委会专栏中点击“MORE",然后在界面上选“第3页”,其中2009年3月31日业委会发布的《业委会和振邦 ...


谢谢指点, 已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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