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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顶湖

[说正经事] 关于提高物管费收缴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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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众之声001 于 2009-6-8 11:45 发表
1) 大家都看清楚了,云顶湖和业委会这帮人是什么素质。面对一清二楚的法律,面对铁一样的事实,居然还能胡搅蛮缠,居然想推翻“聘请和终止物业必须要由业主大会的批准”这一路人皆知的法律

      法律有第十二条, 但也有第十五条:......业委会具有业主大会赋予的合同职责,代表全体业主负责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其他为增进业主共同利益所缔结的合同.........  还有第三十九条"........;(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 业委会和振帮公司签定"终止物业管理协议"是合法的.
       有一个典故叫"瞎子摸象", 法律就象一头大象, 有粗腿, 有大耳朵,还有长鼻子. 某个瞎子一定要坚持大象就是他摸到的那个"一清二楚"的柱子(粗腿), 那也没办法. 只是, 铁一样的事实是, 大象不象柱子.

2) 对于还要支付给振邦60万,就装死,以不知道搪塞。你也不想想,在公共场所装死,行得通吗?
     刚看到.   说是欠费总共240万元, 其中的60万元要给振帮用于费用支出, 其它180万元归全体业主, 用于小区维护.  
     协议并提到请审计部门对振帮管理其间的所有收入支出进行审计. 公共收支经审计有多余的, 还给全体业主.
     在此提出一个意见: 计划付给振帮的60万, 是否等审计完毕后, 如确属费用支出, 再予以支付. 也就是说,
振帮的服务管理很差, 不能让其还有利润可以享用.
     简单一点说, 如经过审计, 确实还需要60万元支付费用(如电梯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等等), 那也是要付的.
如果是利润, 那就对不起了, 没有.

3)对于业委会违法。云顶湖居然会说,这是你的假设,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比这脸皮更厚的人了吗?
    已经做了解释, 业委会没有违.


4)   俗话说,以理服人,这种人跟他讲道理行得通吗?相信大家都已经得出了结论...  
       以理服人, 当然行得通.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10 1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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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看到这种有理有据的讨论或者辩论,
对问题比较清楚的人,还原问题的本来,让不清楚的人清楚,让不理解的人理解.化解矛盾,达成共识,这是业主委员会应该做好的常态工作.可惜却很少见到..
云顶湖这样的一篇文帖,比那些,嘲讽,谩骂,恐吓甚至不知所云的垃圾帖强百倍.对业委会的工作能起到真正的助推作用.
大众之声虽然看问题比较粗糙,但不应该怀疑他对云顶关切的本意,
只要我们行端做正,真正愿意听取,采纳业主们的意见,及时修正,少犯错误,,大众之声的"骂声"才会越来越少.
其它的办法不足取,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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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第十二条, 但也有第十五条:......业委会具有业主大会赋予的合同职责,代表全体业主负责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其他为增进业主共同利益所缔结的合同.........  "
与云顶湖探讨。
1.业委会的确具有业主大会赋予的合同职责,问题是在没召开业主大会,没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的前提下,擅自作出了明显有损业主利益的决定。你认为也是正常的吗?如果说只要一旦被选进业委会,就可无视监督机制,不顾选民们的利益和反对呼声,一意孤行,那么,有业主的“顶着骂声干一票,胜做十年小生意”的调侃真有可能成为事实。
2.同意你的观点。
3. 已经做了解释, 业委会没有违.
只代表你个人的看法,作为结论为时还早。

[ 本帖最后由 雁荡居士 于 2009-6-10 17: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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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顶湖 于 2009-6-10 08:57 发表
2) 对于还要支付给振邦60万,就装死,以不知道搪塞。你也不想想,在公共场所装死,行得通吗?
     刚看到.   说是欠费总共240万元, 其中的60万元要给振帮用于费用支出, 其它180万元归全体业主, 用于小区维护.  
     协议并提到请审计部门对振帮管理其间的所有收入支出进行审计. 公共收支经审计有多余的, 还给全体业主.
     在此提出一个意见: 计划付给振帮的60万, 是否等审计完毕后, 如确属费用支出, 再予以支付. 也就是说,
振帮的服务管理很差, 不能让其还有利润可以享用.
     简单一点说, 如经过审计, 确实还需要60万元支付费用(如电梯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等等), 那也是要付的.
如果是利润, 那就对不起了, 没有.
...

首先赞赏你非常负责认真的态度,完全是出于对大家的爱护。遗憾的是象这种发言人的工作完全应由业委会的人来解答,他们不是有分工的吗?所以你这时候就应该明白,为什么没看到这方面的声明,哪怕在实名网里也没有!
请你仔细读一下这个貌似合理公正的解除协议,其实最关键东西已经回避掉了。还有那个振邦出具的每月费用支出预算表,这个也能作为依据?如果你读上10遍也未能透过现象看清本质,那实在无话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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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salong。业主越俎代庖不可取。
通常情况下,业主维护业委会是应该的。但当发觉有反常现象时,还一味盲目维护,反而会害了当事人,对小区建设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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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以上引自楼上邻居发帖)

和雁荡居士的看法相同,与云顶湖有不同的理解。
第十二条说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具有的是行使和决定职权。决定的事要有具体操作人。第十五条说的是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操作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具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具有的是执行操作权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并不矛盾,是统一的。

[ 本帖最后由 也谈 于 2009-6-11 07: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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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然要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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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雁荡,salong,也谈abashi,各位业主思路清晰,语言简练,分析透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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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也谈 于 2009-6-11 07:13 发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聘用 ...

煞清爽,梅兰芳。:emo81_

云顶湖连条例的意思都没吃透,盲目引用,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同情一记。:emo6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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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 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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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紧表紧,下毛小心点就是了。只要表吃苦不记苦就行。:emo69_ :emo6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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