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大众之声001 于 2009-6-8 11:45 发表
1) 大家都看清楚了,云顶湖和业委会这帮人是什么素质。面对一清二楚的法律,面对铁一样的事实,居然还能胡搅蛮缠,居然想推翻“聘请和终止物业必须要由业主大会的批准”这一路人皆知的法律
法律有第十二条, 但也有第十五条:......业委会具有业主大会赋予的合同职责,代表全体业主负责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其他为增进业主共同利益所缔结的合同......... 还有第三十九条"........;(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 业委会和振帮公司签定"终止物业管理协议"是合法的.
有一个典故叫"瞎子摸象", 法律就象一头大象, 有粗腿, 有大耳朵,还有长鼻子. 某个瞎子一定要坚持大象就是他摸到的那个"一清二楚"的柱子(粗腿), 那也没办法. 只是, 铁一样的事实是, 大象不象柱子.
2) 对于还要支付给振邦60万,就装死,以不知道搪塞。你也不想想,在公共场所装死,行得通吗?
刚看到. 说是欠费总共240万元, 其中的60万元要给振帮用于费用支出, 其它180万元归全体业主, 用于小区维护.
协议并提到请审计部门对振帮管理其间的所有收入支出进行审计. 公共收支经审计有多余的, 还给全体业主.
在此提出一个意见: 计划付给振帮的60万, 是否等审计完毕后, 如确属费用支出, 再予以支付. 也就是说,
振帮的服务管理很差, 不能让其还有利润可以享用.
简单一点说, 如经过审计, 确实还需要60万元支付费用(如电梯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等等), 那也是要付的.
如果是利润, 那就对不起了, 没有.
3)对于业委会违法。云顶湖居然会说,这是你的假设,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比这脸皮更厚的人了吗?
已经做了解释, 业委会没有违法.
4) 俗话说,以理服人,这种人跟他讲道理行得通吗?相信大家都已经得出了结论...
以理服人, 当然行得通.
[ 本帖最后由 云顶湖 于 2009-6-10 12:51 编辑 ] |